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的明显缺点是多选(p2p网络借贷的优缺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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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1-7-9 19:19:16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p2p模型的优缺点
一P2P网贷行业的优势
  P2P网贷行业是一个新兴行业,自身商业模式改变很灵活,可以快速的适应市场和客户。但是P2P网贷企业也遇到了很多企业面临的问题,例如成本、效率、风险、用户、市场等。
  1)大数据风控优势
  P2P网贷成立时就对外宣称大数据风控是其核心优势,很多P2P网贷企业高薪聘请金融行业风险管理专家,参考国外的金融风控模型设计其风险管理体系,FICO模型是被用的最多的模型,Zest Finance也成了很多风险管理模型参考的标杆。由于中国数据封闭,很多模型拿不到数据,所以其效果并不好。
  其实最有效的风险管理方式就是贷款前尽职调查,抵押品/质押品真实可靠,现实的情况是线下的风控管理还是比线上的风险管理模型具有优势的。由于缺少大量的金融数据,P2P网贷行业大数据风控,任重导远。
  2)技术优势
  P2P行业技术主要优势,很多P2P企业最大的投资就是系统建设。这个的确是王道,如果P2P企业自身系统建设良好,大部分资金可以从线上获得,大多数金融交易可以通过线上完成,其企业的经营成本将会大幅度下降,P2P企业技术优势就会转化为成本效率优势。
  任何一个P2P网贷企业如果达到一个经营成本临界点(即其运营费用与收入比小于30%),就意味着P2P网贷企业经营成本低于银行,可以取得成本的规模效应,真正对金融行业产生威胁。
  3)运营效率优势
  大部分P2P网贷企业员工年龄较年轻,整个行业正处于野蛮发展阶段,企业内部管理偏向互联网企业,内部消耗较小,员工承担多种角色,执行力较高。P2P网贷企业人员工作效率高,其人才资本收益水平也较高,相对金融企业,具有较大对优势。这也是很多年轻人愿意从传统金融行业转向P2P企业对原因。从2014年起,据估计至少有上万人从金融行业转向了P2P网贷行业,包括很多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主管和客户经理,过去一年很多外资银行资深客户经理纷纷跳槽到P2P行业或是财富管理公司。加入到P2P网贷企业到银行员工,其最大到感受就是节奏快,效率高,大家工作积极,企业合力大,生命力旺盛。
  4)用户优势
  未来消费主体是80、90后,他们都是移动互联网一代。未来的客户更喜欢网上理财和消费,其用户基础大(80、90后总体人数超过3亿),线上获客成本低,有利于短时间获得大量客户,并且形成消费规模。
  P2P网贷企业的定位就是线上获得客户,通过风控系统和线下审核来控制风险。P2P网贷平台可以跨地域经营,中国所有线上理财的客户都可以成为起目标客户,相对金融行业,其客户没有区域限制,获客成本低,未来客户成长性好,客户群大,P2P网贷行业具有先天的获客优势。
  5)牌照概念
  中国最缺的就是资源,任何需要资源控制的行业都很有商业机会。第三方支付拍照的价格已经涨到了3亿元,考虑到P2P网贷可以实现直接融资,进入供应链金融、产业金融、消费金融企业,未来P2P网贷行业的牌照价格应该在5亿以上,这也是为何很多上市公司收购P2P行业的原因,也是很多P2P网贷企业不断出现的原因。
  很多产业资本很看P2P网贷企业,一个原因就是其金融牌照,未来其金融牌照的想象空间巨大。
  6)成本优势
  同传统金融企业相比,P2P网贷没有太多商业网点,大部分产品推广通过线上进行,人员支出和市场支出相对比较低。产品推广多集中在线上,其成本比线下推广降低70%以上,可以充分利用其技术优势,形成规模用户效应,运营成本优势明显。
  切忌P2P网贷行业不要投入过多线下资源,因为其成本无法和银行的规模效应相比。市场上已经有一些P2P公司,贷款总额超过十几亿元,但是其员工不足100人,以技术人员为主,主要依靠线上的渠道来进行获客。
  二P2P网贷行业的劣势
  1)成本问题
  P2P网贷行业金融杠杆小,贷款也很小。大部分的P2P网贷行业的年交易金额在10多个亿,其毛利率大概5%,除掉2%左右的担保费用或者风险准备金,利息收入只有3%,一般市场投入费用在30%,剩下的收入用于运营费用就捉襟见肘了。一般营业收入达到10多亿的P2P网贷公司,人员应该在200人,系统建设费用(1000万)+人员费用(人均20万)+租金成本(300万)将超过5000万。营业收入达到15亿以上才能达接**衡(还没有考虑超额坏账率)。市场上绝大多数P2P网贷公司从现金流角度其实都是亏钱的,主要原因一个是运营成本高和坏账率高。
  2)资金池劣势
  对于部分p2p网贷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小贷公司转型初创型)和银行可以撬动几十倍的资金杠杆相比劣势明显,同样是2%的利息差,银行总收入会很高。当然如果是纯平台型的P2P网贷公司,其可以维持更高的杠杆,从最新的监管思路来看,未来的P2P网贷监管也将摒弃杠杆率监管的思路。
  P2P网贷只能做大贷款规模,依靠贷款规模来提高收入,但中国整体的民间借贷规模在8000亿元,很多在小城镇和农村,2014年P2P网贷行业整体销售金额大概是3000个亿(没有经过期限调整,是发生额累计),目前的市场规模没有办法养活市场上2000多个P2P网贷企业。即使加上产业金融的交易,2015年上半年的6000多亿的销售也是没有办法支撑这2000多个P2P网贷企业运营成本,如果不开拓其他市场,仅仅依靠民间借贷市场,80%以上P2P网贷企业都会被淘汰。
  3)资金的期限错配
  P2P网贷行业没有办法建立资金池,每一笔客户投资必须有相应的贷款需求,10%几以上沉淀资金成本P2P网贷企业无法承担,而且资金池运作也是P2P网贷为了监管的禁止的重点,尽管目前众多平台不可避免仍然坚持资金池运作。
  银行如果有一笔二十万的贷款资金,其需找到另外一笔二十万的存款和其相匹配,银行可以通过网点吸收存款,拥有大量的活期和定期存款,很容易找到二十万元错配资金。P2P行业由于资金成本高,没有办法实现期限错配,P2P行业的贷款只能停留在小额小贷,超过1年以上的贷款和20万以上的贷款多具有较高的风险。P2P行业规模做大很难,并且运营成本更高。
  4)坏账率
  P2P网贷行业较高的坏账率众所周知,主要原因是大部分借出去的贷款用于小微企业经营,最近几年国家的宏观经济环境较差,小企业经营艰难,导致了小微企业坏账率较高。
  即使靠小微企业出名的民生银行,其内部透露的坏账率也可能超5%,陆金所对外公布的坏账率在5%。P2P网贷行业内部人士说,经营好的坏账率在5%-10%左右,差一些的坏账率就可能超过15%,当坏账率超过平台获取的平均利差,平台很可能面临亏损。
  大多数P2P网贷企业不停地进行融资,其根本原因就是坏账率较高,不得不靠出售一些股份来进行经营。每次看到某某贷又获得了几千万美元风险投资,大家就明白了,它的钱花光了,又缺钱了。
  5)风险管理
  从金融风险管理角度出发,如此高的资金资金收益,一定蕴含着不少的风险,P2P网贷行业常见的风险主要集中在平台信用风险、借款人信用风险、网站技术风险、客户信息保护、政策法规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中最大的风险就是流动性风险。
现在的p2p网络平台都那些缺点和不足?该注意些什么?
P2P网络借贷(100%本金保障)(最高20%年转化率)(最低50元起步)
即Peer-to-peer lending,或称点对点信贷,是指社会主体利用中介机构的网络平台将自己的资金出借给资金短缺者的新型商业运营模式。它是民间借贷由“线下”发展到
“线上”的结果,是公民行使自身财产权利的体现。网络技术日益发展,正规融资渠道受限,熟人社会的解构,通货膨胀率日益高企,投资方式限缩,个人征信体系
的不断完善,皆助推了P2P网络借贷的产生与发展。
网贷投资具有一下特点:
1. 投资门槛低。
除陆金所最低投资需要1万元以外,大部分的网贷平台投资门槛低至50元。相比信托和银行理财产品的高门槛,网贷投资是低门槛的大众理财产品,适合所有阶层的投资者。
2. 投资收益稳定。
作为约定利率的借贷产品,网贷投资的收益是比较稳定的,参照中国网贷五年来的借贷利率水平,平均而言整体的收益率水平大约在20%左右。当然近期随着营销活动较多的新平台的不断涌现,整体的收益率水平有上升的趋势。而主流的网贷平台的利率水平则是稳中有降。
3. 投资期限可自由规划。

