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平台的准入制度审批制度(网贷平台引入保险保障的可行性及其重要意义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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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0-6-3 21:40:32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互金交易所和P2P有什么区别?
1.从监管历史来看,对交易所的监管更为悠久。国务院早在2011年就陆布37、38号文等对各类交易所进行规范。中央部委和江苏省监管部门,还出台了超过20项监管办法。而针对网台的整治办法在2016年才出台。
2.从成件来看,交易所的设立更加严苛,远比网贷平杂。对注册资本金、股东背景、管理团队都有严格的要求,还需要省级监管部门进行前置审批,以及自身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产品规则。
3.从客户类型来看,交易所有较高的准入门主要服务机构客户和高净值人群。从资产类型看,交易所主要以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等的资产为主,与网贷平台的资产也不相同。
此外,由于金交所业务吞吐量很大,一般各地能的数量也有一定限度,并不是什么类型的企业都可以做。可见,一般网贷平台没有资质设立交易所,交易所的主要合作对象也不是网贷平台。
网贷平台引入保险保障的可行性及其重要意义有哪些
为规范网贷平台的业务创新,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借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期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实现网贷行业为小微企业和个人融资的功能。

一、《办法》对规范网贷行业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网贷行业业务创新快速多元,平台一方面通过承诺本息担保以吸收资金,另一方面通过建立资金池,将借款期限和金额进行拆分,再嵌套入各种交易结构,在市场上催生出了十多种运营模式,从“空标模式”到“双spv期限错配模式”,交易结构及代理链条越来越复杂。这些平台的资本实力及经营管理能力有限,无法获得相关金融机构之名,但通过立法漏洞却在行金融机构之实,因此风险不断积聚。据《2016年全国P2P网贷行业半年报》统计,2016年上半年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为515家,其中出现“跑路”或“提现困难”的共有268家。本次《办法》针对这些乱象,明确了平台的角色定位与业务边界,对保护消费者权益,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重大意义。

二、《办法》的重要内容及其解读

1.角色定位

《办法》第二条确立了P2P网贷是个体和个体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机构从事的业务仅限于为借款双方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因此网贷机构的本质是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网贷平台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客户需自担风险。

2.备案管理+经营许可

《办法》第五条规定我国对于网贷机构的准入采用备案+许可制度,大部分平台实现备案登记并非难事,但就目前我国电信业务经营(ICP)许可证的发放现状而言,获取ICP许可证并非易事。据数据显示,目前全国范围内正常运营的2000多家网贷平台中,仅有5.73%的平台获得了ICP经营许可证,且据笔者了解,目前工信部并不对仅有APP的平台发放ICP许可证,这无形中提高了行业的准入门槛,势必会加速行业的洗牌。

3.业务范围限制

考虑到网贷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办法》对网贷平台的业务管理采用了底线监管思维,制定“负面清单”以界定业务边界,主要包含十三条禁令,如禁止平台为自身融资集资、向出借人提供担保、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这将对市场上的P2P运营模式产生冲击。例如在“空标模式”下,平台通过关联企业发空标以积聚资金建立资金池,再以资金池中的资金用于偿还以保证流动性。这与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相抵触。再如在“居间人模式下”,居间人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后通过平台以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实现债权转让,这也违反了第十条第八款的规定。这些禁止性规定与办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相呼应,是将平台限制为信息中介的具体举措。

4.出借人和借款人的权益保护

《办法》第四章以及其他各章从事前预防、事中管理、事后处置三方面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权益保护作出了规定,涉及出借人的投资决策、风险揭示和评估、客户信息保护、客户资金保护以及纠纷解决等各方面。如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借款人授权网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这主要用于规制在“平台匹配”模式下平台根据借款期限、利率等因素自动匹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而无须出借人同意的现象。《办法》还通过设置“合格出借人”条款对客户对象进行删选。如规定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机构需对出借人的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调查,实行风险管理等。但目前的规定依然比较笼统,如何判定出借人是否具有投资风险意识,具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的经历是否内含年限标准和盈利标准?何为熟悉互联网等,还需进一步解释。

