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风险认定办法 第二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 第四条 评估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五条 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六条 损失贷款的划分标准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贷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五)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六)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借款人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七)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毫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且政府不予救助,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第七条 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实际上是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的担保; (五)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六)银行的信贷管理。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第八条 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第三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特殊规定
第九条 违规贷款的分类。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第十条 自然人贷款的分类。自然人贷款必须坚持逐笔分类。可根据贷款方式和贷款逾期情况,采用自然人贷款分类矩阵,用简易方法进行分类。 自然人贷款分类矩阵
--------------------------------------------- |逾期情况| | | | | | | |30天以下|31-180天|181-360天|361-720天|721天以上| |贷款方式| | | | | | |----|-----|-------|--------|--------|------| |质 押| 正 常 | 正 常 | 关 注 | -- | -- | |----|-----|-------|--------|--------|------| |抵 押| 正 常 | 关 注 | 关注/次级 | 次级/可疑 |可疑/损失 | |----|-----|-------|--------|--------|------| |保 证| 正 常 | 关 注 | 次 级 | 可疑 |可疑/损失 | |----|-----|-------|--------|--------|------| |信 用| 关 注 | 次 级 | 可 疑 | 可疑/损失 | 损失 | ---------------------------------------------
第十一条 抵债资产的分类。对已列入“以资抵债”科目的贷款应重点分析以资抵债资产的变现能力,可采用拆分方法进行分类,预计能够收回的贷款,归入次级类;收回不确定的和损失的贷款,分别归入可疑类和损失类。
第十二条 重组贷款的分类。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原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让步的贷款。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第十三条 封闭贷款的分类。这类贷款应将其与亏损企业原有贷款分离开来,视同普通贷款单独进行分类。借款人违反封闭运行原则,造成本息收回无保障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十四条 贴现贷款的分类。认定贴现票据真实、手续合法完备、出票行(付款行)资信可靠,可将贷款风险视为零,归为正常类;否则,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十五条 存单质押及外汇质押贷款的分类。认定质押合法有效的贷款,可归为正常类;否则,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十六条 信用证、承兑汇票逾期垫付所形成的贷款的分类。此类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十七条 在建工程项目贷款的分类。这类贷款应根据项目评估报告和外勤调查所掌握的情况进行分类。各方面情况正常,预期经济效益可以实现的贷款,可归为正常类。出现了不利于偿还的因素,例如预计不能按计划完工投产或工期已经延长,工程造价超概算需要增加投资和贷款,市场已发生不利变化,导致预期经济效益受到一定影响的贷款,可归为关注类;受到严重影响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十八条 应收未收利息的分类。原则上按照本金的类别确定,表内应收利息至少归为关注类;表外应收利息至少归为次级类。但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另行处理:本金能全部或部分归还的客户的欠息至少归入次级类;实行试点城市兼并政策但又不在豁免政策之列的企业的欠息,至少归为可疑类。
第十九条 信用卡透支的分类。可比照自然人贷款进行简易分类。在信用额度内,不超过60天(含)的透支归为正常类;在信用额度外或超过60天的透支至少归为次级类;违规发放的协议透支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二十条 损失类贷款专项规定。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划为损失贷款: (一)借款人虽已破产或已经法院裁决,但没有按国务院规定办理破产手续或不符合国务院关于规范破产有关文件规定,有以破产的形式逃废银行债务嫌疑的; (二)借款人通过重组、租赁、转让、承包等名目逃废银行债务,债权银行尚未依法起诉追索的贷款; (三)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决定关闭或注销,有行政干预逃废银行债务嫌疑的; (四)借款人虽已资不抵债,但领导班子和职工基本稳定,大部分生产活动仍在进行; (五)在未彻底清查之前,银行违规从事账外经营形成的风险贷款。
