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p2p网贷整治出台了83号文件的内容是什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联合印发《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引导部分符合条件的网贷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文件编号为“整治办函[2019]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 在注册资本方面,拟转型网贷机构设立的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且出资形式应为货币。而全国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且首期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5亿元,且首期实缴货币资本还应同时满足不低于转型时网贷机构借贷余额1/10的要求。 “83号文”也强调,已退出的网贷机构不得申请转型为小贷公司。这意味着,已经宣布清盘退出的网贷机构,无法再通过该方式向小贷公司转型。 网贷机构股东实力较强,原有股东不具备消化存量业务风险能力的,必须引进新的有实力的股东,并作出消化存量业务风险的承诺。 拟转型的网贷机构,经申请并通过区、市、省级有关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后,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具临时牌照批复文件,网贷机构可凭批复文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扩展资料
《意见》明确了拟转型网贷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是合规条件。网贷机构存量业务无严重违法违规情况。结合合规检查情况,网贷机构存量业务及财务管理较为规范,最近1年保持全量业务银行存管上线状态,最近2年网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场监管、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无严重违规处罚和违法犯罪记录。 不存在查实的重大违法违规投诉记录,不存在违法违规开展各类金融业务的情况,积极配合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已退出的网贷机构不得申请转型为小贷公司。 二是有符合条件的股东和管理团队。网贷机构股东实力较强,原有股东不具备消化存量业务风险能力的,必须引进新的有实力的股东,并作出消化存量业务风险的承诺。 三是转型方案具有可行性。网贷机构提出的转型方案要充分考虑出借人的利益,事先与出借人充分沟通,获得大多数出借人的支持配合; 要得到有权机构(如出借人大会,股东会等)的有效同意,并且有能力、有相关机制确保方案有效执行。网贷机构要公布线上线下联系方式,畅通与出借人的沟通渠道。 四是金融科技实力强,符合线上经营要求。对于拟转型为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的网贷机构,还应具有较好的互联网背景和网络技术资源基础。 具备全流程线上完成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条件,且能与监管系统对接,满足非现场监管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网贷之家-重磅!P2P网贷转小贷指导意见出炉(附全文) 有谁知道,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平台的四个文件是哪四个 您好,不是文件,是四条红线。
对于P2P网络网络平台,在鼓励其创新发展同时,也应该合理设定业务边界,银监会要求其必须把握四个边界: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二是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截止目前,国家出台了哪些规范p2p网贷的文件 目前已经出台了关于P2P网贷监管的相关框架: 期中已经指明P2P网贷平台由银监会来监管,银监会将成立普惠金融工作部管理P2P理财平台。 p2p网贷整顿文件出台,信贷机构收费标准怎么算?
星星盼月亮,盼着深山出太阳,p2p现金贷整顿文件规范了与社会问题紧密相关的细则之后正式在无锡落地,光大饱受暴力催收的网友们终于拨开云雾看见了阳光。有人说这不是无锡的的嘛,跟我们有什么关系?道理很简单,当时网贷刚开始监管的时候,许多条例、文件、传闻都是只限制在北上广深几个城市,问题在于:全国98%的p2p现金贷平台都是在这四个城市注册运营的。废话不多说,给大家摘取了本次监管整顿文件的六大细则,预计不出多时全国都会陆续颁布,大家赶紧提前了解一下吧: 一、资质认定,采取准入式管理,未依法取得放贷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套路很明显,如果连运营的规范法则都不能做到,那么干脆你就不要玩了。第一条就是直接对各大半路出家、小团体融资放贷甚至个人都列入其中,把门槛再提一个档次。就像前面说的,私贷、第三方放贷这一类是无底洞,现在整顿文件第一条就强调了必须“依法”取得放贷资质,敢问现在有几家p2p现金贷平台符合放贷资质? 二、收费标准,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上来就强调了“收费标准”单独四个大字,后面着重详细描述“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就是收取的所有费用加上利息折算成年化形式不得高于36%上限!前面一句是“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强制拒绝高于年化36%上限的各种形式的贷款存在。最后更是强调“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也就是说,贷款业务对于借款人满足的条件、借款人逾期后的处理办法必须全部提前、公开展现出来,有问题?投诉搞定你! 三、合格借款人认证,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 门槛和需要展示的内容限定之后,p2p现金贷平台开始筛选优质客户,“各类机构”必须“了解你的客户”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借款人已经变成了一个消费者,发生了质变!借款等于消费,如果你的产品有问题,我身为“消费者”可以举报你。最重要的是最后一句话,“各类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放款平台在放款之前,也要考察借款人的债务情况,并且不能“诱致”其陷入债务过高或者其他贷款陷阱。