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监管有吗? 目前还没有监管,所以良莠不齐,个人觉得这样对P2P网贷平台的发展也是不利的,个别诈骗或想一夜暴富的平台,会对整个行业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继而让那些一心一意、脚踏实地的平台的形象受到牵连。 p2p网络借贷风险如何进行监管 提防一下六种情况的: 出现超大额度借款 你所看P2P平台,平常都是几十万的小标,天却突然出现上千万的大额标的,这一异常举动,很有可能源自P2P平台回款资金流出现缺口,急需大量的资金堵窟窿。 二、负面消息不胫而走 如果你关注的P2P平台,一直口碑不错,有一天突然传出有理有据的负面消息,这时候你就要高度警惕了。在网络信息越来越追究法律责任的时代,空穴来风的造谣行为将越来越少。一旦传出负面消息,大多时候都意味着该P2P平台出现运营危机了。你所要做的是,仔细辨别负面消息的真伪。当然,对于那些一直负面消息不断的平台,一开始就要舍弃。 三、大户减投或者股东撤资 要知道,大户之所以是大户,一方面他们可能比上班族有钱得多,另一方面他们的消息远比上班族灵通。P2P平台出现问题,一般都是先被大户得知的。作为散户投资者,要多留意大户的举动。如果发现大户在减少投资、股东在撤资,那么一定是P2P平台的资金链出现了问题。 四、莫名抬高利息收益 要坚定这样的认知: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平白无故的天上掉馅饼,通常孕育着重重危机。任何商业行为都遵循“成本-收益”的经济原理,P2P理财也不例外。专业化运营的P2P平台都会把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一旦出现突然大量发布秒标或者抬高利息收益的“回馈”活动,投资者就要提高警惕。 五、提现迟缓或延误 除非网络维修或者系统升级等正常原因,其他异常提现迟缓或延误,都是平台资金出现危机的表现。其实辨别方法很简单,你可以第一时间去咨询客服人员,如果对方回答是第三方支付的原因,你就索要提现单号,继续拨打第三方支付的客服电话,检验提现单号是否真实。如果属实,那就是系统原因;否则就是平台危机了。 六、年底发标异常 原本各种期限搭配合理的P2P理财平台,突然频发天标。意味着平台资金链出现问题,平台需要资金流进入。这时候冲进去,就是接盘侠。年底往往是检验一个平台运营健康与否的指标。P2P平台一般年底资金兑付压力都比较大,如果在年底出现异常发标的行为必然是存在问题的。年底异常发标,主要包括突然连续性发布信息不清晰的标,或是高利率的天标、一月标等,都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网贷监管到底都监管些什么? 说起监管,其实我大方向更多可能是合规、合法两面。对于监管我也有点自看法,首先,应该加强对P2P网贷机构性质的监管,即明确P2P网贷平台的中介性质,而不是经营资金,不得撮合多人之间的融资,使P2P平台事实上变成证券市场,否则必须登记成其他类型的金融企业。其次,应加强资金托管的监管,让P2P平台不得直接或变相挪用他人资金。再者,必须加强对网贷平台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防止网贷平台利用欺诈手段融资,保障社会整体金融安全。就目前来说,现在存活下来的平台在监管方面都还算可以的,像搜易贷、人人贷之类的平台,我记得监管这部分一直都是跟着政策走的,所以不管监管什么,只要你借贷合规就不需要担心什么 有银行监管的p2p网贷平台有哪几家 积木盒子等。 p2p监管细则规定的网贷平台十三项禁止有哪些
p2p监管细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归集用户资金、禁止担保、禁止对项目进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实名制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禁止发放贷款、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禁止从事股权众筹。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扩展资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监管政策对p2p网贷行业有什么作用 总体上应该是利消息 利 1.政策监管之后,对于平台的运有一定的约束,负面信息减少,有助于整个市场规模的扩大。 2.对于投资人来说,投资风险会降低,权益也更有保障。 3.监管之后,投资人对网贷的认可度会上升,获客成本下降。 4.行业准入门槛提高,平台质量更高。 弊 1.会有一些不合规的平台,因政策问题关停。 2.由于目前具体的监管措施不明,有可能监管过度影响行业发展。 3.平台业务发展模式受限,影响平台盈利。 监管部门又出大招,哪些P2P网贷平台可以活下来 按照国家规定走的平台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