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322
第五条 学校地址:
粤垦路校区: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198号,邮政编码:510507
增城校区: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风光路393号,邮政编码:511365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
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区、市)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与本科院校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本校“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本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代码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五年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学校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合格的实验班学生进入对接本科院校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对应本科院校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非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对应院校与专业见下表:
序号
试点高职专业名称
本科高校名称
对应本科试点 专业名称
1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
嘉应学院
电子信息工程
2
会计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会计学
3
酒店管理
肇庆学院
酒店管理
4
商务英语
岭南师范学院
商务英语
5
市场营销
肇庆学院
市场营销
6
文秘
韶关学院
秘书学
7
园林技术
韶关学院
园林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普通专科层次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报考专科院校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1门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普通专科层次美术类专业,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一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本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本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美术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本校市场营销(BTEC)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本校会计、国际金融与泰国格乐大学开展学分互认项目,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
第二十六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本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一条 经本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文科类专业学费5250元/生·学年;理科类专业学费 641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 10000元/生·学年;农学类专业学费5128元/生·学年;国际交流学院(Business & Technology Education Council英国商业与技术教育委员会)专业学费13800元/生·学年(该专业新生注册时须一次性支付英方注册费用人民币4000元);学分互认专业学费19000元/生·学年;住宿费1100-12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5230071、020-85230197
传 真:020-85230563
电子邮箱:zsjyc@gdaib.edu.cn
学校网址:www.gdaib.edu.cn
招生网址:www.gdaib.edu.cn/department2/zsjyc/
第三十六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李 华
监督电话:020-85230949
传 真:020-85230949
电子邮箱:hli@gdaib.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音乐学院 四川音乐学院的通俗不错 考试科目大致为演唱、乐理、视唱练耳、一定难度的器乐演奏(不一定是钢琴)、口试,还有身高体形等各方面也要作为参考,体检(呵呵~~),钢琴进去是肯定要学的,但器乐演奏时可以主试其他乐器,若加试钢琴可以加分 广东省大学生上学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家庭贫困 广州理工学院学费
广州理工学院2020普通本科学费为:26000、27000元/年;艺术类学费为:29000元/年。 通常来说,公办大学由于有国家或地方财政经费支持,一般学费不是很贵,通常普通类专业4000-6000元每年,艺术类专业8000-10000元每年,不过公办大学也有中外合作等部分超过10000元/年甚至更高的高收费专业。 民办大学由于需要自筹资金办学,学费一般都较贵,通常在普通类专业10000-18000元每年,也有超过20000元一年甚至更高的,艺术类专业那就更贵了。 家庭条件困难的学生,可以选择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分期还款,国家财政还贴息,也算是国家对大学生的政策福利,在报考前最好先向学校咨询是否支持助学贷款以及办理贷款相关流程等事项。 扩展资料 广州理工学院坐落在广州市白云区帽峰山风景区南麓,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前身为2000年12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创办的民办天河职业学院。 2001年5月,经广东省教育厅批准更名为广东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专科)。2006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和广东民建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创办独立学院(本科)。2018年12月,教育部同意更名为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天河学院。 2020年6月30日,经教育部批准,转设并更名为广州理工学院。学校新工科特色鲜明,工、管、经、文、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立足广东,面向华南,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培养基础知识较扎实、信息化素养较高、实践创新能力较强、具有国际视野的技术技能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参考资料来源:广州理工学院招生办-2020年招生专业及计划表 参考资料来源:广州理工学院官网-广州理工学院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的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章程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章程 (2014年3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和“科教兴粤”战略,保证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文件制定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为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英文名:Tianhe College of Guangdong Polytechnical Normal University),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太三路638号,学院是由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申请、广东民建实业有限公司出资、国家教育部批准,广东省民政厅注册成立的独立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从事非营利教育服务活动的民办高等学校。 第三条学院办学宗旨是: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管理学校,充分利用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的教育教学资源和广东民建实业有限公司的财力资源,努力为广东的经济发展培养理论知识扎实、动手能力强的高素质本专科技术人才。 第四条学院属独立学院,申办方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负责学院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评估;并对天河学院的教学和管理负责,并保证办学质量,充分发挥其智力、人力资源优势,切实加强独立学院的教师和管理队伍建设,建立比较完善的教学水平监测、评估体系,保证天河学院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广东民建实业有限公司保证提供天河学院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特别是确保后续资金的投入。 第六条天河学院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学院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及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办学定位与办学规模 第八条学院的办学定位: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将办成一所以工科为主,经济、管理、文学等学科协调发展,立足广东,面向华南,为区域产业转型和经济发展服务,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技术人才为目的的本科院校,整体水平居全省同类独立学院前列的教学型学校。 第九条学院的办学规模:2015年目标为在校生18000人。 第三章学生 第十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学生。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教职员工 第十三条学院实行独立的人事管理制度,按董事会核定的人员编制,自行决定聘任员工,实行全员合同聘任制;学院有偿聘任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专业(或课程)教师,有计划地引进专职教师,聘请客座教授和兼职教师。 第十四条学院对教职工的聘任、解聘、报酬、福利等事项,均依法签订合同,本着人员精干,一专多能,专兼结合,提高效益的原则,组建一支思想作风好、业务素质高的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以适应学院各项工作的需要。 第十五条学院教职工的聘用、解聘、辞职,以及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和奖励等事项,由学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方案,经董事会审定后办理。 第十六条学院教职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我国法律及学院规章制度从事教学、科研和指导培养学生等活动,享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及聘任等权利; (二)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院的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学院工资福利制度所规定的各项待遇; (四)参加进修或者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十八条教师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教师职业道德,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 (二)认真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接受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履行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所规定的职责; (三)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四)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积极参加教研和科研工作,参与系(部)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研室等活动。 