5.平台运营的风险控制

《办法》对于风险控制的措施主要为三大部分,一是限制借款集中度和合法性的风险。第十七条规定网络借贷金额应以小额为主,并设置了同一借款人的借款余额上限。自然人在同一平台上借款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在不同平台上累积不超过100万元;法人的分别为100万和500万元,以此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衔接。《办法》还规定出借人应向网贷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以及保证出借资金的来源合法。二是要求机构应当将自身资金与客户资金进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资金进行托管,以防止机构设立资金池或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的情形。三是要求网贷机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了要求平台充分披露融资项目信息、风险评估结果等,还规定了重大风险信息报送机制,便于监管部门对重大事件设置处置预案。但上述规定操作性尚待加强,如由谁监测借款人在不同平台上的累计借款余额?客户的融资信息不同平台之间是否能披露共享?客户的信息填列是否真实由谁审核?如何保证出借资金来源合法?出借人违反法定义务应承担什么责任等并不明晰。同时《办法》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仅具有框架性,尚需出台实施细则。

三、网贷平台引入保险保障的可行性及其重要意义

在网贷平台的业务模式下,借贷双方存在信息壁垒,其贷款违约及纠纷解决相比线下更为繁琐复杂,本息的收回可能存在延迟,对线上小额融资市场发展不利。事实上保险公司提供增信服务,凭借保险风险分散的特点及保险公司资金雄厚的优势,能对保护客户权益起到巨大作用。但《办法》中网贷平台“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的规定使不少人产生疑问,网贷业务与第三方担保合作是否还存在可能?

1.平台层面的相关立法

首先,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第十条第三款是指禁止网贷平台自身为出借人的债权实现提供自我担保、关联担保,并非针对第三方机构。其次,以体系解释而言,第三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本条中在网贷机构之外单列出“担保人”,可见第三方担保并没有被禁止。除此之外,在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中,也曾出现过网贷平台应当披露其与增信机构合作情况的论述,虽然在正式稿中予以删除,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具体细则另行制定,因此笔者认为,此次删除涉及信息披露的规定是源于立法技术层面的考虑。因此保险保障机制的引入并不存在立法层面上的障碍。

2.保险公司层面的相关立法

我国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是能够确定的经济利益。因此投资损失属于不可保风险,保险公司不能为投资风险提供保险业务。但本次《办法》第二条明确将网贷业务产生的法律关系定义为民间借贷关系,而非投资关系,因此债权具有确定的经济利益,双方依法订立的民事合同及相关赔偿责任均可以受到保险法的保护。

3.保险保障的实践

目前,网贷平台已经开始与保险公司寻求合作,保险公司以网贷平台为信息中介,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保证保险服务。目前的一些险种如个人账户资金安全险、抵押物财产险、借款人意外险等均是对非常规风险进行承保,相比之下,履约保证保险对于保护出借人顺利收回本金和利息的力度更大。所谓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在借款人不按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先行向出借人承担本息偿付责任的一种保险合约。在2015年8月,米缸金融与天安财险合作率先推出了履约保证保险。从实际效果看,这种模式逐渐被业界认可,据不完全统计,至2016年5月已有20多家网贷平台开始推行。

4.改进与发展

2016年2月,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审慎选择合作的互联网平台。笔者认为,这是在当时平台风险控制、信息披露都不完善的情况下风险监管的必然要求,并非禁止相关业务。且保监会同年8月发布的保险业“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围绕互联网开展商业模式,积极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发展。因此,随着《办法》及其相关细则的持续完善,网贷平台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将会更加深入,并进一步推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健康发展。
关于网贷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P2P网贷平台运营及收费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关于借款协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关于对借款提供担保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因此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

扩展资料:

网络借贷 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

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网贷属于债券投资,收益明确,资金借出人获取利息收益;而大众常把它与股权众筹混淆,股权众筹属于权益投资,收益具有灵活性,投资人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取未来收益,如京北众 筹、36氪等都属于股权众筹平台。

无论是债券投资还是权益投资,都存在一定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认识风险,有充分的风险自担的意识和思想准备,在此前提下自行判断并承担项目的风险。

参考资料:-网贷


在以后p2p网贷平台准入制度还是那么低吗
借款人向银行申请个人贷款,需书面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居住地址证明(户口簿等);
3、个人职业证明;
4、借款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5、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P2P网贷平台清盘是什么?P2P清盘主要清什么?怎么清

清盘是一种法律程序,公司的停止运营,所有资产(包括办公室及物业)在短期内出售,变回,按先后次序偿还(分派给)未付的债项,之后按法律程序,宣布公司解散的一连串过程。

与跑路有着本质区别,平台停业清盘是一种合法的退出渠道,平台不存在欺诈或非法集资的行为,只不过由于平台风控环节过于薄弱,项目质量普遍较差,导致大量项目逾期甚至产生坏账,即使有相应的预防措施比如风险准备金。

P2P网贷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已成为行业的共识。初步形成三种发展路径:

