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被套路贷套住,借2万元几个月利滚利变成40万,这事你怎么看? 我认为在日常生活中还是要及时的保护好自己,不要对一切陷阱所蒙蔽。自己有多少钱就花多少钱,不要过度的超前消费。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 如果说2014年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元年,2015年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年,2016年就是这一行业的整治年和生死年。在互联网发展和创新得到监管认可的同时,非法集资、诈骗、自融等行业乱象不容忽视。从年初开始,互联网金融行业整治风暴不断,“驱逐劣币”大洗牌已然开始。网贷行业成交量在加速上扬的同时,收益率开始回归合理区间。小型平台逐渐退出市场,大型平台则转型升级为互联网金融集团。未来行业将何去何从可能无人知晓,但大家都知道网贷行业的出现带动了社会进步。 网贷成交量:突破3万亿 在互联网金融的整治风暴中,整个行业成交量在近几个月出现下降,不过11月环比出现了增长,同比看来仍然创造了“亮眼”成绩。2016年11月网贷行业成交量为2197.34亿元,这也是历史上首次单月成交量突破2000亿元大关。截至2016年11月底,网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为31847.67亿元,突破3万亿元关口。从数据上看,整个行业状况有所回暖。网贷行业于2015年10月实现了第一个万亿元,用时超过七年之久,第二个万亿元仅仅用了7个月时间,第三个万亿元用了6个月。很多投资者为了避险,纷纷从小平台转向大平台进行投资,带动了整个行业成交量的上升,这个行业并没有想象中悲观。 综合收益率:走向合理区间 2016年11月,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为9.61%,环比下降了7个基点(1个基点=0.01%),同比下降了264个基点。自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后,网贷平台资产端竞争加剧、合规调整成本增大,部分平台主动下调综合收益率,不过由于网贷“双11”不少平台加息来吸引投资人,使得11月综合收益率下降速度有所放缓。目前主流综合收益率区间仍分布在8%-12%,平台占比为51.42%;其次为综合收益率在12%-18%的平台,占比为33.44%,8%以下低息平台占比较上月有所下降,为10.08%。不过,网贷行业收益率下行并非坏事,在此前出现的众多跑路事件中,高收益成为投资人误入陷阱的诱饵,未来网贷行业收益区间将更加合理。 集团化:大平台的选择 互联网金融行业也出现了“马太效应”,小平台被淘汰,大平台在升级。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11月底,P2P网贷行业平台融资次数近57次,融资金额超152亿元人民币(含陆金所融资,不含平台自身未公布或未公布投资方的平台)。行业在政策引导下开始“二八分化”,互联网金融企业集团化发展可以通过精细化运作深耕细分领域,各子品牌相互独立,也可以建立一道政策风险的防御墙。但如同硬币正反面,集团化架构对企业管理能力会形成一定考验,很多集团化并不是“破茧成蝶”,可能只是停滞不前。 银行资金存管加速落实 截至2016年10月底,广东华兴银行、民生银行、浙商银行和江西银行等36家银行布局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业务,并共有216家正常运营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约占同期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10.03%。其中有161家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53家与银行签订联合存管协议;2家与银行签订银行直连协议。完成银行资金存管系统对接方面,共有102家平台完成银行资金存管系统,约占同期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4.74%,其中有89家平台是于2016年完成银行资金存管系统对接。其中完成银行直接存管系统对接的平台有68家,完成银行联合存管系统的有32家,2家平台上线银行直连系统。 资料来源:艾瑞 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应该找哪些数据分析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提升,网络信息化已经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而对于企业融资来说,则正逐步进入互联网金融时代。这种新的趋势推动,也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融资渠道。基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及其在中小企业融资中所发挥的作用,对黑龙江省中小企业融资所面临的问题进行阐述,分析问题的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中小企业融资;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7-0101-02 互联网金融(itfin,即internet finance)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和信息通用技术实现资金支付、融通、投资和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模式。随着互联网的成长以及向金融行业的延伸,互联网金融已经在我国蓬勃发展。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先后出现了大数据金融、货币基金、p2p网贷、众筹、第三方支付以及第三方金融服务等多种模式。其中,货币基金就是利用互联网的特性研发出来的一种高效的理财产品,如现在较为流行的余额宝、理财通等;网络信贷在我国起步相对较早,证监会在2000年颁布的《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中进一步完善了网上证券业务,现在该项业务也正逐步延伸到手机网上交易、网上开户甚至推广电子券商;p2p网贷又可以称之为对等联网,是指有多余资金并有理财投资想法的个人,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相连接,采用信贷的方式将资金贷给有需求的他人。