第十九条学院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教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等处分;对有严重违反聘用合同行为的,对有营私舞弊或违法、违纪、失职等行为的,经学院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研究并报董事会决定后按规定和约定予以解聘。 第五章内部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学院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四年,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为7-9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每届任期四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成员由举办方和投资方双方协商推荐产生,由举办方、投资方、院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举办方占1/3,出资方占2/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成员,董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按出席会议董事总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二十四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决定必须由参加会议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通过时,决议方为有效;但对重大事项的决定需三分之二以上人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院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学院设立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受董事长委托签署有关行政文件; (七)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院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内部组织。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教学系实行系主任负责制,按照学院规定的职责行使本系的各项管理职能。学院的党务、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按学院规定的权限和职能,在分管院领导的指导下,分别代表学院行使各自管理职能。 第六章党团组织 第二十九条学院设立中国共产党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院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处(室)、各教学系设立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对学院的各项工作起监督和保证作用。 第三十条学院设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积极开展群众性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学院的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七章学术机构 第三十一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和专业的设置,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的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学术事项。 第三十二条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教学督导室,负责教学计划的制定落实,对教学环节、教学质量等工作进行检查、督导、评议。 第三十三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工作。 第三十四条学院设立职称评聘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人事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聘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院设立高等教育研究室,负责研究教育部、省教育厅文件精神,国内外高等教育发展动态,教育教学思想及方法,对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提供指导。 第三十六条学院设立教材建设委员会,负责研究、规划和指导全院教材建设、教材使用及推荐的学术性咨询、审议工作。 第三十七条学院设立专业建设委员会,负责学院中长期专业建设规划的论证和审定,新申办专业的论证和报批工作。 第八章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学院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学院董事会可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学院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监事会由3-7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由出资人、学院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院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的财务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二)对董事、院长执行学院职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学院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董事和院长的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院长予以纠正; (四)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监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第九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和会计制度 第四十四条学院经费来源: (一)出资者(合作方)出资; (二)银行贷款; (三)教育服务收入; (四)非学历培训教育收入; (五)合作企业办学投入; (六)利息; (七)捐赠;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学院前期资产总投资为9365万元人民币,后续建设资金由出资方负责筹措,出资全部用于办学所需各项条件的创造和设施的建设。 学院经费全部用于学院章程规定的办学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办学盈余用于学院发展,出资方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股东不要求分红 学生收费按省物价部门审核的民办高校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学院建立严格和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学院按会计年度做财务报告,学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学院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学院的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执行董事会通过的财务管理规则和年度预算方案。 第四十九条学院实行独立的财务预决算和各项成本核算。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负责预算的实施,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财务执行情况,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修改章程: (1)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 (2)出资人变动; (3)学院董事会认为有必要修改章程。 第五十一条学院修改的章程,须经过董事会表决通过。在董事会通过后十五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学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三条学院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学院因故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时。 (二)学院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时。 (三)其他法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况出现时。 第五十四条学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学院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学院经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六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七条学校终止时,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学院章程经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章程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条学院章程自教育部批准创办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独立学院)之日起生效,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742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莲路南浦村段2号,邮政编码:51145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本校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本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代码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五年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本校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合格的实验班学生进入协同育人本科高校试点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非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具体合作本科院校及专业如下:
1.电子商务专业与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电子商务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
2.学前教育专业与肇庆学院学前教育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
3.动漫制作技术专业与肇庆学院动画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
4.会计专业与岭南师范学院财务会计教育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