这难道不是在限制私贷? 四、审慎经营,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这一条解析之前得要知道,p2p现金贷平台也是公司、企业,运营的根本目的也还是上市。这一条规定的是平台的风控必须自己把控好借款人的大数据和征信双重信息,不能够隐藏因此造成的不良资产(坏账率)。这一条或许同某银行近期的处罚原因相关联,同时也是p2p行业两头端平的措施,毕竟坏账率高了对付给融资端的资金便出了问题,大家懂的。 五、催收手段,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这一条恐怕就是网友们的重磅福利了!严格规定“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爆通讯录?p图恐吓?威胁短信?上门骚扰?没有法律法规之前可能没办法整治你,现在法律法规明确了,再犯就是自投罗网! 六、隐私保护,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相信很多网友近期也有所发现,很多所谓的大数据平台、大数据查询平台都销声匿迹了,原因何在?上面已经说过“各类机构”属于所有的放贷一端的合法合规平台和组织,他们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能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当然,这一条可能有一点点漏洞,一个人的信息问题不能说明什么,可能得有团体组织才行吧。 相信饱经现金贷暴力催收的网友看到本文都会非常激动,也会有一部分人觉得“然并卵”,我们要坚信: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无锡的今天,就是广大金融机构的明天!我们期待全国性的整顿文件赶紧下达吧! 人人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文件是真的吗? 在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文件,它这个是真假,你要打这个中国银行的电话。 网贷监管条例指出,网贷平台有做好反洗钱、反欺诈、反恐怖融资义务,那网贷平台反洗钱系统如何对接人行? 互联网金融的除了实时性和便捷性等多重优势之外,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风险,这些风险包括平台道德风险、投资风险、刚性兑付风险以及这些风险连锁反应产生的社会不稳定的风险。 与上述宏观层面上的风险相比,洗钱风险是更加微观而具体的风险,但这种风险必须被重视,互联网渠道的便捷和匿名性对洗钱提供了绝佳的通道,在反腐不断推进的情况下,要警惕互联网金融成为贪腐分子转移资金的渠道。互联网金融平台纳入反洗钱监督互联网金融平台纳入反洗钱监督 近日有消息称,监管层已经建议将互联网金融平台纳入反洗钱监督,要求平台按照反洗钱的相关要求做好相关措施。 所谓洗钱,一种是隐藏资金来源,一种是隐藏资金去向。 从狭义上说是洗钱指将非法来源(贩毒、走私、诈骗、贪污、贿赂、逃税,恐怖活动犯罪)资金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但除了把“黑钱”洗白外,还有一种相反的情况,就是把“白钱”洗黑,目的是隐藏资金流向,把正当资金用于非法目的,或者谋求侵占国有或他人的资产。 巴塞尔银行委员会对洗钱的描述是,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帐户向另一个帐户作支付或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资金保管服务存放款项。 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文件指出,洗钱的危害祭旗严重,主要表现为六大危害:1.为犯罪行为和恐怖活动提供资金支持;2.洗钱活动危害经济发展,削弱宏观经济调控效果;3.助长腐败行为;4.影响金融市场稳定,引发市场动荡和汇率波动;5.损害合法经济体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6.破坏金融轰动稳健运营,加大金融机构法律和运营风险。 由于洗钱危害严重,我国制定了专门的机构和法律来打击洗钱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成立有反洗钱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也在2007年正式施行。 肖磊:互联网金融监管文件到底说了啥 由国家十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发布,这是互联网金融行业期待已久,也是令其忐忑不安的一个政策性文件,好在这块石头终于落地。 关于这份文件,符合中国政府一贯的金融监管逻辑。对于新兴的,尤其是跟金融相关的市场,中国监管层一直是持有一种乐观但十分谨慎的态度,能够“容许”互联网金融规模性“野蛮生长”两年多,也是体现了其足够的“宽容”态度(实际上也跟互联网金融领域本身的呼吁和自身不断成长有关)。 互联网金融从更大的层面来讲,是一种新的金融产业形式,这种金融产业形式将整个社会的金融服务终端转移到了用户的电脑和手机上,让传统的柜台式金融产业形式失去了根本性优势,带来的不仅是服务模式的转移,更主要的是用户习惯以及品牌认知的转移,最终将导致利益格局的重新划分。同时,也给整个金融系统的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尤其是近一年来,诸多互联网金融公司开始介入到资本市场,开始对股票等投资者进行“融资”、“杠杆配资”等服务,这触动了银行、券商等利益攸关方,也使得监管层加快了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步伐。 《意见》的出台非常及时,但如果仔细关注《意见》当中罗列的细节,此文件应该早就形成了共识,只是在选择一个合适的时间公布。由于互联网金融牵扯到的不仅是成千上万的民营小微企业,更囊括了诸多国有企业,因此《意见》当中明确了一个方向,就是要“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这是一个比较明显的进步,说明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再“一刀切”。但对于那些没有“国资”背景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文件出台后是不是能够获得更好的成长空间,目前看还不太好说,因为大多数互联网金融企业并没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达到监管要求和门槛竞争能力,如果因为“小”而失去存在和竞争的机会,恐怕整个互联网金融领域最终也会得上“大企业病”,失去了普惠金融的作用。 