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普惠”是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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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2-8-9 15:11:00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民间借贷利率合法上限大幅下调#
“平安普惠”相信大家都听过,近年来,本人也接到过很多相关的法律咨询,有些人认为他解决了急用钱的难题,并且利率超低,非常优惠(至少业务推广人员是这么说的)。而有些人却叫苦连连,抱怨到处“都是坑”。那么真相到底是什么呢?
“平安普惠”是坑吗?
“平安普惠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营公司旗下开展融资担保、融资咨询、小额贷款等业务的公司的总称。无抵押借款服务:无需纸质材料,全线上申请,额度最高50万,放款快至15分钟!”这是他们的宣传口号。
那么说的通俗一点,“平安普惠”就是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保险公司。其中,借款人为投保人,平安普惠为保险人,该险种称为“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这里面涉及到的费用会包括“保险费”、“服务费”等,但业务人员对外宣传却是“纯信用0抵押、0担保、0服务费”等。
通常的程序是,借款人在业务人员的指导下在“平安普惠”官网完成注册,并通过电子签名的形式签署“借款合同”、“资料代传服务委托书”、“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付款金额确认书”、“综合授权书”、“个人信息共享授权书”等各种资料,而最终借款人就这样晕晕乎乎的签完了所有的协议。这个时候借款人的心理是期待早点放款,以解燃眉之急。但等借款人还款一段时间后,逐渐意识到自己每月还款金额挺高,这时再把合同详细翻看后发现端倪。
一、关于“砍头息”。借款到账数额并非当初借款合同签订的借款数额(例如,借款金额为20万,但实际到账金额为19万),这是不是民间所说的“砍头息”呢?只能说“很像”,但他不是,平安普惠做的很“隐蔽”,很多借款人根本没有注意到。因为在借款人签署的“委托服务书”中有详细的条款约定:“保险人以借款本金2%标准收取首期服务费XXX元及借款人同意并授权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第三方将首期服务费划转至保险人账户”,法院认定该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规定情形。
二、关于利率。看似每月的服务费只有百分之零点几,每月的保费也只有百分之零点几。但是,如果按照年来计算,恐怕看起来就没那么低了(如,每月服务费0.34%,每年就是4.08%,而且这只是其中一项费用)。所有现在大家明白,看似利率很低,最终实际年利率可能会接近24%(原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就《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举行发布会,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称,决定以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这也意味着,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规定,将正式告别民间借贷市场。而只要LPR不发生大的变化,民间借贷保护利率一般就不会超过20%。以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上述关于司法保护利息的规定对民间金融机构,尤其是小贷公司将造成较大影响,他们将不得不重新修订贷款利率等一系列服务费标准,既保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又保证最大化利率收益。
三、关于服务费。很多人认为,我借的钱是银行的,还利息是正常的,但是平安普惠收取服务费没有依据,它也没有提供什么服务。实际上,借款人使用平安普惠APP,由中国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了保证担保及受托实施咨询、资料代传递等服务费,该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及担保费,这些都在合同条款里面有约定。法院在认定服务费的时候,认为借款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清楚保险人收取服务费的情况,并自行确认阅读相关合同内容,应受相关合同效力约束。因此,借款人应当承担上述服务费。
四、钱从哪来?平安普惠的放贷资金从哪里来呢?实际是各大银行和小贷公司提供的资金,正如上述所称,平安普惠只是一个提供担保的服务公司而已。最终借款人偿还的除了本金之外的款项是由几家公司共同来“瓜分”的。服务费和保险费主要是由平安普惠来收取,利息部分主要是由银行和小贷公司来收取(一般这里的利息都会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的百分比,所以利息并不低)。
五、关于征信。很多借款人在偿还一段时间的借款后,意识到自己每月还款金额过高,于是停止了还款行为,如果在最初签署的借款合同中有相关违约的约定,那么,借款人有可能会面临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不排除银行会将该借款人的逾期还款行为上报人民银行,从而影响该借款人的征信状况,对其他金融生活造成负面影响。
上述几个方面就是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平安普惠”的常见疑惑和问题。通过分析,“平安普惠”看起来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只是借款人对其中的“门门道道”并不清楚。而在放款之前,签署的一系列合同和协议,已经给“平安普惠”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借款人似乎“被蒙在鼓里”,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签署的文件的内容已经做到理解并清楚。
但在此,我一方面想建议国家的相关监管部门,对类似关乎民生并会对金融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公司和业务,尽到准入资格严格审查批准的责任,并经常性的对相关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
另一方面,作为普通民众,应当在急需资金的时候到正规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咨询贷款业务,避免被“套路贷”,也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同时,在签署任何文件时,请认真阅读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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