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如何和网贷合作协议:融资租赁公司怎样与P2P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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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admin 爱卡网总监实名认证 手机认证 发表于 2020-2-23 17:59:48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融资租赁公司怎样与P2P合作

01 融资租赁与P2P平台合作的模式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在P2P平台融资多通过债权转让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即网贷平台的资产端对接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和权益,平台转让的债权和权益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相应债权和权益等。P2P平台和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资产包转让模式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行为,典型模式是融资租赁公司做为发起人,将自身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账款进行组合/批量打包成一个资产包整体,然后通过P2P平台进行这批债权/收益权转让,发布标的募资。发起人往往通过承诺到期回购、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等方式进行增信;(或者平台通过这些合作机构获得打包资产,投资者购买的是产品份额。多个债权(或应收账款)、批量打包、一个资产包整体;2、直接引入保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的类资产证券化模式即将租赁资产的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保理公司,再由资产管理公司/保理公司直接或打包后转让给网贷平台或委托网贷平台销售。由资产管理公司、保理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回购担保,依此租赁资产的债权实现份额化与标准化。融资租赁公司将持有的债权出售给保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然后再由保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通过P2P平台向投资者出售,投资者购买的是产品的部分份额,最后由保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担保回购。3、单一债权转让模式即融资租赁公司将某个单一的租赁资产的债权或权益发布至网贷平台进行销售,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回购担保,即对债权进行一对多的转让。02 对接融资租赁资产合规性分析(一)在网贷平台上进行债权转让到底合不合法?1、1999年生效的《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转让具有法律上的依据”2、银监会在正式的网贷暂行办法中没有完全禁止债权转让在网贷平台上的应用,仅仅是在网贷平台上发布的债权转让产品的形式上做出了mgc;债权转让未搞一刀切,①2016年4月12日发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的提法是,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债权转让业务;②2016年8月24日《暂行办法》在负面清单中明确(第十条第八项)“P2P不得从事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并没有禁止所有的债权转让行为”《暂行办法》除第十条第八项禁止了部分特殊的债权转让行为外,并未对其他债权转让行为作出相应的规定,也未有任何法律法规禁止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债权转让,3、我们认为在网贷平台上进行的单一债权的转让行为仍然是合法的,类资产证券化的债权转让,或者资产包式的债权转让。只要是存在借款人与借款项目一一对应。不拆标、不期限错配“债权转让,然而融资租赁项目一般期限较长”并且租金的支付基本是定期支付”P2P平台上发布的产品一般期限较短,且还款方式以到期还本付息或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为主。这就造成当前多数融资租赁公司在P2P发布项目时,因此造成了期限和金额都错配的问题,而金额的错配,则可能导致产生资金池,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禁止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禁止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即明确禁止将借款标的打包成资产包的债权转让行为”北京监管机构发出的整改要求明确表示将散标或债权转让标的打包发售、资产端对接对接融资租赁公司产品等都属于违规行为。明确禁止网贷平台进行散标打包的债权转让模式”禁止以打包资产的形式开展债权转让行为,(三)类资产证券化债权转让模式为何被《暂行办法》禁止,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为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遭到禁止“①真正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租赁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租金)为支持”在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并将租赁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离的过程?即由融资租赁公司将预期可获取的稳定现金收入作为基础资产,销售给专门操作资产证券化的,SPV即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机构,由SPV以预期的租金收入为保证“经过内部或外部增信以及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通过证券发行市场公开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或者通过私募形式推销给投资者,真正的资产证券化一方面需要在证监会或银监会备案,另外需要通过SPV将基础资产与融资租赁公司隔离。同时原始权益人需提供内部增信措施和外部增信措施,另外资产证券化对投资者存在一定的要求,如对于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则投资者应为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对于其他融资租赁企业的资产证券化产品,2014年颁发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明确的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单笔认购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之所以将目前网贷平台上发布的一些融资租赁债权转让的资产称之为类资产证券化产品。是由于有关债权转让在模仿资产证券化的做法,如融资租赁公司将持有的债权出售给保理公司。再由保理公司通过P2P平台向投资者出售”投资者购买的是份额化和标准化的产品,担保措施包括保理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的回购等,有些债权转让又通过金交所挂牌由保理公司受让后,再在网贷平台上对投资者出售,这种债权转让方式中,作为受让方的保理公司。实际上无法起到SPV的风险隔离和监管作用,即无法实现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隔离。则不能保证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如出现承租人违约风险,则由融资公司、保理公司或第三方担保公司回购。另外其担保措施属于外部增信措施,与真正的资产证券化的所采取的内部增信措施如优先次级资产的分层结构、信用触发机制等完全不同,一些网贷平台对接的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这种债权转让方式实质距离真正的资产证券化还很远。类资产证券化。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违规点在于。在推荐合作模式中同时开展网贷和融资租赁业务,以汽车融资租赁与网贷平台业务结合为例,在网贷平台上发生的借贷行为,完全可以在线下与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结合,从而实现融资租赁公司合法地通过网贷平台开展业务。如通过线下签订《车辆转让合同》,并有权将车辆租赁给承租人(借款人);该设置使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安排在收到《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后,再将购车款支付到出卖人(借款人、承租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因该银行账户同时为借款人(承租人)的还款账户,因此实现偿还线上投资者的投资款之目的。