5.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与广州商学院软件工程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我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艺术类(含音乐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1门科目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艺术类(含音乐类、美术类)专业,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考试,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一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我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我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我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考生总分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
第二十四条 艺术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考生总分相同时,根据考生高考文化成绩、术科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综合分(合成综合分=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2.5×60%),按考生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合成综合分相同时,按照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术科统考成绩仍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语文、英语、综合、数学科目成绩依次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五条 我校人力资源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旅游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二十六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七条 我校除商务日语专业外,其他专业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所有专业只招收女生。
第二十八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我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一条 经我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文科类专业学费5250元/生·学年;理科类专业学费 6410元/生·学年;学前教育专业学费80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10000元/生·学年。
住宿费:非电梯楼学生公寓6人间1400元/生·学年,8人间900元/生·学年,10人间600元/生·学年;电梯楼学生公寓15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1.优秀新生奖:奖励广东省普通高考第一组志愿报考我校的高考成绩前7名新生,其中一等奖奖金5000元/人,二等奖奖金3000元/人;奖励依据广东省学考成绩录取第一次投档成绩前5名新生,其中一等奖奖金5000元/人,二等奖奖金3000元/人。
2.奖助学金:国家和省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学年)、国家助学金(2000-4000元/人·学年)、大学新生资助金(减免广东省户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当年学费,最高减免6000元)、建档立卡助学金(广东生源免学费)等专项奖助学金,用于奖励成绩优秀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此外学校还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最高奖励金额为3000元/人·学年。
3.勤工助学:学校每年拨付200多万元专款,设立500多个勤工助学岗位提供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社会助学金:学校还通过社会捐赠设有多个助学基金项目,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助学贷款: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年最高可贷款8000元/人·学年。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4557001、34557502
传 真:020-34557502
电子邮箱:gdnyzs@gdfs.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dfs.edu.cn
招生网址:http://zsxx.gdfs.edu.cn/
第三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柳老师
监督电话:020-34880480
传 真:020-34880480
电子邮箱:jjs@gdfs.edu.cn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我校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3943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庆隆中路100号;邮政编码:510430
花都校区(花都工学结合示范园):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工业园区爱民路粤宝丽工业园;邮政编码:5108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本校机械制造与自动化专业与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商务英语专业与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商务英语专业、应用英语专业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英语(电子竞技方向)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本校“三二分段专升本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本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代码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五年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本校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合格的实验班学生进入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试点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非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专科层次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1门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本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本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
第二十三条 本校铁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校在浙江省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浙江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本校在江苏省的录取原则按先分数后等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等级顺序为A+A+、A+A、AA、A+B+、A+B、AB+、AB、B+B+、B+B、BB,同分同等级考生按语文、数学科目的总分(含附加分)从高到低排序。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铁道机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专业培养目标为驾驶方向的要求考生左右眼裸眼视力≥4.9,不招色盲学生;铁道机车、铁道车辆、动车组检修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专业培养目标为检修方向的要求考生左右眼裸眼视力≥4.6,不招色盲学生;高铁综合维修技术、铁道供电技术、供用电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铁道信号自动控制、铁道通信与信息化技术、铁道工程技术、道路桥梁工程技术、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铁道交通运营管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不招色盲学生;数字媒体应用技术专业不招单色识别不全学生。
因用人单位在培养目标为驾驶方向的铁道机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专业中只招聘男生且要求身高≥170cm,不招聘色盲色弱者;在培养目标为检修方向的铁道机车、铁道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动车组检修技术专业中只招聘男生且要求身高≥168cm,不招聘色盲色弱者;在铁道信号自动控制、铁道通信与信息化技术专业中原则上只招聘男生且要求身高≥168cm,不招聘色盲色弱者,请女生及不符合身高和色觉要求的考生慎重报考以上专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铁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要求男生身高≥170cm,女生身高≥162cm,不招聘色盲色弱者,高铁综合维修技术、铁道供电技术、铁道工程技术、道路桥梁工程技术、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供用电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因用人单位要求男生身高≥168cm,女生身高≥160cm,不招聘色盲色弱者,请不符合身高及色觉要求的考生慎重报考以上专业。
本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条 经本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文科类专业学费 5250元/生·学年;理科类专业学费6410元/生·学年;铁道交通运营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18000元/生·学年;住宿费650—12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1.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2.国家奖助学金:2019年度,学校有18人获得国家奖学金,每生8000元;222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5000元;1210人获得国家助学金,生均3360元。
3.学校奖学金:学校每年评选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学金最高3000元。
4.开设“绿色通道”,保证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5.勤工助学:学校提供各类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以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勤工助学解决部分生活费用。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7431459 020-36004159 18211478104
传 真:020-37431457
电子邮箱:gtxyzb@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gtxy.cn/
招生网址:http://web1.gtxy.cn:81/zsxx/index.html
第三十五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吴老师
监督电话:020-86423910
传 真:020-86423910
电子邮箱:gtxyjw@126.com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