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细则十三项禁止性行为(p2p监管细则规定的网贷平台十三项禁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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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1-5-21 17:26:19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网贷新平台不能备案么

原则上不予登记备案的六大情形有:2016年8月24日后新设立的网贷机构;从未纳入本次专项整治的机构;8月24日后还违法《办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及单一借款人上限的机构;在验收到期之前无法化解相应存量的机构;开展过首付贷、校园贷以及现金贷的网贷机构;在相关监管要求下发后继续违规发放以上三类业务的机构;没有资金存管的机构和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的机构。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哪些活动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扩展资料

网络贷款风险

1、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无法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

2、网络平台发布的大量放贷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名义对外发放贷款。而事实上,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方可从事信贷融资等金融服务,擅自从事金融活动者往往会因为“非法集资”、“非法吸引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3、如果贷款经由网络平台代为发放,那么在网络平台疏于自律,或内部控制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则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贷款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千呼万唤始出来,快看看网贷新规都有啥
第一章:总则
本部分其实主要梳理的两块内容一块指的是该法规仅针对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的信息中介机构,这个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平时我们所认定的P2P、P2G、P2F都属于该法的监管范畴;另外一块针对法律执行方有了新的规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二章:备案管理
本部分针对P2P平台规定除了工商营业执照,P2P平台还必须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随后还需要向通信部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这应该就是网传的ICP备案要求。
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本部分针对借贷三方均有明确要求,首先明确的是网贷平台,主要针对的是提供信息的真实性,防范欺诈,提醒投资人风险警示,同时做好信息披露和配合好政府监管机构。针对网贷平台的禁止性行为,与去年年底所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的12条出入不大,有变化的有以下几条:
平台的发标时间也有规定: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停业前需要提前10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电话告知投资人与借款人,这样对没有时间经常观察投资平台的投资人是好消息,不会在平台停业很久后才获知。
紧接着是借款人要求,基本上是围绕信息的真实性和有能力偿还等无力规定,加了一条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倒是加强了借款人借贷情况的透明度,这样,借款人在多家平台重复借贷,我们也可以无不知晓了。
针对出借人方面,也就是我们广大的投资人,一是要实名注册,同时要具备一定的风险认知能力,这有点像买基金或者股票前签的《风险告知说明书》,规则中也有明确规定投资人自担风险。
新规正式发布前如火如荼的热议借款额度上限也在第十七条明确指出,
一家平台 不同平台总额
自然人 ≤20万元人民币 ≤100万元人民币
法人 ≤100万元人民币 ≤500万元人民币
这个规定对借款人的骗贷及网贷平台的坏账危机相信都能缓解,毕竟增加的借款方面的难度,一家企业如果真的想借的更多,起码要寻求多名高管同时参与借贷。
针对网络安全方面,新规也是有所陈述,重点是中介机构留存借贷合同5年,且每两年开展一次安全评估。
第四章: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
此部分主要是对投资人的保护,大致有三点:一是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反观而言,如果经过投资人的授权,自动投标等功能是被默许的。针对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同,平台也要执行分级管理,作出出借标和额度的限制。
最后一部分是银行存管,这一条例依然被写了进来,虽然整个银行业目前对网贷存管业务不闻不问的,不过新规的规定相信会提振银行与网贷行业之间的关系。
第五章:信息披露
借款项目的基本信息,平台经营状况,资金存管状况等信息,网贷平台均需逐一披露。不是文字描述就能蒙混过关的了。关于平台披露程度的细节,文件内并未明指,不过,里面规定了平台必须配合投资人对借款项目的调查,相信这番规定对平台筛选资产时还算有一点威慑。
第六章:监督管理
监管部分主要针对地方性金融部门及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该协会成立于今年3月份,不过至今,大家都没了解过它的具体作用。从新规的要求看,互金协会是管理网贷行业的主要力量。
同时规定了网贷平台每年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这有点像对上市公司的规定啊,保不齐监管机构对平台的收入门槛也有要求了。
以上这些就是多赚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解读,新规的出台必然推动整个网贷向健康化发展,虽然新规仍有12个月的整改期,大家在网贷投资时也尽量往新规规定上看齐。
关于网贷的法律
一、银监会监管意见
  1、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表示,P2P网贷平台业务边界有四条“红线”:
  (一)是明确贷款平台的中介性质。
  (二)是贷款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
  (三)是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运作。
