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是怎么算利息的 若通过招行办理账单分期,账单分期还款有手续费的,我行为持卡人个性化提供2期、3期、6期、10期、12期、18期、24期和36期多种期数选择,单期手续费率为0%~1.67%,实际费率及期数以申请订单的系统测评结果为准。 贷款利息的计算公式
1、一般情况下,算利息时用到的利率公式主要有: 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2、根据不同的还款方式,利息的算法也不一样,不过基本的算法如下: 当月贷款利息=上月剩余本金*贷款月利率 当月已还本金=当月还款额-当月贷款利息 上月剩余本金=贷款总额-累计已还本金 3、下面以一笔贷款期限为3年、贷款额度为10万元为例,按现行的三年期利率6.15%计算,那么: 第一个月贷款利息=100000*0.5125%=512.5 第一个月已还本金=第一个月还款额(取决于还款方式)-521.5 第一个月剩余本金=100000-(第一个月还款额-521.5) 第二个月贷款利息={100000-(第一个月还款额-521.5)}*0.5125%…… 扩展资料 贷款利息,是指贷款人因为发出货币资金而从借款人手中获得的报酬,也是借款人使用资金必须支付的代价。 银行贷款利率是指借款期限内利息数额与本金额的比例。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利率确定,当事人只能在中国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的范围内进行协商。贷款利率高,则借款期限后借款方还款金额提高,反之,则降低。决定贷款利息的三大因素: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 参考资料:贷款利息-
分期付款的利息如何计算的 手续费的计算方法是:交易金额×月费率×分期数,虽然手续费可能在首期一次性收取,也可能是按月收取,但两者金额是相同的。随着还款的增加,欠银行的钱减少了,而手续费却不会随着还款进度递减,这与银行贷款的利息计算方式是有区别的。 相对于目前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31%的标准而言,有些人可能认为6%的信用卡年化分期手续费率可能不算高,但是细算下来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却高于同期贷款利息。以消费6000元为例,若采用一年期分期付款的方式共需支付手续费:6000×6%=360元,而按照银行一年期基准利率的标准,采用等额本金法按月还款,贷款一年共计支付的利息:6000×6.31%/12×13/2=205.075元,远低于通过信用卡分期360元的手续费。也就是说当一年的消费贷款利率大于11.08%时,采用分期付款才是划算的。 怎么算分期付款贷款利率的 信用卡分期贷款(即现金分期)并不收取利息,而是以手续费替代。分期手续费费率因所分期数有所不同,可以在申请过程中试算出需要支付的手续费。现金分期的手续费很低,每期手续费最低仅为分期总金额的0.75%。
信用卡分期贷款(即现金分期)的手续费计算方式为,每期手续费=分期总金额*每期手续费费率。分期本金总额以月为单位平均摊还,余数计入最后一期,而且每期分期金额和每期手续费同时记入账单。 分期付款利息怎么算
请致电人工客服;Tel: 027-8388- 8055(24小时人工服务)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章程; (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 (三)办学规模; (四)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教育形式; (六)内部管理体制; (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迸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自用。 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指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内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推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推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