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银行贷款10万又是职业放贷人、会认定是高利转贷罪么? 如果证据充分证明银行贷款的使用是用于放贷,这个是可以按高利贷转贷罪定罪的,但是这个金额不高,一般很难认定。除非是银行转账记录充分证明了使用情况。 高利转贷罪的量刑标准 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所定之罪,处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倍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适用上述罚金刑时,对“违法所得”应如何认定?是借款人高利转贷所取得的利息,还是借款人高利转贷所得利息与其应支付金融机构贷款利息之差?我们认为,本条立法之原意,在于惩戒借款人的转贷牟利行为,应以后者理解为妥。 相关说明
一、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具有信贷资格、已获得信贷资金的个人或单位。这一点对确定本罪十分重要。如何确定本罪意义上的“借款人”,可以参阅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 二、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三、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对信贷资金的管理秩序以及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四、本罪的外在表现特征为: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以转贷为目的,将贷款高利转贷他人。 五、本罪结果犯,有非法获利并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具体标准待定。 从银行贷款转贷他人是否合法 这要具体看你贷款银行的监控了,想我们公司贷款只能做货款,连用作投标保证金都不行 ,你可以问下你贷款的银行,估计他的监控不允许这一条,呵呵 高利转贷罪的认定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提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未到期就偿还了还追究高利转贷的责任吗 转贷,一般在产交易中出现。如果掉贷款所购房但因贷款没还完拿不到房产证卖不了时,可与买家共同到银行办理“贷转贷”业务,把贷款者名下的贷到已向交付了首付款的买家名下。这一过程即为银行转贷。 “转贷”经常会涉及到“高利转贷罪”,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高利转贷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是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如何认定高利转贷罪,如何区分高利转贷罪与贷 一、如何认定高贷罪高利转贷罪是结果行为人违得数额较大是法定构成要行为人只有通过提信贷资金高利转贷行为形成了数额较大的获利结果才构成犯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罪必须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的转贷行为没有获利或获利数额较小,乃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认定本罪还应该注意与民间借贷高利转贷行为的界限。民间借贷关系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关系借贷农村经济组织的资金或以生活困难名义筹借亲朋好友的资金,然后高利转贷他人坐收渔翁之利,这种高利转贷行为的确加重了使用者负担,但并未违反国家的信贷资金的管理制度。民间高利贷款行为,在无法律明文规定以前,应以民事关系处理为妥。二、如何区分高利转贷罪与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与贷款诈骗罪均表现为从金融机构取得信用贷金用于非法用途。但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1)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高利转贷罪在主观上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后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二者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后者侵犯的客体是资金市场秩序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3)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行为人以种种手段(包括非正常渠道)提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后者采取《刑法》第193条规定的5种诈骗贷款的方式之一—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若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刑法》第193条规定的5种诈骗贷款的方式非法获取贷款后,高利转贷他人,行为人从中获取高额利息差,至于从金融机构提的信贷资金则按期本息归还,这种行为应以高利转贷罪论处,因为该行为从主观上、客观上完全符合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 高利转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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