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政府贴息贷款 上深圳工信委的网站看看 深圳政府补贴申请都有哪些? 1.场地租金补贴:每个月补贴500~2340元,合计2-8万 2.社会保险补贴:每个月补贴650元,合计2.3万 3.初创企业补贴:一次性1或1.5万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一次性补贴3000元 5.创业无息贷款:15-30万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参与深圳市南山区知识产权保险质押融资专项计划的企业如何申请资金支持? 一、政策内容。拓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复工复产的融资渠道,支持保险机构针对企业融资、展期、续贷等情况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履约保证保险、知识产权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引导市场化方式降低企业融资困难和成本。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参与南山区知识产权保险质押融资专项计划,并按期还本付息的辖区企业,按照实际支付评估费、保险费金额不超过7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材料。申请书;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上年度纳税证明;保险合同、知识产权评估合同;保险费发票、知识产权评估发票;贷款合同及还本付息凭证;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审核证明(如有第三方参与需提供)。 三、申报流程。申请单位登录南山区科技创新局/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仔细阅读申报通知事项,按要求填写申请书,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胶装成册并按要求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提交至受理部门。 四、联系方式。区科技创新局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张志林, 0755-86535455。 五、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
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突出的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如何申请资金支持? 一、政策内容。鼓励疫情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利用科技手段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突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参加南山区知识产权证券化专项计划,按实际融资金额不超过3.5%的比例给予扶持。 二、申报材料。申请书;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上年度纳税证明;贷款合同;放款凭证;还款凭证;利息支付凭证;合作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等。 三、申报流程。申请单位登录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仔细阅读申报通知事项,按要求填写申请书,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胶装成册并按要求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提交至受理部门。 四、联系方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安冉,0755-26542931。 五、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具体内容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 第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第八条 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十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五)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并建立项目库。 项目评审费用在特色产业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下达各地特色产业资金额度的0.5%从严控制。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等,研究提出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需求、扶持重点、扶持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连同本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在每年1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三条 财政部按照因素法,根据当年预算和各地有关经济发展指标等分配特色产业资金。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指标和项目申报评审情况,公示结束后,提出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于当年4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备案。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归属产业、地区、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名称、计划支持方式及金额等。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将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备案后,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特色产业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上报备案的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对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等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财政部对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建立特色产业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并将特色产业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九条 特色产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特色产业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则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操作办法,并在本办法下发后2个月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