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管理办法全文(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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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1-7-18 02:11:28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您好,现在能提供小额贷款的平台很多,额度基本在500-30万之间,可通过银行、网贷等方式申请。小额贷款相比其它贷款虽然额度较低,但放款快、借还灵活,很受青睐。只要选择正规的大平台,资金和信息安全有保障,就可以放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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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规定的网贷平台十三项禁止有哪些

p2p监管细则规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归集用户资金、禁止提供担保、禁止对项目进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实名制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禁止发放贷款、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禁止从事股权众筹。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扩展资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网贷的运营管理

P2P平台出现跑路和诈骗事件的主要原因是:中间资金账户缺乏监管,P2P平台拥有中间账户资金的调配权。
中间资金账户的开设是为了交易核实与过账,其设立是P2P平台的必要组成部分。但是目前国内网贷平台中间资金账户普遍处于监管真空状态,资金的调配权仍然在平台手里。若是对时间差和条款没有严格控制,“卷款跑路,挪作他用”等中间账户资金沉淀引起的道德风险极大。
因此,中间资金账户通过监管资金流的来源、托管、结算、归属,详细分析信贷活动实际参与各方的作用,以及对中间资金账户进行“专户专款专用”监控,可以避免P2P网贷平台介入非法集资或者商业诈骗的可能性,也利于相关部门进行社会融资统计和监测分析。
国内P2P网贷平台普遍在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中间资金账户,实现中间的转账结算。而资金托管方的普遍态度是允许开户,但不承诺监管。监管部门或许可以考虑指定托管机构对中间资金账户进行专营专管,使平台本身只能查看账户明细,而不能随意调用资金。此外,成立专业的认证机构对独立于P2P平台的资金安全进行认证也可以尝试。 关于借款协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关于对借款提供担保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因此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明确了应该合理设定业务边界的四条红线:
一、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
二、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
三、不得搞资金池
四、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且在实现行业规范之后,银监会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将开展资金托管鉴于P2P网络借贷行业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省级监管部门可借鉴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相关电子登记、资金托管制度,并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方能推动网贷平台健康发展。 一、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严格恪守资金撮合中介的角色;
二、不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不触碰非法集资的红线;
三、明确平台本身不提供担保,严格审核引入的担保机构的资质;
四、坚决制止伪造虚假借款人,反对平台及其关联帐号借款、虚假借款;
五、严守信息安全底限,保护投资人及信息安全;
六、对投资人资金进行第三方托管,保护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七、引导投资人理性投资,明确收费标准,不过分追求高收益;
八、充分进行信息披露,披露自身运营信息,进行必要风险警示;
九、共同推动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推动健全信用体系的建设;
十、坚持普惠金融理念,共同致力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什么是p2p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包括哪些
《暂行办法》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出以下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  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  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产池;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暂行办法》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对网贷业务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行为。另外,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  目前的14项禁令是: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禁止原始债权打包类证券化以及混业经营和证券化;  (十三)禁止线下门店和线下宣传,推介融资;  (十四)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关于网贷的法律

在由相关监管部门监管的网贷平台借款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指出,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此《规定》等于是认同了P2P平台进行的各种担保行为,承认了网贷平台借款的合法性。


国家最近对网贷都出了些什么政策?
2016年8月,中国银监会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了解跟多的相关信息,可以去网贷记账软件贝多多社区里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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