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交所能成为P2P的救星吗 即使新的监管限额政策不出,金交所也会出现。 金交所模式有助于突破监管政策限制而已。 P2P网贷本身没有问题,正常情况,转型要么是业务模式问题,要么是迎合监管。所以,金交所只是转型的一种方向,谈不上是救星,毕竟P2P还有很多出路,比如消费金融、多多理财垂直细分领域等。 P2P网贷平台与金融资产交易所怎样合作的 P2P网贷平台与金融资产交易所双方功能互补,相关业务的配合与整合等等都是P2P网贷平台与金融资产交易所合作必要性,那么2P网贷平台与金融资产交易所怎样合作的? 一、战术合作型 即相互发挥各自优势为对方业务服务,但双方业务模式相互独立。双方可以通其中某一个方面进行比如用户信息、交易场景、大数据信用等方面进行合作。 二、战略合作型 即在保持各自独立性的同时在业务战略上不同程度相互融入对方体系。即网络借贷平台与传统金融资产交易所仍保持其独立性,但双方分别以适当地方式融入对方的体系。 三、全面整合型 即网络借贷平台归并成为传统金融资产交易所的一部分,成为其网络交易平台,二者的资源实现整合,资产、交易模式、流量等均可以实现共通。 对于网贷平台而言,为了保护投资人利益,必须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具体披露的范围和披露的程序可以参照现在部分金融资产交易所的做法。 合规的网贷平台有哪些 这个是有好多的关键要看能不能下款 金融资产交易所与P2P的区别 1.从监管历史来看,对交易所的监管更为悠久。国务院早在2011年就陆续发布37、38号文等对各类交易所进行规范。中央部委和江苏省监管部门,还出台了超过20项监管办法。而针对网贷平台的整治办法在2016年才出台。 2.从成立条件来看,交易所的设立更加严苛,远比网贷平台复杂。对注册资本金、股东背景、管理团队都有严格的要求,还需要省级监管部门进行前置审批,以及自身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产品规则。 3.从客户类型来看,交易所有较高的准入门槛,主要服务机构客户和高净值人群。从资产类型看,交易所主要以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等的资产为主,与网贷平台的资产也不相同。 此外,由于金交所业务吞吐量很大,一般各地能承载的数量也有一定限度,并不是什么类型的企业都可以做。可见,一般网贷平台没有资质设立交易所,交易所的主要合作对象也不是网贷平台。 金交所和P2P的区别 上交所和深交所交易的是股票、公司债、国债逆回购等,交易者是在证券公司开户,可以非常方便地买卖,流动性非常强。 P2P与金交所怎么合作 P2P网贷与金交所合 可以参见开鑫贷与开金中心的合作模式。 北京推出最严网贷整改细则是怎么回事?
上周,北京金融监管部门向辖区内网贷平台下发《网络信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以下简称《整改要求》),其中特别规定禁止网贷平台资产端对接金融交易所产品、对接融资租赁公司产品、对接典当行、对接保理公司、对接小额贷款公司、对接担保公司等其他形式。该《整改要求》引起了部分业内人士的误读与曲解!部分人士解读为,这是监管者禁止网贷资产端对接金交所、小贷公司、典当行等的产品,认为p2n模式被终止。 基于对银监会2016年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的理解,以及同一些基于典当等行业开展业务的网贷平台高管的调研和沟通,笔者认为,《整改要求》禁止的是网贷平台对接融资租赁、典当、保理、担保等渠道涉及的资产证券化、类资产证券化等业务。《整改要求》真正的意思,是网贷平台不能和这些外部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债权转让等业务。原因在于,这些业务经过包装,把借款人和出借人隔离,双方没有形成直接借贷关系,背离了网贷监管的本意。 《监管办法》明确禁止网贷平台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也就是说,《整改要求》其实只是对《监管办法》的重申。《监管办法》对网络借贷明确界定为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这里的个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它组织。而通过上述业务的包装,贷款方与融资方之间未通过网贷平台直接借贷,此类业务显然扭曲了《监管办法》基本精神,自然而然要受到《整改要求》的禁止。
如果担保公司、典当行或保理公司向网贷平台推荐借款人(在此类推荐业务中,诸如典当行等可能承担担保与风险控制的责任,并收取手续费),如果此类借款人和出借人通过网贷平台直接形成借贷协议,这样的业务模式显然合乎监管规定,符合穿透式管理原则。禁止典当行、保理公司向网贷平台推荐借款人并无法律依据,也不大可能作出此类禁令。当前,有的网贷平台的资产确属小贷公司或者典当行推荐而来的,借贷双方经由平台达成了直接借贷业务,这基本符合《监管办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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