当然,《意见》最重大的意义在于,国家层面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有了期待和定性,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做第三方资金存管,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企业跟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基金公司等一样,可以做到客户资金和自营资金的分离,不仅保障了客户资金安全,而且给互联网金融企业带来了长远的生存信誉。要知道,在很多类似的金融交易市场,央行是禁止银行等金融机构给相关公司提供第三方资金存管服务的。可能市场对此还不太明白,实际上允许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众筹、网贷等公司做第三方资金存管,意味着国家层面真正开始接受互联网金融企业属于金融企业的范畴。 《意见》当中还提到,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这一方向预示着,互联网金融企业不仅可以跟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资金存管、支付结算等根本性合作,还可以允许互联网金融企业向资本市场融资。这一方向真正的好处在于,诸多风险投资机构,以及大型产业投资基金对投资互联网金融企业有了更大的信心,在退出机制方面建立了更具实际意义的诱惑力,影响是很深远的。 至于《意见》当中具体哪类互联网金融业务归哪个部门监管,并不是非常重要的事,这也并不是监管方面的明确化,而我认为这恰恰给以后更复杂的市场留下了隐患,因为很多互联网企业本身就横跨多类业务,如果不成立一个专门的协调和综合性监管机构,很难非常明确的将互联网金融企业归类到某个特定部门来监管。按照惯例,随着监管环境的变化,最后可能不得不成立一个类似“部际联席会议”的组织来协调监管。 《意见》对整个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来说,意义深远,但有好有坏。虽然目前看国务院肯定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价值和形态,也希望能够为整个普惠金融和实体经济带来实质性贡献,但《意见》的出台给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注册、成立、运营等方面带来了很多“权力寻租”空间。比如《意见》当中提到,“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这种非常模糊但又带有禁止性质的阐述会导致各个部门形成简单的否决和推诿,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企业要想建设一个网站,都可能需要很多审批手续,更别说展开后续业务了。实际上这一点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是最要命的,因为从互联网本身的角度去“卡住”互联网金融的话,就像扼住咽喉一样“有效”。 《意见》当中关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部分较多,其中一条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这一条长期看对市场是有好处的,但短期可能会导致诸多企业资金方面吃紧。尤其是目前对于网贷企业的监管更加强硬,明确指出,“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这基本上就是判定“资金池”是违法的,并且“不得提供增信服务”,这就几乎扼杀了网贷公司的后续创新。 未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虽然前景光明,但免不了“巨头化”和“官僚化”,原因有三个,首先,随着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越来越严格,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门槛将大幅提高,运营难度增加,如果没有强大的现金流或投资人支持,扩展业务的成本将越来越大,尤其是在对网络营销方面进行相关宣传管制之后,相对传统金融企业的优势会逐渐丧失;其次,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制定经营规则和行业标准,以及制定自律惩戒机制,要想“玩”转互联网金融,就得进入类似的官方行业协会,并付出更多公关以及时间成本;第三,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在于客户群极其广泛,但目前《意见》以要求将研究“互联网金融合格投资者”制度(给投资者设定门槛),这实际上就预示着更多互联网用户将无条件参与到互联网投资理财市场,将屏蔽更多投资者,诸多企业失去终端优势。 我个人最关心的是,监管层在更深一层的监管方面,比如在未来制定具体法律法规层面,是否能够更多的邀请互联网金融企业及当事方参与讨论,让更多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或研究者参与研究;在关于投资者保护方面,如何做好更多服务型工作,在塑造契约精神、解决争议、仲裁等方面如何有效的跟现有法律法规对接;如何明确互联网金融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对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如何做有效监管。至于互联网金融产业本身,还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关注其发展,《意见》当中虽然有很多定性和明令禁止性条款,但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兴的产业模式,暂时的定义和判断并不能代表未来的模式和方向。 《意见》当中还提到一点,就是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这一点值得行业期待,目前就算在全球来看,对整个互联网金融领域专业的研究机构和研究者还比较少,都还是基于传统金融模式的延伸和单一的概念化解读,并没有站在互联网金融制造的货币流动性/周期和产业关联度(互联网+),以及新的消费、支付、集资、网络协议/契约等综合性金融业态展开大面积的研究,导致市场和监管层依然缺少对互联网金融的宏观认识,以及更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缺少决策参考和学术支撑。如果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更加广泛和专业,未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也将会变得更加符合市场及产业需求,整个中国经济也将成为互联网金融最大的受益者,因为跟欧、美等背有历史包袱的金融市场相比,中国在发展互联网金融方面可轻装上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