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才是真正合规的网贷平台 从2016年8月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颁布,到11月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出台。 已开展业务的网贷机构需要完成有关违规经营行为的对照整改工作后,方可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据监管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1.主要监管要求: 信息中介原则,小额分散原则,线上经营原则,合理定价原则,专注主业原则,服务实体原则。 2.主体资格: 工商登记(名称、经营范围),地方金融部门备案登记(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公示在官网上) 3.业务风控规则: 审核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真实性; 审核融资项目真实性、合法性; 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 4.风险控制 小额分散: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信息披露:监管部门主要管信息披露,信息完全披露之后投资人是否来投,那这时就要风险自负。这是监管的一个理念,另外还要推动行业自律,各地都有互联网金融协会。 风险准备金:平台不能对外宣传说有风险准备金,不能保证投资人的投资安全,也不能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平台可以发生风险时提取风险准备金,可以这样做但不能对外宣传。 期限拆分的问题:如果借款人的借款期限和出借人的出借期限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下,就会有问题。比如说借款人的借款期限是六个月,而出借人的出借资金是三个月,三个月期满之后再转让出去,这种期限拆分是一种违规。目前可以在产品上注明出借满一定期限后,如六个月的产品出借满三个月之后可以转让,但并不保证即时转让成功转让,所以出借期限也要是六个月。 自动投标的问题:自动投标是可以的,但是需要充分的授权,而且需要注意的是每笔交易都签定借款合同,而不能用非常简单的债权清单的模式来做。 广告宣传的问题:广告宣传有一些不能进行的行为,比如不能用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名义,不得使用稳健安全等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的用语,不得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级人士受益者名义进行宣传或推介。 年化收益率:对于具体产品和具体项目是可以使用这样的用词,但是不能笼统的去说这个平台的产品会是这样的一个年化收益率或是预期收益率。 银行存管:资金存管只能找唯一的一家银行,注册地必须有金融机构。另外,上海市金融办发布《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网贷机构在取得备案登记后,应当在6个月内,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据报道,北京、深圳也或将紧跟上海对平台作出类似要求。 关于现金贷:对借款人有必要的风险提示和评估,年化借款率不得超过36%,不得收取高额罚息,依法催收逾期借款。 P2P最近的趋势 政府正出管理这个行业的政策,未来一这是好的 P2P网贷行业的十大监管原则是哪些 目前的细则还没有出来,但是有四条红线和监管原则 一、是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我们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 二、是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各国都对开户有非常高的原则要求,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 三、是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担信用风险,也不是交易平台,是信息中介,P2P是为双方的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应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 四、是P2P应该有一定的行业门槛,P2P信息平台作为分析、遴选新闻信息、提供参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强的专业性,应有一定的门槛,对从业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该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他的风险控制、IT设备、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P2P机构应做好风险评估、风险提示和投融资限额的规定; 五、是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自己不能碰钱,这也是为大家避免非法集资的行为; 六、是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这也是避免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 七、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资项目,我们很高兴看到现在规范P2P机构融资的利率已经在逐步的下降,也接近了合理的水平; 八、是P2P行业应该充分信息披露、充分的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风险,既要向市场披露自身的管理和运营信息,也要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提示,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 九、是P2P投资者平台应该推进行业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加强行业自律的作用; 十、是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
P2P网贷监管思路明确划定四条红线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日前也发表了对P2P平台的监管思路,明确了应该合理设定业务边界的四条红线: 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 二、是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 三、是不得搞资金池; 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且在实现行业规范之后,银监会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将开展资金托管业务。 网贷监管条例指出,网贷平台有做好反洗钱、反欺诈、反恐怖融资义务,那网贷平台反洗钱系统如何对接人行? 互联网金除了实时性和便捷性等多重之外,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风险包括平台道德风险、投资风险、刚性兑付风险以及这些风险连锁反应产生的社会不稳定的风险。 与上述宏观层面上的风险相比,洗钱风险是更加微观而具体的风险,但这种风险必须被重视,互联网渠道的便捷和匿名性对洗钱提供了绝佳的通道,在反腐不断推进的情况下,要警惕互联网金融成为贪腐分子转移资金的渠道。互联网金融平台纳入反洗钱监督互联网金融平台纳入反洗钱监督 近日有消息称,监管层已经建议将互联网金融平台纳入反洗钱监督,要求平台按照反洗钱的相关要求做好相关措施。 所谓洗钱,一种是隐藏资金来源,一种是隐藏资金去向。 从狭义上说是洗钱指将非法来源(贩毒、走私、诈骗、贪污、贿赂、逃税,恐怖活动犯罪)资金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但除了把“黑钱”洗白外,还有一种相反的情况,就是把“白钱”洗黑,目的是隐藏资金流向,把正当资金用于非法目的,或者谋求侵占国有或他人的资产。 巴塞尔银行委员会对洗钱的描述是,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帐户向另一个帐户作支付或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资金保管服务存放款项。 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文件指出,洗钱的危害祭旗严重,主要表现为六大危害:1.为犯罪行为和恐怖活动提供资金支持;2.洗钱活动危害经济发展,削弱宏观经济调控效果;3.助长腐败行为;4.影响金融市场稳定,引发市场动荡和汇率波动;5.损害合法经济体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6.破坏金融轰动稳健运营,加大金融机构法律和运营风险。 由于洗钱危害严重,我国制定了专门的机构和法律来打击洗钱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成立有反洗钱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也在2007年正式施行。 银监对网贷监管情况进展如何?