第四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条 整理贷款档案资料。由管户人员认真检查贷款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包括客户的基本情况、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信息、重要文件、往来信函、借款人还款记录和银行催收通知、贷款检查报告等,做好收集整理工作,为贷款风险分类做好准备。
第二十二条 开展现场和外勤调查。由管户人员深入贷款户,通过现场和外勤调查,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根据调查情况,调整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实事求是写出外勤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填写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底稿,对借款人还款能力进行综合分析。管户人员在收集整理贷款档案资料和外勤调查的基础上,按照调整后的企业财务数据,填制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底稿,并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综合分析,包括财务因素分析、现金流量分析、担保因素分析、信用支持分析和非财务因素分析等。
第二十四条 组织信贷讨论确定初分结果。由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或管户部门负责人主持,组织相关人员,通过信贷讨论初步确定贷款分类结果,写出风险分类综合分析报告。
第二十五条 认定分类结果。由支行级营业单位负责人主持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会议,根据分类人员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初分结果讨论研究,确定认定结果,签署认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 损失类贷款的审核认定。损失贷款无论每笔金额大小均报一级分行和总行认定。每笔损失1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由一级分行认定,每笔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贷款,由总行认定。各级行根据认定行的认定意见调整并最终确定损失类贷款的分类结果。认定行认定可以采取备案制和审批制,目前,具体操作程序、方法由各行结合实际研究暂定,总行将在实践基础上制定相应认定办法。
第二十七条 贷款风险分类实行按季分类、按季调整、按季反映制度。对新放贷款及时分类;对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贷款及时调级;对维持原分类级别的贷款及时更新分类数据。自2000年起,按季上报分类结果。
第五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 贷款风险分类要在各级行行长的统一领导下,由资产风险监管部门牵头,信贷、会计、稽核、科技等部门分工负责,紧密配合,共同实施。
第二十九条 行长的职责: (一)各级行行长对贷款风险分类工作负责; (二)各级行行长要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贷款风险分类结果负责。
第三十条 管户人员及信贷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搜集和完善信贷档案资料; (二)对借款人开展现场和外勤调查,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并写出外勤调查报告; (三)基层管理人员按照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记载和保管台账并按月与会计部门核对账目; (四)参加由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主持的信贷讨论并提出贷款风险分类的初步认定意见; (五)填制贷款风险分类的各种表格,并负责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工作底稿)的微机录入工作; (六)信贷管理部门要将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纳入信贷管理范围,根据分类原理和结果,适时调整和完善信贷管理规章制度,针对逐笔分类中反映的问题,相应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
第三十一条 资产风险监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贷款风险分类、监测、考核的政策、制度办法; (二)对分类结果进行连续监测、分析、考核; (三)根据辖内贷款风险分类的实际状况,按季写出综合分析报告,提出改进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和提高贷款质量的建议; (四)对损失类贷款进行审核认定。
第三十二条 会计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人行及财政部规定,负责制定全行统一的贷款风险分类会计核算办法; (二)基层会计人员要按上述办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和反映贷款风险分类结果; (三)负责填制反映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的各种会计报表。
第三十三条 稽核部门的职责: (一)依据贷款风险分类认定的有关规定,组织对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稽核检查。 (二)对损失类贷款进行逐笔稽核。单笔损失1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由一级分行组织稽核;单笔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贷款由总行组织稽核。
第三十四条 科技部门的职责: (一)按照总行规定的格式,负责统计、汇总、上报贷款风险分类的各种报表; (二)负责贷款风险分类硬件的配置、维护和管理,软件的开发和完善以及技术支持。
