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监督管理条约(网贷逾期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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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1-7-6 16:36:56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p2p监管细则规定的网贷平台十三项禁止有哪些

p2p监管细则规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归集用户资金、禁止提供担保、禁止对项目进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实名制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禁止发放贷款、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禁止从事股权众筹。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扩展资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网贷监管到底都监管些什么?
说起监管,其实我觉得大方向更多可能是合规、合法两个方面。对于监管我也有点自己的看法,首先,应该加强对P2P网贷机构性质的监管,即明确P2P网贷平台的中介性质,而不是经营资金,不得撮合多人之间的融资,使P2P平台事实上变成证券市场,否则必须登记成其他类型的金融企业。其次,应加强资金托管的监管,让P2P平台不得直接或变相挪用他人资金。再者,必须加强对网贷平台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防止网贷平台利用欺诈手段融资,保障社会整体金融安全。就目前来说,现在存活下来的平台在监管方面都还算可以的,像搜易贷、人人贷之类的平台,我记得监管这部分一直都是跟着政策走的,所以不管监管什么,只要你借贷合规就不需要担心什么
网络贷款的法律规定

关于借款协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关于对借款提供担保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网贷监管条例指出,网贷平台有做好反洗钱、反欺诈、反恐怖融资义务,那网贷平台反洗钱系统如何对接人行?
互联网金融的除了实时性和便捷性等多重优势之外,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风险,这些风险包括平台道德风险、投资风险、刚性兑付风险以及这些风险连锁反应产生的社会不稳定的风险。  与上述宏观层面上的风险相比,洗钱风险是更加微观而具体的风险,但这种风险必须被重视,互联网渠道的便捷和匿名性对洗钱提供了绝佳的通道,在反腐不断推进的情况下,要警惕互联网金融成为贪腐分子转移资金的渠道。互联网金融平台纳入反洗钱监督互联网金融平台纳入反洗钱监督  近日有消息称,监管层已经建议将互联网金融平台纳入反洗钱监督,要求平台按照反洗钱的相关要求做好相关措施。  所谓洗钱,一种是隐藏资金来源,一种是隐藏资金去向。  从狭义上说是洗钱指将非法来源(贩毒、走私、诈骗、贪污、贿赂、逃税,恐怖活动犯罪)资金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但除了把“黑钱”洗白外,还有一种相反的情况,就是把“白钱”洗黑,目的是隐藏资金流向,把正当资金用于非法目的,或者谋求侵占国有或他人的资产。  巴塞尔银行委员会对洗钱的描述是,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帐户向另一个帐户作支付或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资金保管服务存放款项。  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文件指出,洗钱的危害祭旗严重,主要表现为六大危害:1.为犯罪行为和恐怖活动提供资金支持;2.洗钱活动危害经济发展,削弱宏观经济调控效果;3.助长腐败行为;4.影响金融市场稳定,引发市场动荡和汇率波动;5.损害合法经济体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6.破坏金融轰动稳健运营,加大金融机构法律和运营风险。  由于洗钱危害严重,我国制定了专门的机构和法律来打击洗钱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成立有反洗钱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也在2007年正式施行。
网贷逾期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网贷逾期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高利贷有明确的规定,若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超过了年利率36%,该类贷款被称为高利贷,而网络解释高利贷为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这个特高利息指的就是年利率超过36%的贷款。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借贷双方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或放贷机构返还已支付的这部分利息,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借款人可以不用还,法院是支持这种做法的。而大部分借款人不了解法律,只是一味的与借贷平台进行对峙,最后落得两败俱伤,而要是知道法律所规定的一些概念,借款人也可在适当的时候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要知道,法律是为了双方共同的利益建立的,而不是只倾向于一方。
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法第70条规定
对网贷同样适用此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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