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新准则(贷款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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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0-12-27 04:20:43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贷款的准则?
假如只是进行商业贷款
依照自身承受能力决定还款金额

衡量资受能力遵守以下三条准则:

1.贷款的月还款额≤月均可支配收入的50%-月物业管理费;

2.贷款的月还款额≤月均可支配收入的55%-月物业管理费-其他债务月均偿付额;

3.现金、银行存款等可应急的资金需可维持三个月以上的日常开支以备不时之需。

需要提示的是,大部分银行都提供房贷还款方式变更业务,同时提供还贷组合方式。如果发现目前采取的房贷还款方式并不适合,应该咨询专业人士,选择合适的组合方式进行变更,以免伤害到自身信用,或者使得负担、压力过大。

尽量提高首付层数可规避利率风险(非固定利率房贷)

以50万元贷款15年期为例,首付为2成,利率为6.12%的要比利率为5.51%多付23572.43元;当首付为3成时,增加额为20625.87元,即在首付确定的情况下,利率带来的增加额与首付成反比。首付成数越高,利率提高后,利息增加额越少。所以购房者不妨考虑提高首付比例,降低成本。而且如果首付提高,对于购房者也可减轻月供负担:假设利率为5.51%,首付3成比首付2成减少购房支出73585元,每月还款额减少408.81元;利率为6.12%,首付3成比首付2成减少购房支出76531.84元,每月还款额减少425.17元。

银行设置等额本金、本息贷款门槛

目前,大部分银行在提供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贷款时,有收入限制。相对来说,等额本金贷款由于初始还款额较高,门槛也较等额本息高。

举例来说,15年期20万元贷款,等额本息每个月还款额大约为1707元,大部分银行需要贷款人每月收入高于3000元。同样贷款,等额本金还款额,首月偿还2200元,银行就将门槛自动抬高至4000元。选择哪种贷款方式,也要考虑到不同方式对贷款人收入的要求。

你还可以参考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375071.html
都挺不错的
参考资料: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576321.html
回答者:守望香菇 - 见习魔法师 二级 12-5 17:00
中资银行财报中 按照新会计准则 为什么 取消 “贷款损失准备”、这个科目(该科目在旧会计准则中存在)
新的会计准则不能再有贷款损失准备这个科目,而是转移到减值准备中,平时计提,发生时直接入损益即可;
建议还是去查阅相关资料吧
银行贷款减值的会计准则
1、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六章金融资产减值。
2、国际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 39),大概第109条开始。
请问新会计准则中利息收入怎么规定的?
本科目核算企金融)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贸易融资、贴现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

  二、本科目可按业务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等科目,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等科目。

  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利息 负数或红数

  贷:本年利润
  贷:财务费用---利息 负数或红数
新会计准则下委托贷款如何会计处理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

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扩展资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1303 贷款”科目改为“1303 委托贷款”科目  。这说明,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设置科目单独进行核算,而非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

委托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能计入投资收益,一般情况下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这是因为委托贷款在新会计准则下不再被定义为一项“投资”,因此其利息收入也不能列报为“投资收益”。

从另一方面讲,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对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定义和确认条件。

因此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范范围,鉴于委托贷款对于多数一般非金融企业而言并非主营业务。

因此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在利润表上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列报;相应地,按税法规定计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在利润表上列报于“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中。

参考资料来源:-委托贷款


新会计准则中规定,已减值贷款需要确认利息收入吗?如果需要,对已减值贷款有额度限制,或形态限制吗
对于贷款而言,一般情况下,按新会计核算要求计的利息收入小于按现行方算出的利息收入。这是因为:新会计准则减值贷款息收入计算公式中,被乘数是减值贷款摊余成本,扣除了该笔贷款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减值贷款的利息收入=减值贷款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对已减值贷款有额度限制,具体要与银行联系,各银行规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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