第六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检查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贷款分类是信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贷款分类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六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贷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 (三)实行审贷分离; (四)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贷款档案的连续和完整; (五)改进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管理层能够及时获得有关贷款状况的重要信息; (六)督促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
第三十六条 各级行要保证贷款分类的信贷人员和复审人员具有必要的信贷分析知识,熟悉贷款分类的基本原理。要通过培训和必要的措施保证贷款分类的质量。
第三十七条 各级行每年都要对辖内各营业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并根据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完成情况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三十八条 各级行要按照下查一级的原则,对分类情况及结果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机构数的10%。
第三十九条 一级分行要按季向总行上报贷款风险分类的有关报表和分析报告(季后5日内报出)。
第四十条 在推行贷款风险分类的过程中,对贷款按风险分类与期限分类进行双轨监测,贷款质量仍按期限分类考核。待条件成熟后,可按风险分类进行质量考核,但仍需坚持对贷款期限进行统计监测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及相关资料应严格保密,未经总行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披露。
第四十二条 各分支行将分类结果报上级行的同时可根据人行要求,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农银发〔1998〕111号《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试行)》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底 信贷风险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国培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只是百问》以及国培机构小额信贷高效风控课程中提到: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由于借款单位或个人不履行契约,合同,无力偿还或不愿意偿还贷款本息而形成的一种贷款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又称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变动引起村,贷款利率在的期限,数量,方式上下部相匹配而给信贷机构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3)内部风险 内部风险又称管理风险或经营风险。 (4)流动性的风险 流动性的风险是银行掌握的流动资产数量的不足以满足支付的需要,银行因此出现清偿能力不足的可能性。 (5)竞争风险 竞争风险是指由于同业的竞争造成客户减少,成本的增加而利润下降的可能性。 (6)政策的风险 政策的风险又称国家的风险。这种的风险往往与国家经济的方针,政策,计划的调整相联系。 风险贷款的风险种类
(一) 贷款风险的概念 风险源于事物的不确定性,是一种损失或收益的机会。风险就是“未来的收益的不确定性程度”,风险是“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贷款风险即是商业银行在提供金融中介和交易服务中损失发生不确定性,即在债权已届请偿期而无法收回本息的一种可能性。 (二) 贷款风险的种类 贷款风险是商业银行在具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的因素,使实际收益和预期收益发生一定的偏差,从而蒙受损失和获得额外收益的机会或可能,它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为损失风险,其二为收益风险。在这里我们主要是讨论贷款风险的防范,即损失风险的防范。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的防范,主要又是不良贷款的防范。根据国际惯例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种不同的档次:(1)正常(2)关注(3)次级(4)可疑(5)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不能还贷: 不能还贷指商业银行在贷款款项拨出后,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法律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其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的一部分。不能还贷款大多是因关系贷款或政府性指令拔款或工作人员违规放款造成的,是最严重的不良贷款,往往是银行款项拔出时就注定呆帐的贷款,应坚决予以杜决。 (2)低押不能变现 抵押不能变现即抵押权的不能实现,是指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于抵押物的损坏,严竣失,债务人的违法行为至使抵押物被收缴或征用,抵押设定无效或被撤销等原因,导致抵押权无法行使。 (3)质押不能实现 质押不能实现是指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因质押物的损坏,灭失或已返还质物人致使债权人无法行使质权或质权的消灭。主要原因为:?质物被盗窃?质物的损坏,灭失?质物已返还(因不占有质物导致质权消灭)?贷款合同与质押合同生效,质物未交付,但贷款款项拔出,但质款未生效?质押无效 (4)保证虚置 保证是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虚置则是因为保证人资格不适格,使保证不成立,或保证人无能力即没有充分的财产保证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来代为履行等因素,使保证流于形式。 保证的设立应具血法定形式及要件,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保证人应与债权人订立书而保证合同 2. 保证人应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 3. 