网贷投资,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以及未来的实际情况,选择投资的期限,而许多平台也允许让投资者用未到期的投资做担保在平台上借款,以满足不可预测的资金
需求。这让网贷投资的流动性得以释放。投资者既可以参照未来的资金需求情况来选择投资期限,也可以在平台上借钱来暂时迅速提现。满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资金
需求。
4. 系统风险是网贷投资的主要风险。
网贷投资作为民间借贷的网络化形式,信用风险是主要的风险,也就是如果
借款人不还钱,那么投资者就有损失本金的可能性。但是在中国,许多作为资金中介的网贷平台充当了担保人的角色,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款,那么网贷平台会先行
垫付本金或者本息,这让投资者规避了借款人逾期不还款的信用风险,而所有的风险只在于网贷平台本身是否可靠,平台自身是否能够承受逾期的压力。只要平台存
在,投资者就没有损失本金的风险。
在通胀依旧,经济形势复杂而投资者可赚钱的投资渠道不多的大背景下,网贷投资的优势就显现了出来。
首先,相比于低迷的中国股市,随之消沉的开放式基金和各种私募产品,以及与CPI拉不开距离的低收益的储蓄和银行产品,网贷投资的收益率稳定而且保持较高水平。
其次,网贷投资的流动性可以通过合理的规划而增强,变现能力比有许多相似之处的信托产品要强的多。在一些可以净值借款的平台,早上提出提现申请,中午或者下午资金就可以到达投资者的银行卡里,实际的流动性比货币型基金都要强。
第三,最低的投资门槛,让所有人都可以享受投资的收益,这是其他大部分投资工具尤其是高门槛的信托以及银行理财产品所无法实现的。
第四,相比期货等保证金交易产品,网贷投资的风险适中,而通过分散投资,风险完全在普通老百姓的承受范围之内。
最后,对投资者的要求较低。网贷投资无需太多的投资技术和经验,在大部分平台都保本的情况下,只需要选择安全的投资平台,就可以实现稳定的收益。而一些平台有自动投标功能,设置后无需在线就能自动投标,适合没有时间上网的投资者。
【网贷平台在中国属于新兴的阶段,才刚刚开始,要谨防上当受骗!现在缺少法律法规的保护,理财人的权益很难保障,所以要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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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P2P网络借贷的现状

