p2p网贷监管办法退出(p2p网贷为什么恶意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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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0-6-19 14:45:42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p2p网贷平台监管细则出台后,影响到底有多大呢
8月24日,《网络借贷信介机构业务活理暂行》正式出台,对于互联网金融与投资人来说,是一大利好消息。但不可避免的是,政策的出台必将会影响一些不合规不合法的平台。同时,一些合规合法经营的理财平台也将迎来发展的契机。
中国证监会对p2p网贷行业监管细则有明确规定的条例吗?
8月12国务院法制办在公布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征求意见稿)》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该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金融行业行为标准,也进一步升级了监管政策。
该条例对目前的P2P网贷行业总体来说有如下三点影响:
  第一,该条例与最近公布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以及《高法》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是一脉相承的,为P2P网贷的细则制定确定 了法律基础。该条例特别说明了网络小额借贷管理需遵照此办法执行,因此对P2P网贷来讲也具有牌照监管含义,可以想象P2P网贷的细则将是非常严格的。
  第二,该办法规定所有非存款的放贷组织可以将资产对机构做债权转让和资产证券化,但并没有允许对个人转让,或者有类似吸收存款的行为,这会对现在很多线下吸收资金的P2P网贷机构产生影响,迫使其把线下资金端向线上转型。
  第三,该办法强调组织信息的共享和报备,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征信体系,有望结束目前放贷机 构重复授信和混乱经营的局面,对p2p机构的长期稳健发展是一大利好。
  资料参考:迪蒙网贷系统百科。
p2p监管细则规定的网贷平台十三项禁止有哪些

p2p监管细则是十二禁,包括禁融、禁止平台归集用户资金、禁止提供担保、禁止对进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实名制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禁止发放贷款、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禁止从事股权众筹。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扩展资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p2p网贷为什么恶意退出
因为国家对网贷的监管属于空白,通过网贷平台可以很容易筹集到大量资金,挪用这些钱或干脆直接据为己有,只需要承担甚至可以忽略不计的责任,诈骗成本太低,所以他们争相效仿。
p2p网贷平台选择良性退出说明啥
真正的P2P网存在跑路一说路的一定不是真P2P网贷。
P2P网贷,作为借与贷双方的撮合,其信息中介的定位早已被业内所认同和政府的认可。真正的P2P网贷,不能搞资金池和自融,平台运营的真正风险在于获客、风控和运营。如果获客成本太高,或者风控不到位导致逾期和坏账,其平台只能进行清算退出。
P2P企业合规退出业务流程及条件分解?
2018北京互联网金融行业协续出台网贷机构业出指见,对网贷机构网贷业务退出原则、退出程序、信息披露、备案及资料报送等事项具体操作进行规范。
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作为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的合规专委会委员,被指定为网贷平台退出制定方案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制定了《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规程》,希望可以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贷机构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规程》由常年从事互联网金融领域研究的吴强律师策划,担任北京市网贷行业法律顾问的信凯精英律师王丽娜、资深合伙人律师傅应俊联合撰写,其中有宫爱丽、董立国、徐大圣、王方遒、梁雨、牛茂荣、沙云翠、李汶芳提供方案共同制定而成。
一、业务退出的条件:
自查报告真实性承诺书:“如有违反,承担整改不合格的后果,并严格按照退出方案做好退出工作”。
二、律师协助退出的工作内容:
1、协助退出方案的编制,报备退出意向,提交退出报告
2、协助网贷机构与政府监管部门、行业自律机构沟通
3、协助制定应急预案、舆情监测、媒体公关,进行信息披露及公告
4、清理业务、资产,编制相应清单
5、协助进行债权登记,成立出借人委员会,安抚出借人
6、实施业务清偿和退出方案、处置存量资产
7、协助处置存量资产及资产端违约事宜、网贷机构出借人的债权清收
8、业务退出,注销公司组建退出工作组
三、《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规程》八步分解法:
第一步:成立良性退出工作组
1、网贷机构与律所签订《P2P退出专项法律服务协议》,律所参与到网贷机构业务合规退出过程中。根据五地行业协会指引,网贷机构应当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参与退出工作小组开展相关工作;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应对是否启动退出程序和退出方案的合法性做出专业评价并发表意见,同时为退出方案实施提供包括法律文本制作、法律咨询、逾期项目追偿等服务;并且网贷机构应提交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退出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意见书。
2、组建退出工作组。网贷机构决定清理网贷业务、退出网贷行业的,应组建退出工作组,开始退出工作。
