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律师解读: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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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2-9-15 13:55:0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P2P网络网络贷款平台,是P2P借款与网络贷款结合的网络金融(ITFIN)服务平台。P2P借款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简称。网络贷款是指借款环节中,材料与资产、合同书、办理手续等所有通过互联网完成,它也随着互联网发展和民间借款的崛起而发展起来一种新的金融模式,那也是将来金融服务发展趋向。几年来因P2P网络借款而引起的纠纷五花八门,在其中,最主要的是针对P2P网络网络贷款平台法律性质的认定。民俗借款纠纷律师以下面一起民俗借款纠纷案为例子,对于此事进行解读。
民间借款纠纷律师解读: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拍拍贷网站(www.ppdai.com)是被告上海拍拍贷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及贷企业)经营的网络贷款平台,原告唐某的注册名tangjun45,被告李某的注册名lylhxd 。 2012年12月31日,被告李某根据平台发布“慧聪网高品质店家信用贷款潍坊市× × × × × ×宾馆运营借款”,额度10万,年化利率20%,限期12个月借款要求。原告唐某根据网上投标向被告李某外借8000元。被告李某的10万余元借款由诸多在网上借款方招投标购满后,由及贷企业对借款人即被告李某提供的材料开展审核评估,扣除平台服务费用,并把出借人的借款转入被告李某的银行帐户。2013年1月1日,被告李,某与包含原告等在内的诸多借款方在互联网上达到序号为243816电子借款协议书,并说明该合同是用了拍拍贷网站的居间服务,并依据拍拍贷网站的《服务协议》《出借人协议》《借款人协议书》自行达到签定的。以上借款协议书确立,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的借款总金额8000元,借款限期12月,年化利率20%,分12期结清,每一期还款额度(含本钱、贷款利息)均是741.07元,月截至还款期为每个月1日,若逾期不还贷,则借款人需向借款方付款罚息,逾期利率为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的4倍。截止到2014年2月28日,被告李某已各自于2013年2月1日、2013年3月1日偿还到期2期负债总共1482. 14元,未偿还的10期借款状况为:2013年4月1日应还本金628. 17元、贷款利息112.90元,罚息418.51元;2013年5月1日应还本金638. 64元、贷款利息102.43元,罚息387.11元;2013年6月1日应还本金649. 28元、贷款利息91.79元,罚息353. 38元;2013年7月1日应还本金660. 10元、贷款利息80.97元,罚息319. 63元;2013年8月1日应还本金671. 11元、贷款利息69. 96元,罚息283. 24元;2013年9月1日应还本金682. 29元、贷款利息58.78元,罚息245.66元;2013年10月1日应还本金693. 66元、贷款利息47.41元,罚息208. 20元;2013年11月1日应还本金705. 22元、贷款利息35. 85元,罚息167.93元;2013年12月1日应还本金716.98元、贷款利息24.09元,罚息127.66元;2014年1月1日应还本金728.94元、贷款利息12. 13元,罚息84.58元,以上10期借款涉及到本钱总共6774. 39元、贷款利息总共636. 31元、罚息2595. 90元。
原告唐某诉称:因被告李某运营的宾馆未做2012年度工商企业年检,并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终止经营,被告及贷企业未敬业审批,并且在外借招投标时向借款方给予借款人原材料,导致原告开展不正确的借出去挑选。现原告提起诉讼,规定:(1)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钱6774. 39元、贷款利息636.31元、罚息2595.90元(以每一期应还贷为本钱自每一期应还款期测算至2014年2月28日依照中央人民银行同时期类似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测算),总共10006.60元;(2)被告及贷企业承担连带还贷义务。
民事判决:一、被告李某应当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唐某借款本钱6774.39元;二、被告李某应当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款原告唐某以借款628. 17元为基准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央人民银行类似银行贷款利率4倍测算利息;三、被告李某应当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款原告唐某以借款638.64元为基准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央人民银行类似银行贷款利率4倍测算利息;四、被告李某应当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款原告唐某以借款649.28元为基准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央人民银行类似银行贷款利率4倍测算利息;五、被告李某应当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款原告唐某以借款660. 10元为基准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央人民银行类似银行贷款利率4倍测算利息;六、被告李某应当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款原告唐某以借款671. 11元为基准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央人民银行类似银行贷款利率4倍测算利息;七、被告李某应当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款原告唐某以借款682. 29元为基准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央人民银行类似银行贷款利率4倍测算利息;八、被告李某应当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款原告唐某以借款693.66元为基准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央人民银行类似银行贷款利率4倍测算利息;九、被告李某应当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款原告唐某以借款705.22元为基准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央人民银行类似银行贷款利率4倍测算利息;十、被告李某应当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款原告唐某以借款716. 98元为基准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央人民银行类似银行贷款利率4倍测算利息;十一、被告李某应当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款原告唐某以借款728. 94元为基准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按中央人民银行类似银行贷款利率4倍测算利息;十二、驳回申诉原告唐某的其他诉请。裁定后,原、被告都未提出上诉。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某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联有在网上借款协议书为证,该民间借贷合同关联确立、合理合法,应具有法律效力。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体现在被告及贷企业是不是此笔借款的偿还行为主体。根据借款协议书及原告与被告及贷企业在庭审中的阐述,被告及贷企业在本起借款关系里关键行动是搭建平台、审核信息,其位置应是期货居间人,并非借款方或担保人,原告有关被告及贷企业应承担连带还贷义务请求无按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借出人注册协议》,原告在借出去货款时,对不可以了解借款人真实身份和地址的状况属于明知道,相对应风险性对其自主压力。剩下借款本钱总共6, 774.39元、贷款利息总共636. 31元,应当由被告李某给予偿还。有关罚息,原告所主张的每一期债务的相对应罚息,再加上借期内的贷款利息,已超过法律法规,相对应贷款利息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调节。被告李某不出庭诉讼的举动,即是选择放弃对原告所提出之事实证据直接证据开展争辩的权力,也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表现,从而所形成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民俗借款纠纷律师觉得,当事人对自身所提出的诉请所根据这一事实或是辩驳另一方诉请所根据这一事实有义务给予直接证据进行证实。没有证据或是直接证据不能证实当事人主张的,由承担举证证明义务的当事人担负不好不良影响。借款方仅根据金融企业划账凭据提出诉讼,借款人编造谎言该钱款系借款方还款彼此之前的借款并从此带来了相对应证据,借款方应就借款关联创立担负举证证明义务,不然需承担有害的法律后果,驳回申诉其诉请。
总的来说,P2P网络网络贷款平台的法律属性,依据运营模式、借贷合同具体内容的差异,分成合同书居间方、借款方参与者、贷款担保方式方。借贷平台依据《借出人注册协议》关键给予借款服务平台、审核信息,其位置应是期货居间人,并非借款方或担保人,不可承担连带还贷义务。日常生活,如果遇见类似法律风险可向民俗借款纠纷律师资询,剖析实际个案里的法律事实,更加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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