P2P
网络借贷自2005年在中国产生以来,发展迅猛,呈现出经营主体成倍增加,涉及面不断拓展,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参与人数骤增的发展趋势。根据现有的P2P
网络借贷运营模式,可将其大致归为三类:第一类,单纯中介型。P2P网络借贷运营主体仅充当借款人与贷款人的中介,负责对借贷者的信息进行审核,但不分担
借款者还款不能的风险。第二类,复合中介型。借款人与运营商共担风险,借款人的本金有保障。运营商通过加强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核以保证其及时还款,降低自身
坏账率。第三类,复合中介兼公益性。这类运营商在借款主体上具有特殊之处,主要针对在校大学生,带有扶贫帮困的色彩。

二、P2P网络借贷中经济犯罪发生的五种类型

P2P网络借贷有先天性的“硬伤”(如性质不明、监管缺失),加之其自身具备的独有特征(隐蔽性强、涉及面广),以传统民间借贷领域的经济犯罪活动为鉴,不免使人担忧P2P网络借贷是否会成为经济犯罪活动的又一“重灾区”。

(一)
主体定位不明确,游走在灰色地带。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活动。刑法第174条第1款规定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P2P网络借贷并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网络借贷虽然不具有
商业银行性质,但运营主体大都由自身负责管理出借者的资金,对贷款人的条件进行审查之后将资金借出,该行为类似于商业银行的储蓄借贷业务,难免有沦为经济
犯罪行为之虞,可能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二)资金来源无法核实,为洗钱犯罪提供便利。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洗钱罪,该罪要求行为
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网络借贷的现金流循环于银行资金监管体制之外,成为
不法分子隐秘、安全、快捷的洗钱通道。但P2P网络借贷运营者仅注重借款者资金用途的审查,对于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无法核查,难以认定其洗钱罪的主观故意,
故无法以洗钱罪对运营主体及贷款人的行为加以定性。

