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鑫融资租赁车网贷(融资租赁和p2p网贷平台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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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1-6-1 09:40:27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联鑫(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怎么样?

联鑫(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2017-07-27在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幸福新城11号楼8365室。

联鑫(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20600MA1Q03Q307,企业法人王威,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联鑫(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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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实力的车辆融资租赁公司是哪家啊?
不一定是最全的,但给你一个参考
1、安吉租赁有限公司
2、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3、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
4、格上租赁有限公司
5、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
2010年成立(2个)
1.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2、易汇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1年成立 (2个)
1.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
2、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2012年成立(7个)
1、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2、上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3、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4、庞大欧力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5、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6、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7、仟丰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3年成立(7个)
1.同辉融资租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友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3、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4、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5、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优信金融)
6、汇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7、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014年成立(14个)
1、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力蕴汽车咨询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美利车金融)
3、嘉银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4、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5、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6、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7、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8、晟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9、天物昌威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10、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1、上海国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2、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3、德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4、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5年成立(10个)
1、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上海橙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3、盛世大联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4、浩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5、众海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6、普惠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7、潽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8、元正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9、陆金申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10、上海明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6年成立(5个)
1、众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滴滴)
2、沣邦融资租赁
3、上海有车有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4、北京华夏重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5、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和p2p网贷平台有什么区别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需要,出资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是将融资、融物以及资产管理集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融资租赁将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在合同期间内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承租人拥有使用权。
与p2p的区别是:
1、p2p借贷契约是贷款人将货币所有权转移给借款人,借款人则归还相同数额的货币并附加利息;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并未将货币所有权交给承租人,而是交给了供应商(他们之间构成买卖关系),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构成也复杂于借贷契约还本付息的简单结构。
2、按照p2p借贷契约,借款人用借入资金购买的设备具有所有权,与贷款人无关;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不能无视物件使用关系的存在,且该物件使用关系属于债权关系性质,出租人始终具有设备的所有权,并且可以对抗第三人(包括其他债权人)。
3、期末租赁物件选择权的存在与借贷契约说相矛盾,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期结束后承租人有三种选择权,退还租赁物、续租或购买,而在借贷契约中,本息还完后即表明契约自行终止,抵押品只能无条件退还借款人。 
4、p2p借贷契约说将导致融资租赁适用利率管制法规,实际上,租金的构成与利息计算方法完全不同,而要复杂得多。
如同巨财网,是以车、房做抵/质押的P2P理财平台,在借款人还清标的款项及利息后,房、车的所有权还是归借款人所有,与投资人无关。
为什么汽车融资租赁以租代售不用摇号
汽车融资租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以我自己工作的宜融融资租赁为例,注册于上海自贸区,享有多种优惠。旗下品牌是“1号座驾”,很重要的就是卖车时都提供牌照,这是国家对于新兴行业的特殊照顾。至于京沪之类的牌照,则挂在公司名下,再交给个人使用,是可以操作的。其他的,相对于传统汽车销售方式,还有着门槛低、可以合理避税等特点。
融资租赁公司怎样与P2P合作

01 融资租赁与P2P平台合作的模式

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在P2P平台融资多通过债权转让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即网贷平台的资产端对接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和权益,平台转让的债权和权益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相应债权和权益等。 P2P平台和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资产包转让模式

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行为,典型模式是融资租赁公司做为发起人,将自身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账款进行组合/批量打包成一个资产包整体,然后通过P2P平台进行这批债权/收益权转让,发布标的募资。发起人往往通过承诺到期回购、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等方式进行增信;(或者平台通过这些合作机构获得打包资产,再在平台上发布募资),投资者购买的是产品份额。其特点为:多个债权(或应收账款)、批量打包、一个资产包整体;

2、直接引入保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的类资产证券化模式

即将租赁资产的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保理公司,再由资产管理公司/保理公司直接或打包后转让给网贷平台或委托网贷平台销售。由资产管理公司、保理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回购担保,依此租赁资产的债权实现份额化与标准化。比如,融资租赁公司将持有的债权出售给保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然后再由保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通过P2P平台向投资者出售,投资者购买的是产品的部分份额,最后由保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担保回购。交易模式如下图:

3、单一债权转让模式

即融资租赁公司将某个单一的租赁资产的债权或权益发布至网贷平台进行销售,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回购担保,即对债权进行一对多的转让。

02 对接融资租赁资产合规性分析

(一)在网贷平台上进行债权转让到底合不合法?

