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敢放心借款?教你如何维护借款人权利!_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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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2-8-8 13:40:0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支付利息的期限未约定

借款人应如何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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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老李说2019年10月份,朋友从他手里借了20万元,年息10%,借款期限是二年半,借条上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时间。前几天,老李想着到年底了,跟朋友说先把利息给一部分。朋友说,借款还没有到期,到期后利息与本金一起归还。于是老李来到律所,向律师咨询朋友的说法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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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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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河北正一律所的尹迪渊律师的解答是:本案中,老李与朋友没有约定利息如何支付,事后也没有达成补充协议。二人之前也没有借款关系,所以双方不存在交易习惯。

那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一年期满和二年期满时,分别向老李支付2万元利息,剩余的1万元利息,于合同二年半期满返还借款时与本金20万元一并支付。

不敢放心借款?教你如何维护借款人权利!_贷款人

01

借款利息预先扣除合法吗?

不敢放心借款?教你如何维护借款人权利!_贷款人

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余额。

案例分析

比如,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100万元,借期一年,年利率为10%,到期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的利息为10万元。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就直接将利息扣除,仅向借款人支付90万元借款。这实际上是将100万元视为出借本金,并按年利率10%收取了利息。

这种做法一方面使贷款人的利息提前收回,减少了借款的风险;另一方面却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上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也容易引起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纠纷。

为了防止贷款人利用优势地位签订不平等的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上面的例子中,借款人实际只得到了90万元的借款。那么,借款数额就是90万元,借款人只需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向贷款人返还本金9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9万元。

02

借款人违约使用借款,贷款人如何维护权利?

不敢放心借款?教你如何维护借款人权利!_贷款人

借款用途,就是借款人使用借款的目的。借款用途与借款人能否按期偿还借款有着直接关系。

案例分析

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可能会增加贷款人的贷款风险,最终导致借款难以收回。比如,借款人将用于购置房产的借款用于炒股,严重改变了借款的用途,虽然也有获利的可能,但使得贷款人的风险急剧加大,一旦发生股灾,很可能使贷款人蒙受重大损失。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采取下列三项措施:

1、停止发放借款。就是指对尚未发生的贷款暂停发放,实际上也就是停止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尚未履行完毕的义务。

2、提前收回借款。这种做法还有一个名称叫做“加速到期条款”,就是贷款人将款项贷出后,发现借款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危及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贷款人可以将已经贷出的借款提前收回。

3、解除合同。如果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构成根本违约时,贷款人有权解除借款合同。

上面咱们提到的这个例子,贷款人就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提前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

03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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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案例分析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就是指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借款,合同才能成立。即使均为自然人的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人也无权强制对方支付借款,更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比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签订借条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而乙2021年1月5日才打款。双方借款合同成立的时间是1月5日,而不是1月1日。

当然,在这里需要特别,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与金融机构作为主体的借款合同是有所区别的,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金融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然人通常不是专业人士,确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可以给贷款人一定的思考时间,在实际提供借款之前,贷款人可以有反悔的机会。所以,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自贷款人交付借款时成立。这样有利于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而预防或减少纠纷的发生。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是指借贷双方均为自然人的情况,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是自然人,则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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