(三)借款人征信核实体系不健全,诈骗犯罪时有发生。网络借贷运营者履行了出借人对
借款人资信审查的职能,现有的审查内容多局限于个人的身份信息、工作证明、银行流水、资金用途、联系方式等,但以上信息在网络中极易被伪造,而信息审核者
并不具备完全的辨识能力,很可能导致借款者凭借伪造信息,骗取借款后卷款而逃。同时,网络借贷运营者亦会出现侵吞出借人资金,出现“人去楼空”的结果,投
资人利益也无法保障。

(四)容易引发涉众型犯罪。网络借贷涉及人员多,地域范围广、隐蔽性强、监管真空、资信审查不完善等特征为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了保护屏障,同时加大了公安机关查处、打击犯罪的难度,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不特定
对象以超过法定利率的方式吸收资金数额较大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将非法募集资金挥霍、逃跑、用于违法犯罪目的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构成集资
诈骗罪。

(五)高额的投资回报率诱发高利转贷行为。刑法第175条规定了高利转贷罪。网络借贷双方通过协商,最终确立的利率水平大多超
过了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高额的投资回报不免会诱使资金短缺但又想投机取巧之士提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将资金转贷以谋取利
益,从而构成高利转贷罪。

三、P2P网路借贷中经济犯罪防控对策

(一)改变管理思路,重视市场经济的自循环体系。直
接的政府管制并不必然带来比由市场和企业来解决问题更好的结果。因此,通过法律手段而非粗暴的行政干预来调节民间借贷行为,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尽量
减少公权对私权运行的过度干预,以使其在摸索中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

(二)加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制定“放债人条例”、
“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等,对网络借贷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监管主体、运营规范、进入与退出机制等加以具体规定,引导该行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同时还可以为执法机关提供判断依据,做到有法可依,避免行政权的滥用。同时应修改现行法律,指明民间融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打击重点。

(三)
建立行之有效的用户识别机制。准确核实用户的个人信息是网络借贷做大做强的必要前提。网络借贷运营商应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在力所能及范围内承担防范违法
犯罪活动的义务。对用户的身份信息,资金来源,借款用途,社会关系,信用记录,利率水平,还款情况进行准确核实,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
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网络借贷过程中会涉及到用户个人隐私,且多关涉个人的财产权益,为此,有必要提升网络借贷中
客户资料的保密技术,对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个人信息安全做到专人负责,及时销毁,制定客户信息泄露的应急预案,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及时处理,力争将损失降
到最小。

(五)重视电子证据的收集。网络借贷活动大多通过虚拟的网络平台完成,因此电子证据成为支持诉讼证明活动的关键证据类型。又因为电子证据所具有的易销毁、易变更、难提取的特点,所以要提高电子证据的提取、保护意识,网络借贷运营商应对相关交易记录做好备份工作。

(六)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公安机关利用其既有的网络监管优势,设定科学合理的监管指标,构建非法金融活动打防并举的长效机制,对网络借贷运营网站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会同其他部门核实,将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扼杀在萌芽状态。

(七)
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揭露犯罪分子的常用伎俩。社会大众基于牟利心理可能会忽略相关行为的违法属性,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就犯罪的常见类型、惯
用手法和动态特征开展多层面、多角度宣传,提升人民群众和有关单位的辨别、防范能力,促使他们自觉抵制犯罪活动。

(八)开拓更为广泛、
多元的投资渠道。房地产市场的高压调控政策令众多欲投资者望而却步,股市低迷使得大众投资群体心灰意冷,通货膨胀率上涨,实业投资利润回报率低,其他投资
产品亦远离大众视野,使一些投资者进入网络借贷领域。因此,开创新的投资渠道,营造良好的投资氛围亦是分散民间借贷领域的风险、改善投融资环境的可行举
措。

——粒粒贷客服竭诚为您服务——
p2p网络借贷的优缺点有哪些

P2P网络借贷有八大优势:

1、信息处理和风险评估通过网络化方式进行;

2、资金供求的期限和数量匹配,不需要通过银行或券商等中介,供求方直接交易;

3、超级集中支付系统和个体移动支付的统一;

4、产品简单化,操作简单;