目前,在国内出现的p2p模式有2种:第一种是线上模式(online),第二种是线上到线下模式(online to offline)。众筹则是有门槛低、种类多、依靠大众、注重创新等特性,是一种面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人或组织的行为。 黑龙江省经济快速发展中存在的最突出问题就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而此前发布的哈尔滨市总商会民营企业投融资平台,也恰恰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单一、信用担保体制不健全等问题而提出的一个大胆尝试。 作为一个新兴行业,互联网金融对黑龙江省的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当前黑龙江省的经济发展正在面临一个新常态,在这种新的发展需求下,过去陈旧的发展模式已经不再适用。企业需要转型升级,需要资金,需要扩大自身的发展。在新的局势面前,我们要寻找创新型的管理模式,这就需要金融的支持。尽管黑龙江的经济发展相对于全国其他地区较为落后,但后发展地区也有其独特发展优势,如资源优势。我们可以先了解其他地区的发展模式,然后将其优秀的发展模式引入黑龙江省,并结合本省的省情进一步将优势扩大,从而降低黑龙江省的资源成本。同时,结合互联网的优势,通过互联网金融、投融资联盟,为企业和金融服务机构提供平台,推动黑龙江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不只是一个网络平台的革命,而且未来还会带来“客户革命”。简单来说,政府认为互联网金融属于服务性的辅助功能,是处理大金融机构暂且处理不了的问题。当客户了解、熟悉并认可互联网金融能够解决交易成本及便利性问题时,那么就会产生蝴蝶效应,使更多的客户通过互联网金融来获得资金。 互联网金融能够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等的问题,能够对中小企业融资起到快速的推动作用。同时它还能解决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等和借款方融资条件等问题。互联网金融正逐步向我们靠近,甚至在我们生活中的部分领域已经起到了主导作用。 中小企业利用自身的经营优势保证了其在经济上的快速成长,为社会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尽管在发展的过程中中小企业也面临着传统金融的约束,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但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正不断壮大,正日益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互联网金融的产生也恰好能够适当解决这些问题。 (一)黑龙江省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 1.抵御外来风险的能力较差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起步相对较晚,企业原始积累时间短、资金少,经常会出现营运能力 较低、偿债能力不足、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一些企业甚至面临破产;还有一些企业还未完成原始资本积累,更不具备对外融资资格。因此,当外部市场产生一些不可预测的影响时,对这些企业的经营能力就直接构成了致命的威胁。 2.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过于单一 针对2014年黑龙江省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调查显示,固定资产融资情况为:内源融资占72.5%,亲友借款占9.8%,银行贷款占8.8%,商业信用占3.3%,其他占2.1%,股权占1.8%,创业基金占1.1%,融资租赁占0.6%;流动资金融资情况是:内源融资占75.3%,银行贷款占9.7%,亲友借款占6.3%,商业信用占6.4%,其他占2.3%。从上面数据可以看出,在中小企业的融资结构中,内源融资占比最高;在外源融资中,银行贷款占比较高。但由于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资信等级低、融资成本过高等原因,难以得到银行长期资金支持,影响了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制约了企业的成长。 3.借贷成本过高,担保能力有限 由于黑龙江省中小企业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较低、不稳定因素较多、盈利能力较低,同时,由于企业的资金补偿机制不完善、担保机构的效率低下,所以,银行做贷款风险评估时,这样的企业往往会被评为风险过大,不太愿意向其提供相应的贷款,即使提供贷款,其所负担的贷款利率也都高于央行所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金融办公室公布的数据显示,在2014年黑龙江省金融机构发放给中小企业的贷款中,其贷款利率绝大多数超过了贷款基准利率,平均超过贷款基准利率19.3%,大幅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4.企业社会信用环境较差 目前,正是黑龙江省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快速时期,但有些企业改革只注重形式,注重短期获利行为,经常出现逃避银行债务现象。一些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步显露出了自身的缺点,有些甚至为了获得银行贷款制造虚假的交易合同,并利用一些不规范的手段来逃避银行债务。这些现象都给银行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严重破坏了社会信用环境,导致各商业银行不愿轻易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二)黑龙江省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因 1.