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优惠政策有哪些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什么好处 1.税收优惠: 执行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认定前25%) 2.现金奖励: 地方政府补贴10万-200万资金奖励(每年有变动,以当地政府最新通知为准) 3.融资贷款: 更容易获得VC投资(风险投资)和各大银行的贷款 4.项目扶持: 企业申报各类专项资金、补贴、实验室项目的有利条件 5.政府采购: 高新技术企业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体系 6.吸引人才: 享受引进人才,积分落户政策;外籍高管可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中国绿卡) 7.税前扣除: 享受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8%的部分税前扣除 8.品牌提升: 提高企业研发管理、治理能力 9.更有利于享受企业通用优惠政策: 1)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对财务报表有利; 2)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3)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可按照175%扣除加计; 4)可为员工办理工作居住证,可为企业法人申请上海市户口.:可享受购房/买车/上学绿色通道; 5)办公改善:部分省市优先获得办公及工业用地等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搜{ 北京智源同创 }全国办理高新申请,高新复审,双软认证,软著申请等 高新技术企业贷款 利率是多少 你去银行看看,如果不行可以找找信贷。利率好像不分技术企业这些。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我是河南省的 税收优惠是政府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的税收鼓励和照顾措施。近年来,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推动科技进步,国家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总的看来,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大致分三部分一是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二是对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纳税收优惠;三是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为了帮助高新技术企业更好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下面对有关政策作一介绍。
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北京新技术开发试验区内设立的新技术企业
北京新技术开发试验区成立于1988年,对设立在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即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一种或多种新技术及其产品的技术密集、智力密集的经济实体,实行以下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可按上述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合同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批准文件验收。经海关批准,在试验区内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科加工,对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监管;按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但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
(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批准成立之后,国务院于1991年又选定一批开发区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这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浦口高新技术外向型开发区、沈阳市南湖科技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西安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哈尔滨高技术开发区、长沙科技开发试验区、福州市科技园区、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科技工业园、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林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高技术开发区、兰州宁卧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南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国区、深圳科技工业国区、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国际科技国等。对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于新办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高新技术的范围如下:
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2.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3.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5.材料科学和新材科技术;
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7.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8.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9.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10.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11.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高新技术的范围,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技部发布。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上述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 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 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
5.有50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6.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7.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相关贸易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8.有明确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
9.企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
兴办高新技术企业,须向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开发区办公室进行考核,由省、市科委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开发区办公室按上述规定条件定期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开发区内,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经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开发区办公室审批,可转成高新技术企业。
二、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 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内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校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开办之日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在企业获利年度之后,或者北京市新技术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在企业开业之日所属年度之后,可就其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的剩余年度享受减免税优惠凡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的,不再享受上述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在申请减免税时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文件,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另外,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对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两个密集型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两个密集型企业”可以比照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进行判定。具体执行中,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级科委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后,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省级税务机关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3年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减半后企业缴纳所得税实际税率低于10%的,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允许企业选择享受其中的一种税收优惠,不得同时享受两种税收优惠。
按照规定,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三)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的先进技术企业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其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的先进技术企业,应当自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一年内,持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全部所得税税款。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故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税务机关应铵40%的退税比例力理退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3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可再按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按照规定,外国投资者按照上述规定申请退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账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形式,均可 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的优惠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本地化改造(不包括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是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鼓励。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是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三)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优惠
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集成电路企业的特殊优惠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2.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海关应为其提供通关便利。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需要说明的是,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总之,衡量一家企业能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是看是否符合上述规定,而不论其是否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 1、高新技术企业对其来源于境内、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3、企业为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经费投入,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可税前扣除的比例提高至8%,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企业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低于100万元(含100万)的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单位价值高于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6、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我国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实际税负超3%的部分)用于研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在生产的,可作为不征收收入。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参考资料:-企业所得税
什么是贷款贴息政策? 贷款贴息政策是指国家为扶持某行业,对该行业的贷款实行利息补贴,此类贷款称为贴息贷款。
贷款贴息指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或者部分贴息,借款人本人贷款期内不支付利息,贴息最长不超过两年,展期不贴息。 财政贴息贷款由政府来主持,一般目的在于激活经济的活力,促进经济发展,是财政补贴的一种形式。 国家对某些企业的某些项目贷款利息,在一定时期按一定比例给予的补贴。 运用财政贴息的好处是: ①用较少的财政资金可以吸引大量的社会资金,以保证国家重点建设资金的需要。 ②由于财政贴息首先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因而有利于调整投资结构,实现产业结构合理化。 ③有利于降低企业产品成本,增加企业盈利,从而也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 ④对不同行业实行不同的利率,有利于建立合理的利率体系,有利于间接调节生产和消费。 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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