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准则(贷款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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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0-12-27 06:13:27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新会计准则》规定的非应计贷款还款顺序如何
根关制度规定,将应计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对于非应计贷款的转回,相关制度中未进行规定。故客户还款10000元就是本金,即第一期的2500、第二期的2500、第三期的2500、第四期的2500。若再收到还款,则可视同利息的收回。
新会计准则中规定,已减值贷款需要确认利息收入吗?如果需要,对已减值贷款有额度限制,或形态限制吗
对于减值而言,一般情况会计准则核算要求计算出息小于按现行方法计算出的利息收入。这是因为:新会计准则减值贷款的利息收入计算公式中,被乘数是减值贷款摊余成本,扣除了该笔贷款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减值贷款的利息收入=减值贷款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对已减值贷款有额度限制,具体要与银行联系,各银行规定不同
银行贷款减值的会计准则
1、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六章金融资产减值。
2、国际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 39),大概第109条开始。
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通则

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贷款通则是为了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该通则。

根据《贷款通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扩展资料:

《贷款通则》其它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不良贷款的登记:

不良贷款由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由稽核部门负责审核并按规定权限认定,贷款人应当按季填报不良贷款情况表。在报上级行的同时,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不良贷款的考核:

贷款人的呆账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贷款人应当对所属分支机构下达和考核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的有关指标。

第三十七条 不良贷款的催收和呆账贷款的冲销:

信贷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催收,稽核部门负责对催收情况的检查。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照呆账冲销的条件和程序冲销呆账贷款。

未经国务院批准,贷款人不得豁免贷款。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豁免贷款。

参考资料来源:-贷款通则


会计准则中的贷款账务处理问题
银行贷给,是增加,所以要借贷款点没什么可说
而至于么贷记吸收存款,原因如下。
简单地的说,银行平时给企业开户是吸收了企业的,是银行对企业的负债。所以企业账户资金增加时要贷记吸收存款科目,表示银行手中暂存的企业款项增加,即负债增加。
当银行给企业贷款时,直接将款项划入企业的存款账户中。这样企业账户中的存款就增加了,对于银行来说,对企事业的负债也增加了,
,所以贷记吸收存款。这样就表示银行将贷款划入了企业的账户中。
其次,存放中央很行款项这个科目是银行之间借贷用的科目,是资产类的科目,当别的银行向我行拆借,我行提供贷款时,要将我行在央行的存款划入借款银行,所以要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说得比较通俗,希望对你有帮助。

贷款的准则?
1.商业银行贷款以为主,对于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借款人才发放信用贷款。就是说商业银行也可以发放信用贷款。
  2.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没有必要去管。
  3.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这里应特别注意关系人的范围是: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述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第二项仅指担任高级管理职务,若担任的是一般职务或仅为一般职员则不受此限。(《商业银行法》第40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商业银行法》的第40条与第52条关于“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的规定不矛盾,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但却可以投资于任何经济组织,由于“关系人”范围第2项使用的是“或者”这个概念,因此第40条与第52条不存在任何冲突与矛盾。
  4.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这些比例有: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流动性比例和单一贷款比例。其中应特别加以注意的是单一贷款比例,即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商业银行法》中资产负债的这些具体比例有些已经考过,但仍须加以注意。复习时没有必要理解这些具体比例的含义,一旦考试中出现,能够知道这是法律规定的,是正确的就足以了。(《商业银行法》第39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的规定:(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3)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5)中国人民银行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5.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或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
  至于《贷款通则》的内容,应对贷款的主要分类有所了解。其他内容通常考试不会涉及,因为作为规章,层次较低,在法院审理与解决纠纷中,仅具有参照的效力,可以不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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