1、1999年生效的《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这条规定奠定了“债权转让”的法律基础,债权转让具有法律上的依据;

2、银监会在正式的网贷暂行办法中没有完全禁止债权转让在网贷平台上的应用,仅仅是在网贷平台上发布的债权转让产品的形式上做出了限制,债权转让未搞一刀切;

①2016年4月12日发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的提法是“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债权转让业务”

②2016年8月24日《暂行办法》在负面清单中明确(第十条第八项),“P2P不得从事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③这一条的说法更加明确,也相对宽松,并没有禁止所有的债权转让行为。根据这一规定,《暂行办法》除第十条第八项禁止了部分特殊的债权转让行为外,并未对其他债权转让行为作出相应的规定,截至目前,也未有任何法律法规禁止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债权转让。

3、我们认为在网贷平台上进行的单一债权的转让行为仍然是合法的。只要不是“类资产证券化的债权转让”或者资产包式的债权转让,只要是存在借款人与借款项目一一对应,不拆标、不期限错配,遵循“穿透性”原则,就不是“暂行办法”中禁止的“债权转让”行为。

然而融资租赁项目一般期限较长,也很少有1年以下的项目,并且租金的支付基本是定期支付。而与之相对的,P2P平台上发布的产品一般期限较短,多数为3-6个月的项目,且还款方式以到期还本付息或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为主,这就造成当前多数融资租赁公司在P2P发布项目时,为了匹配P2P的特定,对项目进行拆分,因此造成了期限和金额都错配的问题,而金额的错配,则可能导致产生资金池。《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禁止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禁止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根据这两项规定,即使是单一债权转让的融资租赁项目,也容易触碰监管红线,构成违规操作。

(二)打包资产债权转让模式是否可以继续?

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模式即融资租赁公司将多个债权、应收款打包成一个资产包,整体在网贷平台上向投资者转让。其结构如下图:

采取打包形式的债权转让,投资人作为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与债务人不能直接一一对应,多笔债权转让给不同的投资人,但哪些债权受让人对应哪些债务人并不明确。资产包的底层资产往往也会对应多个债务人,但是这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与平台上投资人的投资收益期限往往不一致,很难在投资人与底层资产包的债务人之间形成一对一的对应关系,在投资人的投资过程中,资金和资产的匹配难以核实、资产信息不透明,很容易形成资金池。此种模式与网贷机构“信息中介”以及网贷“小额分散”的基本要求相悖。比如网贷平台销售的是按月、按季、按年的打包类理财产品,投资者购买的是产品的份额,如果不是刚好有足够对应期限的产品的话,那这个理财包的产品势必造成期限错配。

因此监管层这次在正式网贷暂行办法中禁止了以打包资产的形式开展的债权转让行为。

《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禁止“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即明确禁止将借款标的打包成资产包的债权转让行为。

在北京的网贷平台专项整治过程中,北京监管机构发出的整改要求明确表示将散标或债权转让标的打包发售、资产端对接对接融资租赁公司产品等都属于违规行为,网贷平台上“多对多”的集合标必须禁止,明确禁止网贷平台进行散标打包的债权转让模式,禁止以打包资产的形式开展债权转让行为。

(三)类资产证券化债权转让模式为何被《暂行办法》禁止?

《暂行办法》第十条之(八)规定,禁止“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为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遭到禁止?

①真正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租赁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租金)为支持,在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并将租赁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离的过程。即由融资租赁公司将预期可获取的稳定现金收入作为基础资产,销售给专门操作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SPV即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机构,由SPV以预期的租金收入为保证,经过内部或外部增信以及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通过证券发行市场公开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或者通过私募形式推销给投资者,筹集资金。

②从风控和监管来看,真正的资产证券化一方面需要在证监会或银监会备案,另外需要通过SPV将基础资产与融资租赁公司隔离,且必须信用机构评级。同时原始权益人需提供内部增信措施和外部增信措施。另外资产证券化对投资者存在一定的要求,如对于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如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则投资者应为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

对于其他融资租赁企业的资产证券化产品,2014年颁发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明确的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单笔认购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

之所以将目前网贷平台上发布的一些融资租赁债权转让的资产称之为类资产证券化产品,是由于有关债权转让在模仿资产证券化的做法,如融资租赁公司将持有的债权出售给保理公司,再由保理公司通过P2P平台向投资者出售,投资者购买的是份额化和标准化的产品,担保措施包括保理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的回购等。有些债权转让又通过金交所挂牌由保理公司受让后,再在网贷平台上对投资者出售。