第一种 是通过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予以规范。比如,温州、鄂尔多斯成立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以公司的方式引导P2P平台入驻,要求将有关交易数据登记备案,对P2P的业务进行监管,这是一种较规范的方式。

第二种 是通过信息服务行业协会进行规范,这种模式在上海已开始尝试。

如何给P2P平台定性,一直是行业颇具争议性的话题,在法律环境下不能将P2P平台定性为金融机构,因为中国对金融机构有着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准入要求,所以把P2P平台定性为信息服务机构较准确,通过行业协会探索自律规范也是可行的解决办法。

第三种 是成立P2P行业的自律联盟。我们国家要成立一个行业协会需要先找到主管部门,然后才能去民政部门审批。问题是P2P没有主管部门,通过审批非常困难。一些P2P有关的组织是没有官方背景的民间组织,没有很强的规范作用,更需要靠企业自律。

扩展资料

产生背景

P2P小额借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型。是当前互联网金融(ITFIN)趋势下的一种产物。

它的社会价值主要体现于满足个人资金需求、发展个人信用体系和提高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三个方面,由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孟加拉国)创立。

1976年,在一次乡村调查中,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把27美元借给了42位贫困的村民,以支付他们用以制作竹凳的微薄成本,免受高利贷的盘剥。由此开启他的小额贷款之路。

1979年,他在国有商业银行体系内部创立了格莱珉(意为“乡村”)分行,开始为贫困的孟加拉妇女提供小额贷款业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P2P小额借贷逐渐由单一的线下模式,转变为线下线上并行,随之产生的就是P2P网络借贷平台。

参考资料来源:-P2P网络借贷平台


P2P网贷平台合法化需要具备哪些资质
1、ICP经营许可证:
《网络借贷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明确未取得ICP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开展P2P网贷业务。
2、银行存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P2P平台资金需要银行存管。
3、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条显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也网站定级保护备案。
4、存量超标资产消化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个人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20,企业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5、其他
还有根据银监会官网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进行相关信息披露;超级放贷人模式的债权转要停止等等。
银行和一些网贷平台怎样做信贷风控啊
一、坚持合规经营、规范操作
平台要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不踩政策红线。按照审批权限和申报流程进行授信业务的申报审批,确保授信业务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工作质量;加强贷后管理队伍建设,配置富有信贷工作经验的人员充当贷后管理岗位,要确保做到先落实贷款审批条件再发放贷款,项目贷款资本金合法合规,抵押担保足额有效,信贷资金使用有跟踪监测。
二、风控团队专业能力过硬
一方面,平台自身的风控体系是一切业务的基础。首先是数据分析,根据数据挖掘,对逾期客户进行特征分析、产品盈利分析等;紧接着政策制定团队需要确定目标人群、设计借款产品准入政策、核批政策、反欺诈政策、催收政策等;最后制定出贷款产品政策,包括中台审核、前端营销、后台催收的各项政策制度。
另一方面,借贷流程中的每个环节都要做好具体的风险控制。网贷平台的借贷可分为贷前数据分析、贷中审查发放和贷后还款催收三个主要步骤。在贷前调查人员对借款人进行了财务状况分析、贷款需求研究、目标回报率和风险预估等基础工作后,审核人员需要判定借款人资料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结合决策引擎和评分卡等对客户做出是否核批的决定。催收人员则按照客户逾期时间长短,根据催收评分卡和决策引擎,对逾期客户进行催收工作。环环紧扣,相辅相成,才能实现高度严密的风控。
三、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征信
长期来看,网贷行业走向合规及高水平是必然趋势,而具有覆盖范围广、人数多、数据真实、转化有效等特性的大数据征信必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发挥重要作用。运用大数据和信息技术,针对海量的信息数据进行过滤和辅助判断,可以有效降低金融风险。征信数据集合基础上的互联网化审批,直观呈现用户信用状况的信用评分、过滤有潜在风险客户的行业关单,可以帮助平台对借款人的信用做出更准确的判断,通过一系列量化的参数,有效控制信用风险。此外,对平台来说,巧用大数据征信还能有效提高审批效率,降低风控成本。风险预警网收录海量各级人民法院判决文书、企业/个人案件信息、法院执行信息、税务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催欠信息等并每日更新。信息完整,内容真实,查询简便,实时查询企业的工商变更、经营异常、开庭公告、裁判文书、失信信息、网贷逾期信息,环保执法信息,股权出质、动产抵押、股权冻结等信息,帮助用户及时掌握企业异常情况。同时为商业银行、P2P、小额贷款、电商金融、消费金融等小微金融机构提供大数据驱动的信贷风控决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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