5、金融市场运行完全互联网化,交易成本极少。

6、年复合收益高

普通银行的存款年利率只有3%,理财产品、信托投资等,也一般在10%以下,与网贷产品动辄20%以上的年利率是没法相比的。

7、操作简单

网贷的一切认证、记账、清算和交割等流程均通过网络完成,借贷双方足不出户即可实现借贷目的,而且一般额度都不高,无抵押。对借贷双方都是很便利的。

8、开拓思维

网贷促进了实业和金融的互动,也改变了贷款公司的观察视野、思维脉络、信贷文化和发展战略,打破了原有的借贷局面。

P2P网络借贷有四大缺点:

1、无抵押,高利率,风险高

与传统贷款方式相比,网贷完全是无抵押贷款。并且,央行一再明确:年复合利率超过银行利率4倍不受法律保护。也增加了网贷的高风险性(一般是银行利率的7倍甚至更高)。

2、信用风险

网贷平台固有资本较小,无法承担大额的担保,一旦出现大额贷款问题,很难得到解决。而且有些借款者也是出于行骗的目的进行贷款,而贷款平台创建者有些目的也并不单纯,携款逃的案例屡有发生。

3、缺乏有效监管手段

由于网贷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手段,央行和银监会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指导网贷。对于网贷,监管层主要是持中性态度,不违规也不认可。但随着网贷的盛行,相信有关措施会及时得到制定和实施。

扩展资料

P2P是英文person-to-person(或peer-to-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伙伴对伙伴)。又称点对点网络借款,是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属于互联网金融(ITFIN)产品的一种。属于民间小额借贷,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的网络信贷平台及相关理财行为、金融服务。

在监管不完善的情况下,信息不透明一直是P2P平台跑路的重要原因之一。投资者和平台之间的信息不相称,导致用户无法判断项目的真实性、平台经营情况等等,最终发生危机。

P2P在2017年迎来了重拳整治,这一年8月25日银监会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首次较全面地明确了网贷平台应当披露的各类信息、披露时间、披露频次及披露对象等,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信披概念进行统一口径。信息披露透明与否,关乎着投资者资金的安全,也关乎着平台未来的发展之路。

参考资料:——p2p


综合分析 P2P网贷的优点与缺点都有哪些
网贷程序更加方便快捷
      网络操作让传统的理财方式简化很多,只要经过较为简单的步骤,就可以很快完成认证与清算等流程,双方只要通过网络就可以实现最方便的操作。
      高收益率
      P2P网贷的收益率也是非常可观的,相比较普通银行3%的利率,P2P网贷平台的利率高达8%至12%的利率,远远要高过其他利率。
      风险高
      相比较传统理财方式,这种P2P理财方式的风险要大得多,因为没有诸如银行要求的各种严格要求,对资质与能力进行较为严格的审查与核查,网络中因为资质审查过于简单,因此其风险也要大得多。
      大额贷款风险大
      因为P2P网贷风险性相对较大,制度规范不够健全,因此在P2P网贷中可以进行小额资金的贷款,如果是较大金额的话,如果是被某些非法平台利用的话,可能会有一些很大的麻烦。
     

P2P网络借贷平台有哪些优势和劣势
P2P网络的贷款的优势劣势都有,首先需要知道的是,如新浪有借,征信,等P2P理财,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指以平台为中介机构,把这借贷双方对接起来实现各自的借贷需求。借款方可以是无抵押贷款或是有抵押贷款,投资者通过平台投资给借款方,而中介一般是收取双方或单方的手续费为盈利目的或者是赚取一定息差为盈利目的的新型理财模式。
优势,比传统的业务模式方便,
缺点,风险比较大
P2P网贷的有哪些弊端呀?
主要的弊端就是没有监管,还有就是目前征信体制不完善造成的逾期风险对借款人太低,除此之外没有什么别的大问题。所以目前投资像来这投平台这样有资金托管和流通链模式的安全保障,接入征信系统对借款人有约束的平台,指的优先考虑。
P2P网络借贷平台有哪些优势和劣势?
P2P网络借贷(100%本金保障)(最高20%年转化率)(最低50元起步)
即Peer-to-peer lending,或称点对点信贷,是指社会主体利用中介机构的网络平台将自己的资金出借给资金短缺者的新型商业运营模式。它是民间借贷由“线下”发展到
“线上”的结果,是公民行使自身财产权利的体现。网络技术日益发展,正规融资渠道受限,熟人社会的解构,通货膨胀率日益高企,投资方式限缩,个人征信体系
的不断完善,皆助推了P2P网络借贷的产生与发展。
网贷投资具有一下特点:
1. 投资门槛低。
除陆金所最低投资需要1万元以外,大部分的网贷平台投资门槛低至50元。相比信托和银行理财产品的高门槛,网贷投资是低门槛的大众理财产品,适合所有阶层的投资者。
2. 投资收益稳定。
作为约定利率的借贷产品,网贷投资的收益是比较稳定的,参照中国网贷五年来的借贷利率水平,平均而言整体的收益率水平大约在20%左右。当然近期随着营销活动较多的新平台的不断涌现,整体的收益率水平有上升的趋势。而主流的网贷平台的利率水平则是稳中有降。
3. 投资期限可自由规划。