P2P平台怎么签订电子合同?

一般在P2P平台完成资金出借后,资金划转成功后,电子协议就生效了。资金划转就是说,你的资金划转到借款人账户,这一过程可以理解为资金划转过程。你的电子合同就立即生成了。那么这个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电子合同是具有合法性的。

如何判断在P2P网贷平台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

一、合同法《合同法》的重要性对于一份合同来说不言而喻,这些法律条款是绝对不可忽视的: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这一条规定的是构成一份合同的基本条款。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现在有一些平台在其《借款协议》中并没有使用当事人的真实姓名或名称”而是用当事人在该平台的注册用户名代替。这实际上会影响《借款协议》的法律效力,《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居间方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如实披露当事人与合同有关的真实信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mgc借款利率的规定:国家有关mgc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mgc《关于人民mgc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包含利率本款)“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无论是借款人、投资人、平台都需要引起重视“对利息的约定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如平台以高利息引诱投资者投资。《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应当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需要通知债务人,目前某些平台对于债权转让通知的约定明显有违法律的规定“如某平台在其《借款协议》中约定,出借人有权在无需通知借款人的情况下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该条款已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还有某些平台简单约定为债权转让信息借款人可在网站上查询”债权人无需另行向借款人通知债权转让情况,这些约定也未严格遵守法律之规定将通知直接送达借款人,在受让债权时。债权受让人(新债权人)需要留意平台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对 格式条款的制定提出了要求: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 除或者mgc其责任的条款,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如格式条款内容具备无效的法定情形,平台方在拟定合同时,需要尽到格式条款的提醒义务,以尊重投资人、借款人等的合法权益。绝大部分合同是用在线签署的方式签订的“这种就需要使用到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法》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P2P网贷跟商业保理是怎样合作到一起的

P2P网贷平台与金融资产交易所双方功能互补,相关业务的配合与整合等等都是P2P网贷平台与金融资产交易所合作必要性,那么2P网贷平台与金融资产交易所怎样合作的?一、战术合作型即相互发挥各自优势为对方业务服务,双方可以通其中某一个方面进行比如用户信息、交易场景、大数据信用等方面进行合作。二、战略合作型即在保持各自独立性的同时在业务战略上不同程度相互融入对方体系。

P2P网贷平台与金融资产交易所怎样合作的

P2P网贷平台与金融资产交易所双方功能互补,相关业务的配合与整合等等都是P2P网贷平台与金融资产交易所合作必要性,那么2P网贷平台与金融资产交易所怎样合作的?一、战术合作型即相互发挥各自优势为对方业务服务,但双方业务模式相互独立。双方可以通其中某一个方面进行比如用户信息、交易场景、大数据信用等方面进行合作。二、战略合作型即在保持各自独立性的同时在业务战略上不同程度相互融入对方体系。即网络借贷平台与传统金融资产交易所仍保持其独立性,但双方分别以适当地方式融入对方的体系。三、全面整合型即网络借贷平台归并成为传统金融资产交易所的一部分,成为其网络交易平台,二者的资源实现整合,资产、交易模式、流量等均可以实现共通。对于网贷平台而言,为了保护投资人利益,必须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具体披露的范围和披露的程序可以参照现在部分金融资产交易所的做法。

p2p网贷合同是否有效

一份有效电子合同需要具备主体明确、不被篡改、签约时间不能更改三个保证。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需要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一)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

P2P网贷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模式有哪些

选择网贷常见的九大误区:平台越大越好。并不是说平台越大就越好,有时候只是空壳子。平台运营时间长就安全。平台运营时间长是一个招牌,但也有可能是一个陷阱。利息低比利息高安全。主要看平台的运营。人气高的平台就是好平台。这个可能是哄抬出来的,一定要注意。平台的模式最重要。现在的平台运营模式大致都一样,重要的是看风控啦。相信平台保本息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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