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网贷机构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了吗?
9月6日。,教育部财务司副司长赵建军在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根据规范校园贷管理文件,任何网络贷款机构都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为了满足学生金融消费的需要,鼓励正规的商业银行开办针对大学生的小额信用贷款。 有记者问:近两年,部分大学生因为高消费陷入校园贷的泥潭,甚至有学生因此而自杀,教育部对于这种学生的消费情况和现在存在的问题有没有一个解决的办法? 赵建军首先解答了学生为什么借了钱后会陷入校园贷。因为未来要偿还的利息很高,为什么有这么高的利息学生还要去借这个贷款呢?是因为很多所谓的网络平台机构,在宣传方面做了不诚实的宣传、虚假的宣传,告诉学生这个贷款很方便,很便宜。学生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金融知识还不是很丰富,去借了贷款,最终成了高利贷,利滚利,有的学生到了还不起的状态。社会上不良的网贷机构,虚假宣传,引诱学生,造成这种现象。 赵建军透露,去年以来教育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是银监会、公安部、网信办、工商总局几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很多措施、很多文件来治理校园贷的问题。尤其是今,上半年教育部和银监会、人力资源部联合印发了规范校园贷管理的文件,这个文件明确取缔校园贷款这个业务,任何网络贷款机构都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 赵建军表示,为了满足学生金融消费的需要,鼓励正规的商业银行开办针对大学生的小额信用贷款。据他了解,不少银行已经开办了这项业务,像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同时,教育部还要求各高校要认真做好学生的教育,加强对学生金融知识的教育,加强不良校园贷的警示教育,引导学生不要上当受骗。 都是套路啊,网贷害死人了,最近银监会封了2700家,还了就借不出来了,咋办?求大神支招。。。 佰仟被封了吗 如何看银监会叫停网贷机构校园网贷业务 近日,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进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贷业务,同时要求在限期内对存量业务进行整改清理。 打着“无抵押信用贷款”的宣传,走进校园3年多的“校园贷“,时至今日,仍旧陋闻百出,债务悲剧不时见诸媒体。部分市场化的校园消费信贷机构实质上并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评审机制和内控合规机制,盲目追求规模扩张。这些机构对社会效益的考量相对不足,有时存在迎合甚至诱导校园的非理性消费行为。乱象丛生的校园贷被勒令叫停也算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校园贷监管政治力度,从源头上治理乱象,防范和化解校园贷风险。各地金融办(局)和银监局要在前期对网贷机构开展校园贷业务整治的基础上,协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杜绝网贷机构发生高利放贷、暴力催收等严重危害大学生安全的行为。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贷业务,要逐步消化存量业务。 同时,《通知》鼓励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向大学生提供助学、培训、消费、创业等方面的金融产品,合理设置信贷额度和利率,同时杜绝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培训、求职、职业指导等名义,捆绑推荐信贷服务。这其中有着具有明显的“堵偏门、开正门”意味。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广发银行和青岛银行等均已推出校园贷产品,大部分银行都采取依托校园体系,加强校园贷的风险控制。而在市场竞争方面,各银行也纷纷采取“低利率”的策略吸引大学生用户。未来银行也许会推出更多正规“校园贷”产品来填补这个监管后巨大的的市场空白。 中国银行副行长许罗德表示,高校学生消费信贷需要构建一个规范有序的服务体系,优化制度安排和监管顶层设计,以全面提升高校学生金融服务的普惠水平。 新思界行业分析人士认为:此前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校园贷处于野蛮生长的状态。大学生群体由于过度消费、无力偿还,大学生群体的信贷风险过高。此次监管政策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大学生信贷市场。同时通过合理的金融服务需求,引导大学生理性消费,将一些潜在的危险掐灭在萌芽状态。 银监会举报网贷有用吗 举报的多了就有用 银监会负责监管的网贷有哪些? 所有的网贷平台都是银监会负责监管的。 我是大学生,欠了网贷接近三万,现在实在没钱了也找不到兼职做,感觉快疯了,要不要跟家里说 钱去了哪里 银监会都禁止哪些网贷 一、银监会监管意见 1,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 (四)是要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三是引入担保公司作担保: (一)P2P贷款平台定位:信息中介、银监会创新部主任王岩岫透露了银监会的5点监管意见,其中包括 (一)是要设立准入门槛。 (二)是不得以归集资金成立资金池。 二,建设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多层次支付体系的发展。 (2)2010年5月14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六条中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表示: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二)投资人与借款人借贷法律依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3条规定。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第13条规定,具体为平台管理费。 (三)担保:一是风险准备金,将风险准备金交由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公司存管,P2P网贷平台业务边界有四条“红线”: (一)是明确贷款平台的中介性质。 (二)是贷款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投资融资、贷款担保:《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3)2013年10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内需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16款提出:构建安全可信的信息消费环境基础。大力推进身份认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数据库的协同,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合规方案:收取居间服务费,保险公司将扮演第三方担保机构的角色。 (四)国家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40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产权交易、技术支持。 (三)是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运作。 (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2、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法》第19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 (三)是要完善平台收费机制。推进国家基础数据库。 (五)是对投资人进行风险评估等五个方面,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一)P2P网贷平台运营及收费法律依据: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二是与保险公司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2)、《合同法》第221条规定,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426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才引进、人员培训。 (四)投资人进行风险评估:借款人提供资料由投资人进行风险评估。 (五)规避资金池、网站认证和电子签名等网络信任服务,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应当及时做好网站及平台。 (二)居间费用。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 (1),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认证。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10条规定,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六)信息披露: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重大信息在平台网站上及时披露。 (七)针对要即将设立准入门槛(可能要求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