地理位置决定了企业发展缓慢 黑龙江省的地理位置决定了黑龙江省中小企业与南方企业在地理、气候等多方面所处的劣势。冬季气温较低,没有先天的海港条件,沿海贸易发展较为困难,导致中小企业的成长性变弱,许多金融机构不愿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 2.由于金融的制约,对中小企业融资产生了抑制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更注重于大中型企业的发展而忽视了中小企业,导致中小企业被边缘化。中小企业在规模、结构和管理方面都与大型企业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但商业银行所建立的信用评价和信贷管理体系更适用于大型企业,使得中小企业不能更好适应这种评价体系。政策的缺陷严重制约了黑龙江省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金融越不发达,融资成本就越高。由于金融长期的制约,出现了资金不流畅的现象,这就对整个社会的融资,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产生了抑制作用。 3.由于银行激励机制不健全,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 在我国的银行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商业银行仅对信用风险约束机制进行了强化,却没有建立与之相对应的激励机制,在风险控制方面,客户经理所承担的责任与其收入出现了严重不对称,使得客户经理在向企业贷款的时候产生了“惜贷”的心理。不仅如此,银行对企业贷款之后需要持续跟踪企业情况,但由于运营成本过高,加上缺少对客户经理有效的激励来控制贷款风险,因此,一些存在高风险贷款的企业项目未能被及时的排查,导致中小企业贷款的整体违约率较高,银行在对中小企业房贷时就产生“易违约”的不良印象,再加上“柠檬市场”条件下可能出现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使得银行会选择收紧针对中小企业融 资需求的信贷供给,这也正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另一个关键原因。 (一)开拓黑龙江省中小企业融资的新途径 中小企业所遇到的融资问题严重影响着黑龙江省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解决目前中小企业存在的融资问题是一项复杂的工程,要坚持开拓创新的精神,完善符合黑龙江省省情的各种规章制度,全面系统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逐步优化中小企业资本结构。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素质 中小企业要站在战略发展、全面优化的角度,运用科学发展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优化产权结构,实现企业治理结构的合理化和科学化,建立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信用水平;同时,促进与大型企业的积聚和融合,吸取优势,降低风险。创造高效的企业发展模式,扩大企业对社会的影响,提升企业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增强外部融资能力,改善企业融资环境。 (三)鼓励各类型互联网金融平台建设 利用黑龙江省长期所积累信息技术优势,促进互联网金融相关企业的合作与交流,鼓励省内p2p、众筹、第三方支付、大数据等网落平台的设立,鼓励传统中小企业和金融公司设立互联网金融部门以及相关产品开发部门,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四)拓宽互联网金融对企业的融资渠道 增加财政资金作为政策引导资金,并且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的参与。鼓励省内满足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新三板上市。对于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互联网金融机构,黑龙江省应根据其对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规模给予相应的补贴。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来实现中小企业的融资,通过p2p、众筹、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等方式来实现融资,转变中小企业过度依赖银行的局面。 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 王晋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可能引发诸多的金融风险,从理论和实践出发,在把握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本质特征和风险结构的基础上,应探索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新模式。
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脱媒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一定意义上在创新初期往往多是游离于现有监管体系之外,特别是在中国,现有监管体系是分业监管的模式,以机构监管为核心。但是,互联网金融进一步模糊了分业的边界,甚至在创新设计和业务发展上就有意地采用跨界策略,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在规避监管或进行监管套利,对金融监管体系等提出了现实的挑战。
其一,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化程度和科技含量高,对现有监管体系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完备性提出了挑战,这是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监管体系最为直接和现实的压力。