5月15日,银监站发布的《2017年工作计划的通知》显示,今年拟完成46项立法项目,其3项涉网络借贷。 互联网金融立法加速落地 银监会2017年拟的46项立法项目中,11项标注为“修定”,其余35项均为“制定”。在这些立法项目中,3项涉网络借贷,包括《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网络小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暂定名)》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由普惠金融部及法规部负责制定。 3项网贷立法计划中,《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已于今年2月23日由银监会正式发布,对P2P资金存管业务的定义、职责及业务规范均做出了明确规定。 目前,距离贷整改大限规定的8月24日仅有3个多月。但据网贷之家研究中心不完全统计,截至5月8日,已有39家银行布局P2P网贷平台资金直接存管业务。共有389家正常运营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含已完成资金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平台和签约嵌入式存管平台),约占同期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17.57%,其中有205家正常运营平台与银行完成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9.26%。 而小贷公司尚处于鱼龙混杂的局面,目前小贷公司接受所属辖内地方金融办监管,但随着互联网金融浪潮,小贷公司纷纷成互联网小贷平台,跨区域限制被轻松打破,由此也引发了催收外包等系列问题。对于网络小贷行业的监管政策尚不明朗。此次银监会拟定中的《网络小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将直接决定地方何时发放牌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指引》则将对网贷信息披露方面提出统一规范。网贷平台信息披露透明度低一直备受诟病。日前,也有报道称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组织搭建的集中式信息披露平台将于近期上线试运行。 除了银监会外,央行为了加强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规划和统筹协调,近日已成立金融科技委员会。央行表示,强化监管科技应用实践,积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丰富金融监管手段,提升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 重点领域金融风险均有涉及 在当前重点防范金融风险大背景下。银监会今年要完成的46项立法项目中还包括非法集资、债转股、银行理财以及银行流动性风向等诸多领域。 面对当前爆发的区域性企业互保风险,2017年银监会将要落实的31项规范文件中包括了《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制定)(法规部、处非办),《关于严防和打击逃废金融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未来中国金融体系出现危机,一定是在影子银行。影子银行的混乱程度、杠杆高低程度、期限适配程度,以及它带来的风险没有很好在股票市场定价出来。这些特征,实际上是我们当下迫在眉睫的问题。” 安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高善文在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2017年中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第一季度报告》发布研讨会上指出。 而对于当前风险点较为集中的影子银行风险,此次银监会文件显示,2017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创新部、法规部),《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审慎局)也将加速落地。 银监会表示,2017年将针对突出风险,及时弥补监管短板,排查监管制度漏洞,完善监管规制,加快对银行股东代持、资管业务、理财业务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 与此同时,3月以来银监会密集下发的7份监管文件以及截至4月份开出的470份罚单,一系列监管政策也使得近期市场笼罩在紧张气氛中。 不过,在上周,银监会审慎规制局局长肖远企喊话,市场没有必要紧张,应该更加轻松起来。肖远企指出,前期出台的金融政策,在指导思想和目的上是要开正门,不走旁门,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所有监管制度和规定,都不是限制业务,只要合法合规经过批准的业务,其实都是受到鼓励和支持的。 造成P2P网贷平台风险发生的原因有哪些 金融为您解答。 征信风险:网络借贷的是征信。虽然《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改革委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早在几年前就已经建立了征信体系,但有不少机构也表示,负面信用只保留5年,这对于目前如火如荼的P2P网贷平台而言,时间有些过短。据了解,目前大部分P2P平台还没有规范的征信制度,征信体系缺失,大部分平台只是根据借款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信用评估。但这些信息有时候也会造假,显而易见,征信体系的不健全将是阻碍P2P发展的一大关键因素。 法律风险:众所周知,我国P2P网贷系统平台最早出现在2007年然经历了10年的发展,在法律层面上的保护还有不足之处。不少平台就是钻了法律的漏洞,进行非法集资。另外,许多平台对于投资人的资金来源也并不知晓,这很有可能造成洗钱的可能。从去年开始,监管重压下进行了P2P的大洗牌,但任然有不少平台出现提现困难、跑路等现象,造成投资者恐慌,所以法律体系的健全不可缺失。 监管风险:对于很多金融机构来说,眼下也是反思自身发展理念的好时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不仅是监管部门的事,更是金融机构的责任。一些机构喜欢打监管“擦边球”,甚至把这当成自己“有本事”的体现,类似想法显然是剑走偏锋。这不仅是违背监管要求,更是对行业的不负责任。所以企业必须要重视,若想发展,还需配合监管。 P2P网贷系统风险:谈及系统风险,想必大家都不陌生。前阵子互联网行业闹得沸沸扬扬的“勒索病毒”大家都有所耳闻。这其实就是系统漏洞造成的影响。这P2P网贷系统系统出现漏洞,会损失惨重,据不完全统计,因网络借贷平台系统漏洞被攻击造成损失的有几千万元人民币。还有人表示P2P网贷系统平台七成以上的都存在漏洞,安全性可想而知。所以,P2P系统需要自带安全防护能力,有效的防止黑客攻击,打造良好绿色的平台环境。 根据e租宝案例,分析P2P网络借贷风险有哪些?针对这些风险,要进行那些法律监管? e租宝出发点就是骗人,与正规P2P完全没有可比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