网贷投资,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以及未来的实际情况,选择投资的期限,而许多平台也允许让投资者用未到期的投资做担保在平台上借款,以满足不可预测的资金
需求。这让网贷投资的流动性得以释放。投资者既可以参照未来的资金需求情况来选择投资期限,也可以在平台上借钱来暂时迅速提现。满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资金
需求。
4. 系统风险是网贷投资的主要风险。
网贷投资作为民间借贷的网络化形式,信用风险是主要的风险,也就是如果
借款人不还钱,那么投资者就有损失本金的可能性。但是在中国,许多作为资金中介的网贷平台充当了担保人的角色,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款,那么网贷平台会先行
垫付本金或者本息,这让投资者规避了借款人逾期不还款的信用风险,而所有的风险只在于网贷平台本身是否可靠,平台自身是否能够承受逾期的压力。只要平台存
在,投资者就没有损失本金的风险。
在通胀依旧,经济形势复杂而投资者可赚钱的投资渠道不多的大背景下,网贷投资的优势就显现了出来。
首先,相比于低迷的中国股市,随之消沉的开放式基金和各种私募产品,以及与CPI拉不开距离的低收益的储蓄和银行产品,网贷投资的收益率稳定而且保持较高水平。
其次,网贷投资的流动性可以通过合理的规划而增强,变现能力比有许多相似之处的信托产品要强的多。在一些可以净值借款的平台,早上提出提现申请,中午或者下午资金就可以到达投资者的银行卡里,实际的流动性比货币型基金都要强。
第三,最低的投资门槛,让所有人都可以享受投资的收益,这是其他大部分投资工具尤其是高门槛的信托以及银行理财产品所无法实现的。
第四,相比期货等保证金交易产品,网贷投资的风险适中,而通过分散投资,风险完全在普通老百姓的承受范围之内。
最后,对投资者的要求较低。网贷投资无需太多的投资技术和经验,在大部分平台都保本的情况下,只需要选择安全的投资平台,就可以实现稳定的收益。而一些平台有自动投标功能,设置后无需在线就能自动投标,适合没有时间上网的投资者。
【网贷平台在中国属于新兴的阶段,才刚刚开始,要谨防上当受骗!现在缺少法律法规的保护,理财人的权益很难保障,所以要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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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P2P网络借贷的现状

P2P
网络借贷自2005年在中国产生以来,发展迅猛,呈现出经营主体成倍增加,涉及面不断拓展,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参与人数骤增的发展趋势。根据现有的P2P
网络借贷运营模式,可将其大致归为三类:第一类,单纯中介型。P2P网络借贷运营主体仅充当借款人与贷款人的中介,负责对借贷者的信息进行审核,但不分担
借款者还款不能的风险。第二类,复合中介型。借款人与运营商共担风险,借款人的本金有保障。运营商通过加强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核以保证其及时还款,降低自身
坏账率。第三类,复合中介兼公益性。这类运营商在借款主体上具有特殊之处,主要针对在校大学生,带有扶贫帮困的色彩。

二、P2P网络借贷中经济犯罪发生的五种类型

P2P网络借贷有先天性的“硬伤”(如性质不明、监管缺失),加之其自身具备的独有特征(隐蔽性强、涉及面广),以传统民间借贷领域的经济犯罪活动为鉴,不免使人担忧P2P网络借贷是否会成为经济犯罪活动的又一“重灾区”。