保证应对有效债务的设立 由于保证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请求权,债权人不能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直接的支配权,保证设定时,保证人虽然有足够的偿还能力。 但等到保证责任落实时,由于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财产均已减少以致不足以清偿债务,使保证变为形式,形同虚设。 (5)担保无效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确保债的履行,保障债权利益的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或法律措施。担保无效是指因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或担保内容的违法等原因,使担保失去法律效力或被有权权力机关撤销。 担保通过对债权的实现提供有效的保障,从而成为保障交易安全,转移交易风险的方法,和制度,担保使债权实现获得双重保障,把债务不清偿的风险转移给第三人,但若第三人主体不适格,无能力担保以及担保的行为内容违法,担保也就失去了原有的效力,这是商业银行审查担保人资格,权利能力和经济能力的地方,以及内容也应合意更应合法。 (6)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指商业银行在其运用资金放款获取利润中,由于国家政策的不稳定性,不可预测使其经营的收入不确定性程度的增加。 国家政策具有目标性与阶段性,一事实上阶段的政策从长远来看又有不稳定性,加之各国的政策更是千差万别,因此商业银行在其业务中对政策的结算与实际有一定的偏差,从而扩在其贷款风险。 (7)利率的风险 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各种商业贷款利率变动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损益风险主要是利率风险,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各国受日趋严重的通贷膨胀的影响,国际金融市场上利率波动较大,金融机构很少贷出利率固定的长期贷款,因为放出长期贷款需要相应的资金来源支持,而资金来原主要是短期贷款,短期贷款利率控制了市场利率,因此在通贷膨胀情况下,短期利率会不断攀升,借入短期贷款而致出长期贷款的机构自然要承受风险损失,为了避免这种损失,在国际信贷业务中逐渐形成了长期贷款中按不同的利率计息,主要有变动利率,浮动利率与期货利率,这些利率却有按金融市场行情况变化而变化的特点,因此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放出贷款的机构可由此得认降低损失。 如果以Po表示初始投资,Fn为名义未来值,Fr为实际未来值,r为名义收益值,Pr为实际收益率,g为通货膨胀率,以单个投资同期计算,则: Fr=Fn÷(1+g) 即:Po(1+Rr)=Po(1+r)÷1+g 所以:Rr=(1+r)÷(1+g)-1 投资者实际收益率=(1+投资者名义收益率)÷(1+实际通贷膨胀)-1 但对于因开展国际商务活动而需筹指资金的参与者而言,就应根据具体采取不同对策,如果筹资时市场利率仨计已达顶峰,有回跌趋势,则以先借短期贷款或以浮动利率借入长期贷款为宜,这样专利率回跌时就可再更新短期借款,如果筹资时市场利率较低时,并有回升趋势,则应争取设法借入固定利率的长期借款。由于对金融市场行情观察角度不一,认识深度不一,对行情趋势的分析也会不同,因此,利用国际商业贷款从事商务活动所承担的利率风险是不可避免的。 贷款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http://wenku.baidu.com/view/8d75bf3a87c24028915fc3f4.html
就是这个 给我分 政策性银行贷款的风险识别
(1)政策性的产业风险。政策性银行的贷款主要投向能源、交通、原材料等“两基一支”项目和“高科技”项目,这些项目或者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而经济效益较差或者是风险较高。同时国家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调整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发展的重点行业会有所转移,对项目的支持力度可能变化,这直接影响着贷款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贷款的偿还能力。 (2)宏观经济周期风险。当经济处于低潮时,政府需要运用扩张性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刺激经济的发展。政策性银行必然会受到政府的影响,增加贷款项目,提高贷款数额。为了完成政府的投资计划,达到刺激经济的需要, 银行会放宽对项目的评审条件,对风险大的项目也予以承贷,而未认真考虑项目的未来进展及项目的偿还能力。 (3)商业银行的代理风险。目前,中国政策性银行的分支机构和网点都处于稀缺状态,很多贷款都是先拨给其他商业银行,由其代理具体的贷款业务和对款项回收进行管理。但由于对中国政策性银行的贷款还没有立法规定,造成代理行的职责义务规定不具体,约束力不强,甚至有些代理行对项目监督管理流于形式,从而使开发银行的信贷资产风险较大。 (4)政策性银行和接受贷款项目的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政策性银行和银行内部的管理决策人员得不到充足有效的信息来支持决策。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决策导致了贷款银行的“逆向选择”——选择错误的客户或资金运作方式。政策性贷款的对象主要是国有经济,许多国有企业信用观念淡漠, 自我约束意识差,自有资本不足,长期亏损,往往将政策性贷款当作非财政性资金或救济优惠加以挤占挪用;中国的各类投资主体在现有投资利益格局下,都存在投资扩张的冲动,对政策性资金的需求大。这些动机会导致贷款企业作出夸大项目效益的可行性报告,而贷款银行缺乏项目相应的内部信息,难免出现风险。 (5)项目的担保风险。政策性银行在与贷款方签订的贷款协议中虽有担保条款,是项目贷款数额一般较大,一般企业无力担保。一部分大额贷款采取以政府信用和企业信用的保证方式,抵押、质押相对偏少。这在法律上缺乏担保效力,对贷款方没有实际约束力。 (6)项目建设中的完工或超概算的风险。由于各种原因,项目超工期、超概算、甚至无法完工,这会对银行的贷款形成“倒逼”,使得银行形成贷款项目的“路径依赖”(贷新款才有可能收回旧款), 从而给信贷项目带来风险。 (7)项目完工后产品面临的市场风险。项目完工并不意味着贷款的收回,项目完工后面临着相应的产品和服务销售的市场风险,这直接决定着投资方的投资效益,从而也影响着贷款本息的回流。
什么是政府贷款?特点是?风险如何? 财政政策的一些操作措施增大了银行的金融风险,例如出口退税转为银行的抵押贷款。二是某些调控活动还不够统一。例如预算编制中基本建设投资预算与政府公共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