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平台规则如何被合理监管 制风险的思路下国未来构P2P网贷监管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监管者应当些容易聚集非法风险的P2P网贷模式坚决打击取缔;引导P2P网贷在中国走向健康发展之路。 二是为了防止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风险的聚集,监管者必须获取相关信息,并且履行一定的监管职能。因此,P2P网贷平台应当备案,并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供报告,以便监管者及时掌握情况。 三是建立客户资金独立存管制度,要求P2P网贷平台应当将客户资金交予独立第三方存管。至于是否要求P2P网贷平台具备最低资本金或者设置准备金要求,以及其他一些更多监管要求,则还可以再观察一段时间再说。 如何理解P2P网贷监管细则中的“关联关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公布后,很多客户向笔者咨询,意见稿第十条关于禁止行为其第(一)项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这里的“关联关系”如何来理解?笔者现针对如何理解关联关系,撰写本文,供参考! 在实践中,我国对关联关系的认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为基本原则,认定是否构成关联关系的具体标准一般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一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会计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规则》”)。前者主要规定了企业财务报表中应披露的关联方,后者则主要针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界定。
一、关联关系的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6条第(四)项的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所称的关联关系,是指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各种关系,主要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同时这条还明确规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内涵和范围,这些规定都为界定关联关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标准。 其中,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上述定义可知,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关联关系主要形式包括,公司控股股东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例如,合营或者联营企业之间的关系,主要投资者个人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企业之间的关系等等。
二、《上市规则》对关联关系的界定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关联法人是指具有或者过去十二个月曾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①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②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③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④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自然人为具有或者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①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③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④前述第①、②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⑤根据实质重十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会计准则》对关联关系的界定 根据《会计准则》第三条的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规定,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①该企业的母公司;②该企业的子公司;③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④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⑤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⑥该企业的合营企业;⑦该企业的联营企业;⑧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⑨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⑩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更多资讯请关注:乐百贷 p2p网络借贷风险如何进行监管 提防一下六种情况的出现: 一、出现超大额度借款 你所看好的P2P平台,平常都是万的小标,有一天却突然出现上千万的大额标的,这一异常举动,很有可能源自P2P平台回款资金流出现缺口,急需大量的资金堵窟窿。 二、负面消息不胫而走 如果你关注的P2P平台,一直口碑不错,有一天突然传出有理有据的负面消息,这时候你就要高度警惕了。在网络信息越来越追究法律责任的时代,空穴来风的造谣行为将越来越少。一旦传出负面消息,大多时候都意味着该P2P平台出现运营危机了。你所要做的是,仔细辨别负面消息的真伪。当然,对于那些一直负面消息不断的平台,一开始就要舍弃。 三、大户减投或者股东撤资 要知道,大户之所以是大户,一方面他们可能比上班族有钱得多,另一方面他们的消息远比上班族灵通。P2P平台出现问题,一般都是先被大户得知的。作为散户投资者,要多留意大户的举动。如果发现大户在减少投资、股东在撤资,那么一定是P2P平台的资金链出现了问题。 四、莫名抬高利息收益 要坚定这样的认知: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平白无故的天上掉馅饼,通常孕育着重重危机。任何商业行为都遵循“成本-收益”的经济原理,P2P理财也不例外。专业化运营的P2P平台都会把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一旦出现突然大量发布秒标或者抬高利息收益的“回馈”活动,投资者就要提高警惕。 五、提现迟缓或延误 除非网络维修或者系统升级等正常原因,其他异常提现迟缓或延误,都是平台资金出现危机的表现。其实辨别方法很简单,你可以第一时间去咨询客服人员,如果对方回答是第三方支付的原因,你就索要提现单号,继续拨打第三方支付的客服电话,检验提现单号是否真实。如果属实,那就是系统原因;否则就是平台危机了。 六、年底发标异常 原本各种期限搭配合理的P2P理财平台,突然频发天标。意味着平台资金链出现问题,平台需要资金流进入。这时候冲进去,就是接盘侠。年底往往是检验一个平台运营健康与否的指标。P2P平台一般年底资金兑付压力都比较大,如果在年底出现异常发标的行为必然是存在问题的。年底异常发标,主要包括突然连续性发布信息不清晰的标,或是高利率的天标、一月标等,都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P2P网贷监管到底面临哪些问题 在2015年下半年,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多项针对P2P的法规,但相应的监管细则出台。综合起来,网贷监管面临以下主要问题: 第一,准备金问题。作为金融服务企业,P2P网贷公司 前并没有被要求提取准备金。 第二,虚假信息。P2P网贷公司的生存面临重大压力,为了吸引更多投资者,一些平台给投资者提供着虚假或者不实信息。 第三,非法行为。这里说的非法行为不是纳储、吸储等央行明确表示反对的行为。 第四,自律问题。由少数P2P平台参与的组织又在为自身的利益设置不同的行业进入门槛,以期加强自身的竞争力。这与互联网普惠平等的理论有着天壤之别。 第五,风控问题。风险控制是任何涉及金融业务公司的核心。 第六,征信问题。目前央行征信信息并不对P2P平台开放。不但如此,央行征信信息内容有限,贷款者的非银行贷款也没有被完全纳入央行的征信体系。 第七,来自传统金融的挑战。P2P网贷无法满足大中型企业的融资需求。过度局限于风险高的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业务直接提升了其风险。
2015年下半年已出台相关针对网贷的政策法规: 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7月22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7月31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 8月12日《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 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机构是哪个
这是每个金融行业对应的监管主体,P2P属于网络借贷平台,所以是银监会是监管机构
p2p网络借贷违法案件给我国的p2p网贷监管带来哪些启示 新兴的P2P缺乏现成的合适监管方案,需要在鼓励发展新事物的同时,探索有效的监管机制。 p2p网贷监管趋势是怎样的 对于P2P网贷来说,在取得突出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数据表明,截止到2015年10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数量已经增至1078家,不良平台率高达29.96%。 问题平台的存在,给投资人带来了严重的财产损失。网贷平台无法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自然要失去信任和支持,并直接危及自身的生存。上升到整个行业来说,负面影响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整个P2P网贷行业的稳健发展。 目前,对P2P网贷行业混乱问题的整治,成了业内外人士乃至中央政府高度关注的热门议题。投资人的资金安全保障和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都迫切需要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出台详细的监管细则或监管规范。 2014年9月,银监会就提出了“P2P监管十大原则”,从大方向上提出了对P2P网贷行业的监管可能,并得到了很多业内人士的认可和支持,但鉴于当时各方条件还不成熟,并没有得到实施。 今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们显然对P2P网贷行业比较感兴趣,并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热切的讨论。从2015年7月开始,银监会相继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几份相关的法律法规性的监管文件。 虽然从去年开始,我国负责管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银监会曾提出监管原则,但至今具体的监管细则仍未出台。看来,政府监管还缺了把火。 对于P2P网贷行业来说,政府监管是十分必要的,但由于网贷的特殊性,使其同时具备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属性,因而在监管起来存在一定的难度。就互联网层面来说,我国本身就缺乏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在金融层面看,涉及到经济等领域,因而在监管方面也比较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