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个人债务怎么处理 在夫妻关系存续,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和生营所债务,或者未经共同协商所负务,应该认定为个人债务。在一般情况,下列债务应认认定为个人债务。一是夫妻双方以《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二是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是未经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且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是其他因素,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债务一方的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还款义务。 对方有网贷要求离婚,这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归属没有特别约定的,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定。 对此,法律一般规定,没有参与借贷活动的一方须提出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其个人债务,才能免责。 关于夫妻网贷债务问题? 这属于共同债务,因为实在还没离婚之前发生的事情 婚后申请的网贷离婚后需要双方承担吗 的网贷需要夫妻共同承担的,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于个人,是共同承担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1、离婚后夫妻可以通知第三方公证,分财产; 2、若是有贷款可以协商共同的债务以免逾期; 3、若有房产可通过律师调节解决。 几个网贷,离婚的时候这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个人网贷离婚属于共同还是个人债务,需要根据该笔债务体情况而定,根据2018年117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在发布会上指出:这是从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的,比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这些形式所体现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医疗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对于超出必要的日常家庭消费范围的支出,则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消费。法律依据:《2018年1月17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018年1月17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丈夫用妻子信息网贷,这些债务怎么办.网贷的信息都是 妻子不知情的话,如果离婚的话可以不用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来偿还 个网贷,离婚的时候这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个人网袋,离婚时属同还是个人债务需要根体情况而定,根据2018年1月17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共四个条文。《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在发布会上指出:这是从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的,比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这些形式所体现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刘敏分析:“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医疗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对于超出必要的日常家庭消费范围的支出,则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消费,应当由夫妻共同协商决定。”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对此,刘敏分析:这条规定与《解释》第一条相呼应,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强调在夫妻一方具名举债的情况下,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此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时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避免事后引发纷争。 程新文强调,《解释》坚持依法解释、问题导向、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刘敏分析:通俗地说,就是既不能让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承担责任,也不能让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承担责任。通过举证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等方式,取得二者之间的“最大公约数”,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解释》第四条规定:“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