这种债权转让方式中,作为受让方的保理公司,实际上无法起到SPV的风险隔离和监管作用,即无法实现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隔离。如融资租赁公司破产,则不能保证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如出现承租人违约风险,则由融资公司、保理公司或第三方担保公司回购,实际不能做到资产出表,存在硬性的风险兜底。另外其担保措施属于外部增信措施,与真正的资产证券化的所采取的内部增信措施如优先次级资产的分层结构、信用触发机制等完全不同。此外在投资者门槛上,一些网贷平台对接的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投资门槛远远低于合格投资人门槛,1000元都可以认购,甚至更低。而且,对于合格投资人亦无需认定。基于上述特点,这种债权转让方式实质距离真正的资产证券化还很远,只能算作“类资产证券化”。

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违规点在于:无法实现所转让的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真正风险隔离,且在不受证监会、银监会监管在场外开展,并对投资者的要求远低于合格投资者的门槛,因此,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故《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八项禁止了类资产证券化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03 对接融资租赁资产的合规化路径

据通达金融研究院统计,网信理财、理财范、爱投资等平台曾以融资租赁标闻名,小牛在线、银豆网、财缘网等平台,此前都发过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债权,不过自《暂行办法》出台以来,这些平台没有再发相关标的。

我们认为,虽然监管禁止非银金融机构将债权转让给网贷平台投资人来募集资金,但是这不代表网贷平台不能与其合作。融资租赁公司与P2P合作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改变以前的应收账款转让模式,而是由融资租赁关系中的承租人直接通过网贷平台借款,则仍然属于典型的P2P网贷。从法律上讲,首先借款人不是融资租赁公司而是承租人,该模式下借款人和出借人直接签订借款合同,做到了一一匹配,属于合规的P2P网贷。

目前已有一些平台改变了原有的债权转让模式,而是通过向出借人(投资人)推荐借款人(即承租人)的模式进行信息撮合——借款人与出借人直接签订借款合同,资金不经过融资租赁公司。在这种“助贷模式”下,网贷平台仍为信息中介,融资租赁公司则为助贷机构。这种推荐合作的助贷模式如下图:

在推荐合作模式中同时开展网贷和融资租赁业务,关键问题是线下的如何做好风控措施。以汽车融资租赁与网贷平台业务结合为例,在网贷平台上发生的借贷行为,借款人的用途为购车。其购车通过一系列的合同设计,完全可以在线下与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结合,从而实现融资租赁公司合法地通过网贷平台开展业务。如通过线下签订《车辆转让合同》,使融资租赁公司成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并有权将车辆租赁给承租人(借款人);其中涉及的付款安排为分期支付购车款,该设置使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安排在收到《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后,再将购车款支付到出卖人(借款人、承租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因该银行账户同时为借款人(承租人)的还款账户,因此实现偿还线上投资者的投资款之目的。而线下的《融资租赁合同》独立于线上的《借款合同》,即使在客户(借款人)到期不清偿借款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仍能依据《融资租赁合同》行使其收取租金的权利。


北京融资租赁买车靠谱吗
靠谱的,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车的所有权只是名义上归他们,你把租金付清之后就是你的,即使这期间融资租赁公司倒闭,这个车不会被执行债务的。
融资租赁车贷上征信吗
网上的各种这个贷 那个借的,大部分是诈骗信息的玩意,
就算给给你下款的也很少的,也基本都是高利贷的玩意的。高利贷啊,你觉得你还得起么?
别说什么能还的起,那是胡扯蛋呢,你这会都没钱花了,你用个几把的去还!你上去了就算入坑了,不容易出来的
另外,各种网贷,都是要查你征信的,查的越多,给你下款的几率越低的,并且这些查询次数都会计入个人征信内的,对你以后产生不可想象的问题(唉,我给你这煞笔玩意扯这个干嘛,你这会都入坑出不来了,还管以后干蛋)
网上的各种帮你办手续贷款 办卡 提额 什么的,统统的都是虚假的,诈骗的
不要想着借钱过日子,那不是生活方式的,
最大的问题是,你后面用什么还,平时连花的都没的花的,后面用什么还,还有利息呢

另外说一句,这个贷款,是人死债不烂的, 就是人死了,也要你父母 家人给你还的
你还不起了人家找上你家门来,你也是要还款的,就算你报警,警察也说不了什么的,最多就是帮你们协商解决,警察也说不了什么的,毕竟是你自个干的缺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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