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存货发生超额损耗,进项税是否要转出
需要转出。因为企业的存货正常耗损,相应的税额无需做进项转出,但外购存货发生超额耗损或非正常耗损,对应的进项税额就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相关的政策性文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银行的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可以作为资本充足率资本的一部分?及相关说明 在《商业银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附属资二级资本)包括准备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后,原《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已作废。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二级资本包括的是“超额贷失准备”,即“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指100%拨备覆盖率对应的贷款损失准备和应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两者中的较大者。” 所以我认为,一般贷款损失准备不能计入资本。 银行超额准备金增加,为什么其放贷能力增强呢? 超额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及存款性机构在中央银行存款帐户实际准备金超过法定准备金分。超出法定准备金的部分越多,银行可动用的流动借贷资金就越多,所以其放贷能力更强。
超额准备金一般包括借入准备金和非借入准备金。借入准备金是商业银行由于准备金不足向拥有超额准备金的银行借入的货币资金。超额准备金中扣除借入准备金,即为非借入准备金,又称自有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增加,往往意味银行潜在放款能力增强,若这一部分货币资金不予运用,则意味利息的损失。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如何计算 1. (1)资足率=((资本+附属资-扣除项)/权风险资产总额+12.5倍的风险资本其中核心资本 (2)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3)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即上面说的1%的那个)、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4)如果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2项拨备提取不足存在缺口,要与商誉、非自用不动产和对外资本投资一并作为扣减项从分子中扣除。 2.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 (1)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准备金充足程度指标包括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 (2)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为一级指标,为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 (3)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属二级指标。 (4)贷款损失准备是当存在客观证据表明贷款发生减值,按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尚未个别识别的可能性损失和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所计提的准备。银行在期末分析各项贷款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一般贷款损失准备有什么区别? 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实际计贷款损失准备预期损失的部分,就是你说到的那个意思: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
至于一般贷款损失准备这个概念,估计出自你本人的杜撰吧,呵呵! 超额利差的意义 这题中,所谓让信托机构证券化,实际上就一笔现金九千万卖给了信托机构。这笔贷款的利率是10%,当然利息是归信托机构所有了。但是由于合同约定,如果发生违约,首先从银行保留的一千万中扣除,也就是说银行设立了次级权益,承担了较大风险,所以要分享那九千万中0.5%的利息收入。 金融企业计提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吗? 近日,证发布《上市公司执行企计准则监管解答[2013年第1期(总第8期),以下简称《解答》],其中明确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从而终结了实务中模棱两可的会计处理,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的两个准绳性文件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的两个准绳性文件是: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以下简称3号解释)。3号解释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人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算是一波三折,变化多端,财会人员不知所措,虽然3号解释将安全生产费的科目设置、使用、确认以及报表的列示进行了公允的处理,操作性较强,但对安全使用费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没有进行明确说明,为此实务中也经常演绎着不同的操作的结果。 (2)《解答》对于上市公司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是否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了解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因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6号)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即税法上采取“据实扣除”的原则,安全生产费只允许实际发生的支出税前扣除而不是按计提数税前扣除,由此产生的财税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不进行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