(一)
主体定位不明确,游走在灰色地带。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活动。刑法第174条第1款规定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P2P网络借贷并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网络借贷虽然不具有
商业银行性质,但运营主体大都由自身负责管理出借者的资金,对贷款人的条件进行审查之后将资金借出,该行为类似于商业银行的储蓄借贷业务,难免有沦为经济
犯罪行为之虞,可能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二)资金来源无法核实,为洗钱犯罪提供便利。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洗钱罪,该罪要求行为
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网络借贷的现金流循环于银行资金监管体制之外,成为
不法分子隐秘、安全、快捷的洗钱通道。但P2P网络借贷运营者仅注重借款者资金用途的审查,对于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无法核查,难以认定其洗钱罪的主观故意,
故无法以洗钱罪对运营主体及贷款人的行为加以定性。

(三)借款人征信核实体系不健全,诈骗犯罪时有发生。网络借贷运营者履行了出借人对
借款人资信审查的职能,现有的审查内容多局限于个人的身份信息、工作证明、银行流水、资金用途、联系方式等,但以上信息在网络中极易被伪造,而信息审核者
并不具备完全的辨识能力,很可能导致借款者凭借伪造信息,骗取借款后卷款而逃。同时,网络借贷运营者亦会出现侵吞出借人资金,出现“人去楼空”的结果,投
资人利益也无法保障。

(四)容易引发涉众型犯罪。网络借贷涉及人员多,地域范围广、隐蔽性强、监管真空、资信审查不完善等特征为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了保护屏障,同时加大了公安机关查处、打击犯罪的难度,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不特定
对象以超过法定利率的方式吸收资金数额较大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将非法募集资金挥霍、逃跑、用于违法犯罪目的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构成集资
诈骗罪。

(五)高额的投资回报率诱发高利转贷行为。刑法第175条规定了高利转贷罪。网络借贷双方通过协商,最终确立的利率水平大多超
过了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高额的投资回报不免会诱使资金短缺但又想投机取巧之士提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将资金转贷以谋取利
益,从而构成高利转贷罪。

三、P2P网路借贷中经济犯罪防控对策

(一)改变管理思路,重视市场经济的自循环体系。直
接的政府管制并不必然带来比由市场和企业来解决问题更好的结果。因此,通过法律手段而非粗暴的行政干预来调节民间借贷行为,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尽量
减少公权对私权运行的过度干预,以使其在摸索中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

(二)加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制定“放债人条例”、
“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等,对网络借贷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监管主体、运营规范、进入与退出机制等加以具体规定,引导该行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同时还可以为执法机关提供判断依据,做到有法可依,避免行政权的滥用。同时应修改现行法律,指明民间融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打击重点。

(三)
建立行之有效的用户识别机制。准确核实用户的个人信息是网络借贷做大做强的必要前提。网络借贷运营商应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在力所能及范围内承担防范违法
犯罪活动的义务。对用户的身份信息,资金来源,借款用途,社会关系,信用记录,利率水平,还款情况进行准确核实,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
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网络借贷过程中会涉及到用户个人隐私,且多关涉个人的财产权益,为此,有必要提升网络借贷中
客户资料的保密技术,对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个人信息安全做到专人负责,及时销毁,制定客户信息泄露的应急预案,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及时处理,力争将损失降
到最小。

(五)重视电子证据的收集。网络借贷活动大多通过虚拟的网络平台完成,因此电子证据成为支持诉讼证明活动的关键证据类型。又因为电子证据所具有的易销毁、易变更、难提取的特点,所以要提高电子证据的提取、保护意识,网络借贷运营商应对相关交易记录做好备份工作。

(六)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公安机关利用其既有的网络监管优势,设定科学合理的监管指标,构建非法金融活动打防并举的长效机制,对网络借贷运营网站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会同其他部门核实,将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扼杀在萌芽状态。

(七)
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揭露犯罪分子的常用伎俩。社会大众基于牟利心理可能会忽略相关行为的违法属性,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就犯罪的常见类型、惯
用手法和动态特征开展多层面、多角度宣传,提升人民群众和有关单位的辨别、防范能力,促使他们自觉抵制犯罪活动。

(八)开拓更为广泛、
多元的投资渠道。房地产市场的高压调控政策令众多欲投资者望而却步,股市低迷使得大众投资群体心灰意冷,通货膨胀率上涨,实业投资利润回报率低,其他投资
产品亦远离大众视野,使一些投资者进入网络借贷领域。因此,开创新的投资渠道,营造良好的投资氛围亦是分散民间借贷领域的风险、改善投融资环境的可行举
措。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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