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欠网上贷款的钱,却乱发我的照片,玷污我的名声,算不算违法,侵犯肖像权,名誉权,能不能立案,要求
问:朋友欠网上贷款的钱,却乱发我的照片,玷污我的名声,算不算违法,侵犯肖像权,名誉权,能不能立案,要求赔偿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 “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网贷被起诉! 最多让你归还百分之二十四的利息。你可以一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生活标准申请。说你上有老下有小,孩子教育要花钱之类,法院不可能让你饿死也要还钱的。起诉积极应诉就是。是什么公司打电话向法院核实一下,别是假的传票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朋友填为网贷紧急联系人,能起诉他吗 能起诉他,影响你正常工作生活了,未经你同意就虚拟你们之间关系,填写你的联系方式,侵犯了你的个人隐私,侵犯名誉权。 蚂蚁科技集团起诉一网贷平台商标侵权,商标侵权行为是如何界定的?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借贷宝名誉权纠纷案判决书,究竟什么叫公平 我们搜索上榜公司涉案的法律裁判文书,进行详细的数据分析,提炼出主要案件类型,案由,警示案例。
已颁布的P2P管理暂行办法真的管不到借贷宝吗?根据规定,实施前设立不符合规定的,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
本案争议的焦点:2016年10月17日,借贷宝维权代表黄兴、叶宏伟、陈伦文、尚小强等人集体来访反映的借贷宝无风控措施,征收高额逾期管理费、虚假宣传等投诉举报信息我局已收悉。我局将在本市近期开展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过程中对你们所反映的问题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并将持续关注该平台相关风险情况,感谢你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关于地方金融监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金融管理部门要努力培育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形成有风险没有及时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就是渎职的严肃监管氛围。
被告多次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借贷宝做的是非法行为,但是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受理的都是什么呢?又怎么对投资者回答呢?按照道理,作为金融和市场来说,在法律的框架下就是三公:公平、公正、公开。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原告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贷宝)与被告黄兴名誉权纠纷一案终于落下帷幕,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7民初14347号,支持原告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兴名誉权纠纷案,原告人人行公司诉称,原告于2015年开发了手机软件“借贷宝”,拥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借贷宝”是一款互联网个人间直接借贷的社交金融软件,为平台上的借款交易提供居间服务,注册用户可在自己的好友间自由达成借款协议。被告从2016年起捏造事实,在其微博、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名为《反借贷宝旁氏骗局而合法得利》、《黄兴举报借贷宝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九鼎金融大鳄一个骗局套一个更大骗局金融风暴真面目》等文章,数百次诋毁“借贷宝”产品和其营运方人人行公司。被告不断发布的恶意污蔑原告进行传销、设资金池、搞旁氏骗局等言论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持续传播,其频繁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给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声誉造成严重损害,使原告的后续推广备受质疑。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消除所有影响,删除所有原发及转发侵权文字内容;2、判令被告在其微博、微信公众号及所有转发侵权内容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30天,并承担所有费用;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及公证费2304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院认为,名誉是一种对特定主体的社会评价。公民及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及法人的名誉。法人名誉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权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来认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是指以暴力、语言、文字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或者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作为“借贷宝”软件的著作权所作者,具有承载“借贷宝”为指代名称的名誉权主体资格。被告黄兴在“借贷宝”及其开发公司的行为未经相关国家机关认定的情况下,撰写文章中作出“金融诈骗”、“非法集资”、“洗钱”、“旁氏骗局”、“传销”等具有明显倾向性的评论,并在多个网络平台传播,对公众的独立判断产生影响,造成原告在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虽然被告陈述其作为“借贷宝”的注册会员,人身和财产遭受双重侵害,但被告应当通过合法、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应当在网络上发布带有贬损他人名誉的言论。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删除文章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删除文章的范围,由于本案所涉文章数量较大,由本院依据文章的具体内容确定。关于赔礼道歉及消除影响的范围和持续时间,本院酌情认定有被告在其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具体内容需由本院审定,持续时间本院根据侵权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酌情认定为七日。关于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10000元,由于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2304元公证费,该费用系原告进行证据保全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点评:2015年8月8日,借贷宝诞生至今,不过短短三年,这期间有1.4亿用户、月活跃用户1000多万,每天交易额2-5亿,累计撮合交易额3600亿元。
在投资者、借款人、网贷公司三者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对于此类公司从事金融业务,演变成类银行的金融机构或非法的资本控制平台。网络借贷宝平台不应有头寸的产生。发展为非法的资本控制平台,资金腾挪、关联交易,变相吸储等灰色链条亦将随之诞生。
创新从来就不是颠覆性的,一个可以给用户带来价值的优秀商业模式,流淌的是业务流、信息流、现金流和物流,实际上流动的是一个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和理念;必须是曾经成功过的,有生命力的,而不是未来一段时间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这种不寻常的独特创新的商业模式,这是最坏的榜样,促进广泛的违法违规的金融乱象遍地开花,呈几何式爆发式增长态势,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合同诈骗、非法拘禁等,引发社会腐败、寻租行为的泛滥,导致整个社会风气败坏。因此,熟人借贷的过分发育,是对法制社会的腐蚀、市场经济的摧残、和谐社会的瓦解。 网贷恶意催收,诽谤.中伤.家人名誉 这肯定是借钱没还,人家要催收了,虽然行为不对,但是你也是有错在先。借钱要还的。现在他这样只是恐吓你,目的就是为了让你还钱,谁没事干这样给你弄是吧。想办法把钱还了,如果没还,他这样做了,同样也可以告他们损害名誉权,让他们给你赔偿。 你要记住切忌以贷养贷。这样只会雪上加霜,最后还不起的时候,个人就破产了。个人有如下建议: 1.先向家人或朋友借,借了他们的先还了网贷,然后再慢慢还他们的,这样没有手续费,压力也小一点。 2.养成良好的理财习惯,之所以出现现在的这种情况就是因为没有良好的理财习惯导致的,知道什么地方花什么钱,什么时候不该花钱,也是很重要的。 3.一定要培养自己的赚钱技能,这个才是王道。其实没有贵的东西,只是自己赚的少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