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的监管有哪些(P2P网贷监管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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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0-12-18 07:58:20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现在P2P网贷的监管机构是哪个?
根据《指见》,在监责划分上,人民银责互联网支付的监督管理;银负责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
P2P网贷监管到底面临哪些问题
在2015年下半年,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多项针对P2P的法规相应的监管细则还未出台。综合起来,网贷监管面临以下主要问题:
  第一,准备金问题。作为金融服务企业,P2P网贷公司 前并没有被要求提取准备金。
  第二,虚假信息。P2P网贷公司的生存面临重大压力,为了吸引更多投资者,一些平台给投资者提供着虚假或者不实信息。
  第三,非法行为。这里说的非法行为不是纳储、吸储等央行明确表示反对的行为。
  第四,自律问题。由少数P2P平台参与的组织又在为自身的利益设置不同的行业进入门槛,以期加强自身的竞争力。这与互联网普惠平等的理论有着天壤之别。
  第五,风控问题。风险控制是任何涉及金融业务公司的核心。
  第六,征信问题。目前央行征信信息并不对P2P平台开放。不但如此,央行征信信息内容有限,贷款者的非银行贷款也没有被完全纳入央行的征信体系。
  第七,来自传统金融的挑战。P2P网贷无法满足大中型企业的融资需求。过度局限于风险高的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业务直接提升了其风险。

  2015年下半年已出台相关针对网贷的政策法规:
  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7月22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7月31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
  8月12日《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
p2p监管现状是个什么情况
随着时间的推移,P2P线上贷款的平台逐渐增多,但增长速度逐渐下降。其中2016年问题平台增长速度较高,从2016年10月问题平台增长逐渐放缓,说明从2015年12月监管制度逐渐设立,行业监管力度加大,问题平台逐步退出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积极配合监管整改来加强业务能力。在2017年9月高增长一次后,2018年6月又出现突增。2018年6月比2018年5月问题平台增长3.06%,恢复到2016年1-9月的增长水平。其中比较典型的平台有唐小僧、联壁金融。
从监管角度看,目前的监管模式很难适应P2P的快速发展。首先,跨越市场的交叉性产品越来越多,如P2P借贷与汽车金融结合、P2P借贷与供应链金融结合等,单个机构的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难以覆盖。其次,有些P2P建立资金池,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并没有赋予某个监管机构对这种形态的金融模式进行监管,同时没有赋予地方监管权,导致出现监管真空的情况,最终使得行业风险不断积累和增加。
目前规则不健全,将导致未来规章制度不断提升,进而使得合规风险涉及的规则存在较大的变动性。近几年来,国家一直在加强P2P网贷行业的监管,政策出台的密度和频率明显提升,合规整改成为现阶段最重要的问题。各监管部门纷纷制定了对P2P行业的监管制度(见下表),使得P2P行业有法规可以用来纠正非法经营平台的存在,依法禁止违法平台。《办法》界定了P2P行业的12条红线,禁止:自融、归集用户资金、提供担保、期限拆分、不合格投资人、发放贷款、发售基金等传统金融理财产品、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从事股权众筹。《备案登记指引》明确了新机构设立、存续机构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后管理等管理要求。
p2p监管细则规定的网贷平台十三项禁止有哪些
一、明确借款上限: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在不同借款平台总额不民币100万。如借款者为法人或组织,则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P2P不能触碰13条红线:(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限额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必须有银行存管
P2P网贷监管有吗?
目前还没有监管,所以良莠不齐,个人觉得这样对P2P网贷平台的发展也是不利的,个别诈骗或想一夜暴富的平台,会对整个行业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继而让那些一心一意、脚踏实地的平台的形象受到牵连。
P2P网贷行业的十大监管原则是哪些
投资是门,了解更多的金融知识习更多的理财技巧,才能在P2P投台中适合自身的平台,大家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或者浏览行业网站,还可以加入以理财知识为主题的讨论群,学习相关的理财技巧。就我个人来说,降低风险的手段主要就是选有抵押的平台和大平台,毕竟现在信用贷市场不是非常成熟,想要降低风险就要在前期做好考察,在后期分散投资。总体来说,现在政府监管还是比较严格的,真正冒充的比较少了。
2016年最新出台的P2P网贷监管细则有哪些
一、明确借款上限: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借贷平台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在不同借款平台总额不超人民币100万。如借款者为法人或组织,则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P2P不能触碰13条红线:(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限额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必须有银行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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