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上限,24%和36%,哪一个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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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2-11-19 12:38:04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导读: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可以约定的利率上限为不超过年利率24%,同时规定了超过年利率36%的无效,有不少当事人分不清楚,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是年利率24%还是36%呢?下面笔者就结合法律规定来给大家说说,民间借贷利率上限,24%和36%,到底该如何正确适用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法律条文内容分析,关于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
一、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即年利率≤24%),该区域属于司法保护区的范围,只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该区域的,受到法律上的保护。
二、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区间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24%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属于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法律上应予支持。简言之,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属于高利贷无效区域,法院不保护,即使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可以强制出借人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或者用于抵扣本金。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24%和36%,哪一个正确?其实都正确,年利率24%和36%,都可以成为借贷利率的上限,区别就在于借款人是否已经支付了利息,如果已经支付的利息,则利率上限就是不超过年利率36%,如果借款人尚未支付利息的,则利率上限就是不超过年利率24%。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24%和36%,哪一个正确?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南诉称:被告李某昆、杨某凤系夫妻关系,2012年1月16日,被告李某昆因注册公司需要通过其侄女李某菊介绍向原告之母沈某梅借款50,000元(另案处理),被告提供房产证做担保,原告才同意向被告通过现金支付方式出借了20,000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明确借款金额及利率按月息6%(即年利率72%)计算。
被告工程完工后,原告多次向其催要借款,但被告李某昆始终不予偿还,2016年7月30日,原告再次来到被告家中催要借款,被告杨某凤在欠条上签字认可,但并未偿还借款。
原告吴某南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从2012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借款利息(按月息2%计算)暂计10,000元。
被告李某昆、杨某凤答辩称:二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吴某南主张借款的事实有其提供的《收条》及光盘在卷为凭,二被告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亦未提出异议,原告与被告李某昆、杨某凤设立民间借贷关系并实际履行该借款的事实客观存在。
涉案借款虽约定利率为月息1200元(即月利率6%,年利率72%),庭审中,原告称二被告实际是按月息3分支付利息,借款后,原告与其母亲沈某梅、其姐吴某红共收到被告支付的利息130,000元,而三人借给二被告的借款共计170,000元,故二被告支付的利息应按借款金额按比例分配,原告吴某南应分得利息为15,294元(130,000元×2/1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二被告已支付的15,294元利息,应按年利率36%来抵扣。
即每月利息为600元(20,000元×年利率36%÷12个月),能抵扣25.49个月(已付利息15,294元÷600元/月=25.49个月)即抵扣至2014年3月2日,庭审中,原告自认二被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3月15日,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涉案借款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提起诉讼的行为视为催告二被告还本付息,故对原告请求二被告即时还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昆、杨某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某南的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以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从2014年3月15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评析
该案中,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为月利率6%,折算年利率为72%,显然超过了年利率36%(即月利率3%)部分的属于无效,被告共向原告已经支付利息15,294元,按年利率36%计算利息,可以抵扣25.49个月,对于未支付的利息,则只能按年利率24%(即月利率2%)计算。所以,年利率24%和36%都是利率的上限,要根据借款人是否已经支付了利息来区别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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