3、在业务退出过程中,退出工作组为网贷机构的管理机构,全权负责网贷机构的日常运营及业务退出事宜。退出工作组应及时与协会建立联系机制,向协会提供各类风险隐患信息,反馈退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和协会商讨制定合理有效的处置措施。
第二步:清理存量业务、客户、公司财产等
清理业务、资产。网贷机构清理存量业务、客户、公司财产等,分别编制存量业务清单、出借人清单、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第三步:编制业务清偿和退出方案
1、编制清单。网贷机构应清理并编制存量业务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借款金额、待还金额、到期时间、是否正常还款、是否存在抵押物(担保情况)、清收情况等,并根据是否到期、是否正常还款、是否存在抵押物(担保情况)、清收处置情况等信息编制分类汇总表,对于已形成不良、已可确认为损失的业务分别予以标注。
2、网贷机构应对出借人信息进行统计,编制出借人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出借金额、地域、到期金额、未到期金额、出借项目等,并根据活跃度、出借金额等信息编制分类汇总表,对于大额出借人予以标注。
3、网贷机构应清查资产,编制财产清单,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账款、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对用来投资自身网贷机构发行产品的应予以标记。
第四步:在官网、协会官网及其他渠道发布业务清偿和退出公告
1、协助制定应急预案、舆情监测、媒体公关。律所协助网贷机构制定应急预案,引入专业舆情监测机构和媒体公关,合法、正确反映情况,避免出现舆情危机。
2、进行信息披露及公告。律所协助网贷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选择适当的时机向出借人发布退出公告,做好出借人的接待和宣传解释工作,在网贷机构官网及其他渠道发布业务清偿和退出公告。
3、公告须披露内容应包括:网贷机构退出原因;网贷机构退出方案;网贷机构退出时间表;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出借人资产清偿方案;投诉协商处理渠道等。
第五步:组织实施业务清偿和退出方案
1、编制退出方案,报备退出意向,提交退出报告。根据目前已出台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及广州市明确规定决定终止网贷业务、退出网贷行业的网贷机构应向所在区主管部门和协会提交业务报备退出意向,上海市规定:决定退出或被责令退出网贷行业,网贷机构应向所在区专项整治部门和协会提交业务退出报告。网贷机构应在启动退出工作后及时完成业务清偿和退出方案的编制。
2、在业务退出过程中,网贷机构可根据处置清收情况调整业务清偿和退出方案,但应及时予以公示并获取出借人反馈。
第六步:结束清退业务,终结网贷业务
1、债权登记。为保证出借人及时获知退出决定、退出工作组组成、业务清偿、退出方案及退出工作进程等相关信息,避免恐慌,保障出借人合法债权,律所协助网贷机构进行债权登记,为出借人提供有效的反馈与表决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件、出借人会议、出借人代表人会议等渠道。
2、成立出借人委员会。根据已出台指导意见,上海市规定退出工作小组应根据出借人的债权登记、债权人类别等具体情况及时组建出借人委员会。出借人委员会具体由出借人推选、退出工作小组指定的出借人代表组成。出借人委员会应列席退出工作小组会议,充分了解、知悉网贷机构业务退出推进进程,就退出方案制定、实施等提出相关建议及意见。出借人委员会与退出工作小组就出借人资金清偿方案进行协商,了解逾期资产、网贷机构债权债务、担保物等情况,并向全体己登记债权的出借人进行信息传达。
3、安抚出借人。在退出期间,律所可根据网贷机构实际情况,协助退出工作小组安抚出借人情绪,采取有效措施安抚出借人,避免出借人情绪激动,遏制和化解各类不必要的问题及矛盾,尽力促使退出方案稳步推进。
第七步:协助处置存量资产及资产端违约事宜
1、律所协助网贷机构处置资产端违约事宜,提出合法解决方案。
网贷机构应妥善处置存量项目,针对有风险或已逾期的项目,网贷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处置方案,寻求各种有效途径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最大限度的保护出借人利益。
网贷机构与第三方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公司合作,将不良资产整合打包出售给第三方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公司,最大限度回收资金填补不良资产漏洞。
网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合作,对退出方案进行合规分析和法律风险提示,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形成合规性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协助资产评估变现、组织参与资金清退等工作。
不良资产压力过大的网贷机构可通过并购重组、债权转让、破产清算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同时建立出借人权利保护委员会,公平、公开、透明地补偿出借人损失。
2、律所协助网贷机构出借人针对债权进行清收,减少出借人损失。
第八步:为网贷机构及其人员提供刑事、劳资等法律服务
1、如网贷机构及其人员涉嫌刑事犯罪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律所可以接受网贷机构及其人员的委托,提供刑事辩护和法律帮助。
2、业务退出过程中,律所协助网贷机构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维护网贷机构及员工的合法利益。
最后,鉴于P2P及其风险事件产生的时间均较短,全国各地规定、司法实践对部分问题的认定等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很多企业或机构对此认识也不一致,都属正常将随着P2P领域风险的发生而有所补充或调整,对此,信凯律师事务所合规专委会将保持跟进关注,也欢迎各位实务界人士都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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