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监管细则是否意味着房地产股权融资不能做了 其实,根据我国相关金融法律规定及实践操作,房地产企业融资的基本模式主要有三大类: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以及混合型融资(即融合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而其间,又可以根据适用范围及风险点控制等因素的不同具体细分出十数种操作方式来满足房地产企业或项目的不同融资要求。笔者认为,开发商融资难点并不在于缺乏融资渠道,而在于不了解融资渠道或是缺乏必要的融资基本条件,以及未对企业未来的融资需求作必要的规划和安排,导致一种渠道受阻时无法及时启动其他融资渠道。 下面笔者分别介绍一下除银行贷款、民间借贷以及公司间拆借之外的几种典型融资模式。 (一)债权融资 1、典当 典当是指当户(需要融资的房地产企业)将其动产、财产权利或其他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资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后取回典当物的行为。 典当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渠道和方式,相对于银行贷款,优点在于门槛低、手续灵活简单,融资简便、快捷、省时省力。对于资金需求不大,又有适当的典当抵押物的情形下,是房地产企业解决燃眉之急的一种有效方法。 2、信托贷款 信托贷款是指信托公司通过众多创造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后,以信托贷款的形式贷款给企业,操作程序上和银行贷款并无本质空间不同。但在当前宏观迅速腾达调控银行银根紧缩的大背景下,信托贷款相比银行贷款容易获得。 3、公司债券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规定,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的本质其实是公司向广大投资者借款,之后按照事先约定的利息归还本息的一种借款方式。 根据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公司债券的发行归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主要针对上市公司。 4、企业债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其他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企业债券的性质和公司债券并无不同,依据目前中国的法律框架,企业债券的发行归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主要针对非上市公司。 P2P网贷信批细则下,哪些平台最透明 你好,互联网金融平台是否安全无法预判, 现在监管加强,只要开立平台就都是正规的, 而风险主要来源于后期运营过程,这是无法预判的。 p2p监管细则规定的网贷平台十三项禁止有哪些
p2p监管细则规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归集用户资金、禁止提供担保、禁止对项目进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实名制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禁止发放贷款、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禁止从事股权众筹。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扩展资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温馨提示您:网络借贷为自愿,出借资金须谨慎。风险意识 【公益短信】广东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温馨提示您:网络借贷为自愿,出借资金须谨慎。风险意识记心上,本息损失皆自担。 2016年最新出台的P2P网贷监管细则有哪些 一、明确借款上限: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在不同借款平台总额不超人民币100万。如借款者为法人或组织,则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P2P不能触碰13条红线:(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限额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必须有银行存管 国家最近对网贷都出了些什么政策? 8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官网公布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该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金融行业行为标准,也进一步升级了监管政策。 该条例对目前的P2P网贷行业总体来说有如下三点影响:第一,该条例与最近公布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以及《高法》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是一脉相承的,为P2P网贷的细则制定确定 了法律基础。该条例特别说明了网络小额借贷管理需遵照此办法执行,因此对P2P网贷来讲也具有牌照监管含义,可以想象P2P网贷的细则将是非常严格的。第二,该办法规定所有非存款的放贷组织可以将资产对机构做债权转让和资产证券化,但并没有允许对个人转让,或者有类似吸收存款的行为,这会对现在很多线下吸收资金的P2P网贷机构产生影响,迫使其把线下资金端向线上转型。第三,该办法强调组织信息的共享和报备,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征信体系,有望结束目前放贷机 构重复授信和混乱经营的局面,对p2p机构的长期稳健发展是一大利好。 新的监管细则出台后对网贷的影响有哪些? 新的监管细则出台后,对网贷是有一定的影响的,主要是对网贷的申请已经批准,都会有一系列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