  (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银监会创新部主任王岩岫透露了银监会的5点监管意见,其中包括 (一)是要设立准入门槛。
  (二)是不得以归集资金成立资金池。
  (三)是要完善平台收费机制。
  (四)是要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五)是对投资人进行风险评估等五个方面。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一)P2P网贷平台运营及收费法律依据:《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二)投资人与借款人借贷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2)、《合同法》第22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10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第13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法》第198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四)国家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40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2)2010年5月14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六条中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3)2013年10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16款提出:构建安全可信的信息消费环境基础。大力推进身份认证、网站认证和电子签名等网络信任服务,推行电子营业执照。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认证,建设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多层次支付体系的发展。推进国家基础数据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数据库的协同,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合规方案:
  (一)P2P贷款平台定位:信息中介。
  (二)居间费用:收取居间服务费,具体为平台管理费。
  (三)担保:一是风险准备金,将风险准备金交由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公司存管;二是与保险公司合作,保险公司将扮演第三方担保机构的角色。三是引入担保公司作担保。
  (四)投资人进行风险评估:借款人提供资料由投资人进行风险评估。
  (五)规避资金池: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
  (六)信息披露:重大信息在平台网站上及时披露。
  (七)针对要即将设立准入门槛(可能要求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应当及时做好网站及平台。
p2p监管细则规定的网贷平台十三项禁止有哪些
一、明确借款上限: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在不同借款平台总额不超人民币100万。如借款者为法人或组织,则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P2P不能触碰13条红线:(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限额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必须有银行存管
《最新通告》在这里警告看到信息的所有人,禁止贷款,禁止网贷,禁止信用卡,禁止一切贷款行为。
这个最新通告是什么部门发布出来的?具不具备法律上效率?如果真是这样,那货币还怎么流通,信用卡挺好用的,在自己的能力之内先消费,后还款,没什么问题。如果不贷款,那买房都用全款,几百万谁一下子能拿得出这么多,所以说这个最新通告应该是假的。
2018年互联网整顿必须坚持的11项原则
1.债权转让
是否合规,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合规:为解决流动性的低频转让。
(2)违规:开展类ABS或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由网贷机构高管/关联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直接放款,再根据借款金额在平台放标,将债权转让给实际出借人的“超级放款人”模式的债权转让;以活期、定期理财产品的形式对接债权转让标的。以出借人所持债权作为抵(质)押,提供贷款。
2.风险备付金
禁止辖内机构继续提取、新增风险备付金。已提取的风险备付金应逐步消化,压缩规模。禁止网贷机构以风险备付金进行宣传。各地应积极引导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担保等保障方式。
3.资金存管
网贷机构应当与通过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合作。
4.综合借款成本及“现金贷”
网贷机构应依照141号文要求开展业务;(变相)撮合高利贷的网贷机构不予备案登记。
5.法人及分支机构备案
申请备案登记的网贷机构应当为法人机构;申请登记时报送本法人机构所有分支机构信息。
6.线下营销
对于大规模线下营销的网贷机构:应消减淘汰/转型线下营销门店及人员;清理、摘除相关标示、标脾、宣传牌、宣传单等;不得再在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宣传/推介/项目。
7.网贷机构业务规模控制
网贷机构当自整改通知书下发之日起,实现:存量违规业务持续下降;不再新增任何违规业务。
违反《办法》十三项禁止性行为以及单一借款人上限的网贷机构,在违规业务未U化解完成前不予备案登记。
8.网贷机构与地方金融交易所
网贷机构应停止与各类地方金融交易所合作。存量合作业务的转让或清偿应于本次专项整治结束前完成。这是首次明确网贷平台全面停止与各类地方金融交易所的合作。
此前整治办64号文要求互联网金融平台停止和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违法违规业务,是要求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超过200人投资者上限等,但并未直接提出网贷平台全面停止与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合作。
9.网贷机构业务外包及机构分立
不得外包核心业务。因业务分割分立出的实体:视为原网贷机构组成部分,一并验收管理。
10.网贷机构信息披露
整治结束前,实现严格按《披露指引》进行信息披露。所有分支机构信息报送至本地区网贷整治办。
11.网贷机构基础设施
整治结束前提升安防和开发能力至满足IT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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