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贷的最新消息 什么消息 今年两会听说主要对网络假货横行准备立法,打击,现在是不是没有执照淘宝上什么也卖不了啊?要立法的话最 是啊 来个懂法律的关于网贷问题? 千万不要付款就是骗子 你给了这个钱还会要其他的钱 不要给不要给 不要给 是假的贷款。。。 谁有今年央行最新关于网贷的新闻 就是说整顿的事!很多都急着收数准备跑路,还有一些公司在观望中,只有少数的可以借得到 网贷逾期法律规定 一,面临网贷平台的花式催收。 二,逾期产生罚息。 三,进入网贷黑名单。 四,金额巨大的话,可能会被起诉。 如果想要查询自己的网贷情况,可以打开,深查数据,进行查询。该数据源自全国2000多家网贷平台和银联中心,用户可以查询到自身的大数据与信用情况。 两会上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热议有哪些值得关注 首先,互联网金融产业激增,存在潜在真空地带,影响力渗透社会民生。经历野蛮生长的互金行业,如今已枝繁叶茂,移动支付已经伸展至人们生活的各个场景,覆盖面相当广,网络理财成为普遍投资行为,而消费金融和网贷交易规模亦非常可观,逐步取代着传统金融行业。如全国政协委员、原建行行长张建国所说,“新金融的平台有多少个,分多少类,恐怕没有人能说清楚。”如此大的影响,若不加规范,必成大患。 其次,一些机构行为渐成风险源头,交叉传染可能性加大,不利于金融稳健与社会稳定。大到网贷平台和支付领域的诈骗、跑路与洗钱,以及之前震惊一时的“校园果贷”,小到坏账,一些利欲熏心的理财平台不顾政策、市场风险以及人性的弱点,混业经营,将高风险金融资产包装后推荐给普通用户以扩大资产,不同程度上累积金融风险,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如影随形。 最后,政府推行普惠金融,但互联网金融定位有些跑偏。政府一直大力推行的普惠金融,是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显而易见,进入迷茫期的互金行业有一部分行为已不在是普惠金融,而是给非范畴内人群提供金融服务,并非适当、有效,需要政府加强监管。 另外,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美联储加息周期启动后,全球流动性整体收紧给中国人民币汇率、外汇占款投放带来压力;随去产能、去库存力度加大,“僵尸”企业出清将出现的银行信用风险压力,以及前期房地产过热也蕴藏风险等问题也是需警惕的风险因素。 关于网贷的法律
一、P2P网贷平台运营及收费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二、投资人与借款人借贷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2、《合同法》第22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 扩展资料 关于对借款提供担保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因此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 监管思路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明确了应该合理设定业务边界的四条红线: 一、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 二、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 三、不得搞资金池 四、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且在实现行业规范之后,银监会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将开展资金托管鉴于P2P网络借贷行业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省级监管部门可借鉴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相关电子登记、资金托管制度,并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方能推动网贷平台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