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青海首例,宣判!_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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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2-9-22 14:30:0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关注】青海首例,宣判!_借款

民法典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668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法典》第670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民法典》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这意味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作为实践性合同,需于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才生效。而对于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实践中存在不同情形,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民法典适用.延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指出,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

第一种例外情形就是“有利溯及”,这样规定更加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利于促进和鼓励交易。

第二种例外情形是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基于维护公平正义、统一法律适用的需要,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新法的规定。但如果适用新增规定,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则不能溯及适用。

民法典这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典

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

它的施行

将会使民事权利与公平正义

得到更有力的保

—END—

主办 | 天上龙羊

编辑 | 朱伟林

来源 | 西宁晚报

天上龙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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