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有哪些? 我今天说句实话行不行?我看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只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真正的经济犯罪出现了,都互相推,谁都不敢查,连问都不敢问,使犯罪分子更加猖狂,报案后被害人被踢皮球一样踢来踢去,使被害人两头受苦,苦不堪言, 骗取贷款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以上简称“四种情形”),应予立案追诉。在此之前,公安部经侦局已率先于2009年作出了《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其基本精神与上述规定也是一致的。不过应注意该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确立的是“无旧从新,有旧从旧兼从轻”的做法,且规定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如果无错误就不再变动。 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有哪些
违法发放贷款罪
银行违规放贷应承担什么责任 “欠银行贷款不还”属于民事案件,不会判刑的。但判决强制执行不给,可能被司法拘留。
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区别: 1、性质不同。民事案件主要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性质的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而刑事案件则是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属于阶级矛盾性质。 2、适用的实体法不同。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实体法是民法通则、婚姻法、海商法等。而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是刑法。 3、适用的程序法不同。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而审理刑事案件则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违法发放贷款罪 个人认为本案中钱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出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等情形。
1、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虽然没有直接说明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以某公司的名义拿到该贷款后用于个人赌博、还民间借贷高息,应理解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客观要件: 信用社属于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调整范围,依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我想钱某不可能去银行贷款的时候说“我要贷款,贷款用途是赌博还利息”吧?这样银行也不可能贷给他,他必然要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信用社的信任。第二次后将原有贷款150万元其中的80万在贷款到期后变更为伪造的房产抵押并将80万元从该信用社贷出的行为更加明显。
3、客体要件: 诈骗贷款行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4、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钱某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的父亲,不可能不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构成4要件都符合,故钱某构成贷款诈骗罪。金额为150万元。
贷款诈骗的主体不包括单位,因此,单位是不能构成此罪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第186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关于信贷员冷某是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根据案例分析不出来。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对于没有造成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不构成犯罪,应按照《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案例中没有交代钱某是否有偿还能力,能偿还多少。而且机器设备拍卖不一定就能卖90万。如果钱某有偿还能力并且不能偿还部分在50万以下,那么冷某就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金融犯罪案例研析的目录
总序 前言 第一章 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节 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 案例:万某熔币制假港币案 ——对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的界定 第二节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案例:任某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 ——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第三节 购买假币罪和以假币换取货币的共同犯罪 案例一:李某、杨某共同购买假币案 ——对金融工作人员与非金融工作人员共同购买假币行为的认定 案例二:郭某、胡某以假币换取货币案 ——对金融工作人员与非金融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以假币换取货币 行为的认定 案例三:潘某、李某分别实施购买和换取货币案 ——对金融工作人员与非金融工作人员分工实施购买换取假币等 行为的认定 第四节 持有、使用假币案的司法认定 案例一:蔡某盗窃假币案 ——对实施非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上游犯罪而持有假币行为的 认定 案例二:李某持有假币案 ——对持有、使用假币罪交叉行为的定性 案例三:周某等购买、使用和持有假币案 ——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并使用假币的罪数等问题认定 第二章 危害金融机构设立管理制度犯罪 案例一:胡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 ——对“擅自设立”行为的认定 案例二:某信用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 ——合法的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属于“擅自设立” 案例三:杜某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 ——对私设地下金融组织行为的定性 第三章 危害金融机构存贷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节 高利转贷罪 案例一:福鼎工贸有限公司高利转贷案 ——对“高利”标准的认定 案例二:某公司高利转贷案 ——对高利转贷罪与骗取贷款罪的界定 案例三:齐某提银行资金高利转贷案 ——对“行为人将自有资金抽出高利借贷给他人”行为的定性 第二节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案例:罗某骗取贷款案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 第三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一: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彭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对“委托理财”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定 案例二:渭南市尤湖塔园有限责任公司及惠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如何认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案例三: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定 案例四:冯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资格等问题的认定 