其二,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导致监管的稽核审查或现场取证等面临技术性困境。
其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监管体系的消费者保护问题更为明显。
最后是互联网金融引致混业经营模式与分业监管体系的制度性错配问题,这是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监管体系最为实质性的监管挑战。
互联网金融作为所谓的第三种金融模式在中国快速发展具有特定的制度、体制、结构和市场根源,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监管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互联网监管应该是以鼓励、规范互联网金融长期可持续发展作为基础原则,鼓励发展与风险防范相结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适应了构建多元化融资体系、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发展趋势,互联网金融在提高居民和企业存量资金配置效率、促进直接融资体系的发展以及促进传统金融创新发展等具有推动作用。从监管上,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同时引导市场主体防范技术风险、法律风险和金融风险,加强消费者保护和信息披露,是较为合理的举措。通过发展互联网金融,建立和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和多元化融资体系,是满足经济发展和转型中的多元化融资需求和居民企业多元化、便捷化和低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的必然趋势。
二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在防范互联网金融自身的特定风险之外,更要防范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体系的风险外溢效应,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互联网金融自身存在操作风险、技术风险、法律风险以及监管失效等风险,需要监管机构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加以防范,杜绝监管漏洞和监管失败。虽然,互联网金融从总量上仍然是金融体系的一个小部分,但是,其风险的内在关联性和空间传染性很强,将以银行主导的传统金融联系在一起,而中国仍然是一个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可能更加集中在银行业,但是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可能作为一个触发机制或者是“蝴蝶效应”的起点,最终导致系统性风险。这是需要金融监管当局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外溢效应的跟踪、研究及应对。
三是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防范混业经营模式与分业监管模式的制度性错配。互联网金融自身的综合混业经营趋势已经非常明显,但是,其对传统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催化作用并没有引发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比如余额宝发展起来之后,银行机构也纷纷创设了银行类的“宝宝”产品,这实际上使得银行的混业经营边界被进一步扩大,同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亦更加依赖短期资金市场,期限错配和管理压力更为巨大。而现有监管体系则是分业监管模式,在面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可能涉及多个分业领域时,监管缺陷、监管漏洞就可能出现,而这可能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触发点。
四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落脚点应该是消费者保护和信息安全。由于互联网金融服务在需求方和供给方之间可能存在更为明显的委托代理问题或道德风险,只有通过更为完善的强制性信息披露机制才可能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比如,网络贷款中存在的非法吸储、转贷、高利贷等问题如果有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机制,那么网络贷款平台破产、人员逃跑等问题的严重性可能会大大降低,消费者利益受损亦将大大减少。强制性信息披露机制和消费者保护机制是监管当局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最为急迫的任务之一。
五是,中国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背后反映了中国金融体制深层次的制度弊端:金融要素价格没有市场化;信用体系不健全,尤其缺乏市场信用;资金供给和配置机制银行独大;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的融资需求无法有效满足,资金可得性差;稳健型、固定收益类的投资工具非常少,更是缺少有效的投资渠道;银行等机构乱收费和服务质量差等诸多问题。金融监管机构更要全面深化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特别是金融要素价格市场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金融监管机制和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完善。
(第一作者单位为中国社科院金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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