第四节 违法发放贷款罪 案例一:周某违法发放贷款案 ——违法发放贷款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案例二:古某违法发放贷款案 ——违法发放贷款罪与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的界限等 案例三:钱某违法发放贷款案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等 第五节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案例一:马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案例二:某保险支公司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与违法运用资金罪的界限 案例三:杨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与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第四章 危害客户、公众资金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节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案例:某支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中“违背受托义务”的认定等 第二节 违法运用资金罪 案例一:李某违法运用资金案 ——违法运用资金罪的主体认定等 案例二:王某违法运用保险资金案 ——违法运用资金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等 第五章 危害金融票证、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节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案例一:王某等伪造信用卡案 ——伪造信用卡行为的定性 案例二:刘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 ——对填充空白票据行为的认定 第二节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案例一:洪某、薛某等人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案 ——对“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等行为的认定 案例二:葛桌等人骗领多家银行信用卡案 ——对“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等行为的认定 案例三:王某等人冒名办卡、售卡案 ——对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等行为的认定 案例四:孙某、杨某等人信用卡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对信用卡诈骗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界定等 第三节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案例:杨某非法出具票证案 ——对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 第四节 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案例:张某等违规承兑票据案 ——对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与票据诈骗罪的界定 第六章 危害证券、期货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节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案例一:何某、祝某内幕交易案 ——对内幕交易罪的主体和内幕信息的认定 案例二:张某、李某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对“建议”行为和“不作为”行为的定性 第二节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案例一:韩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界定 案例二:张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未遂案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 第三节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案例:李某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 ——对“虚假信息”的认定等 第四节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案例:陈某、李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主观方面和主体的认定 第五节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案例:赵某操纵“莲花味精”股票价格案 ——对“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行为的认定 第七章 危害外汇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节 逃汇罪 案例:王某等人逃汇案 ——对逃汇罪主体的认定 第二节 骗购外汇罪- 案例:王某、石某骗购外汇案 ——对骗购外汇罪的认定 第八章 洗钱犯罪 案例一:元某信用卡诈骗案 ——洗钱罪主体的认定 案例二:游某洗钱案 ——洗钱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案例三:汪某洗钱案 ——洗钱罪与隐瞒毒赃罪的界限等 案例四:黄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洗钱罪客体的认定等 第九章 金融诈骗犯罪 第一节 贷款诈骗罪 案例一:张某转移资金逃避偿还贷款案 ——对事后故意不归还贷款行为的认定 案例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贷款诈骗案 ——对单位进行贷款诈骗行为的认定 案例三:李某、姜某非法取得他人贷款案 ——贷款诈骗罪与贪污罪、诈骗罪等犯罪的界限 案例四:陈某、李某骗取贷款案 ——对贷款诈骗罪犯罪形态的认定 案例五:刘某贷款诈骗案 ——对以骗取担保形式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定性 第二节 票据诈骗罪 案例一:游某票据诈骗案 ——对盗窃空白票据后使用行为的定性 案例二:吴某票据诈骗案 ——票据诈骗与合同诈骗罪的竞合问题 第三节 信用证诈骗罪 案例:张某信用证诈骗案 ——构成信用证诈骗罪是否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四节 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一:陈某信用卡诈骗案 ——对“伪造”与“恶意透支”行为的认定 案例二:蒋某信用卡诈骗案 ——对“冒用”、“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等行为的认定 案例三:金某盗窃以及信用卡诈骗案 ——对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等行为的认定 案例四:李某信用卡诈骗案 ——对“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的认定 案例五:林某侵占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案 ——对“侵占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的认定 案例六:杜某等抢劫信用卡并使用案 ——对“抢劫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等行为的认定 案例七:肖某伪造金融票证案 ——对“伪造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的认定 案例八:张某信用卡诈骗案 ——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的认定 第五节 保险诈骗罪 案例一:吕某等保险诈骗案 ——对瑕疵投保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定性 案例二:张某等故意杀人、保险诈骗案 ——对保险诈骗罪罪数的认定 案例三:张某保险诈骗案 ——对“冒名骗赔”行为的定性 案例四:航运公司协助毁损货物所有人事后骗保案 ——对事后投保、骗保行为的定性 案例五:郑某、常某内外勾结骗保案 ——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投保人等共同骗保行为的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