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 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2. 经会计(审计)部门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3. 企业资金运用情况。 4. 抵押、质押物清单,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 5. 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6.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7. 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什么是流动资金贷款,申请该贷款应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了解,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需要是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企业或者是个体商户。同时,借款人需要信用良好收入稳定,具有很好的还本付息能力。若非个人申请的,需要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年间手续,在所申请银行开立了基本账户。 同时,若是借款企业,那么他们的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若是申请中长期贷款的企业,企业法人所有受益和总投资比例还不能低于投资项目的本金比例。 在满足以上条件以后,借款人或者借款企业就可申请请流动资金贷款了。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申请条件
1、借款人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并在工商或相关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2、企业经营项目和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政策要求; 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提供真实可信的财务资料; 4、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5、有到期还本付息的经济实力; 6、有合法财产抵质押或第三人保证; 7、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投资累计未超过其净资产的50%; 8、具有有效《贷款证》; 9、银行要求满足的其他条件。 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的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申请条件
1、借款人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2、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银行的信贷制度,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生产、经营; 3、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符合银行的要求; 4、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 5、在贷款行或贷款行的代理机构开立了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并领有当地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经营情况正常,资金运转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应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7、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了解,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需要是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企业或者是个体商户。同时,借款人需要信用良好收入稳定,具有很好的还本付息能力。若非个人申请的,需要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年间手续,在所申请银行开立了基本账户。 同时,若是借款企业,那么他们的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若是申请中长期贷款的企业,企业法人所有受益和总投资比例还不能低于投资项目的本金比例。 在满足以上条件以后,借款人或者借款企业就可申请请流动资金贷款了。 什么是流动资金贷款? 银行为解决工业、商业、 农业 、交通运输、 物资供销企业 在 生产经营 过程中 周转资金 不足而发放的 贷款 。 建国40年来,随着流动资金管理体制的变化,流动资金 贷款管理 方式、 贷款种类 几经变化。解放初期,企业流动资金主要由 财政拨款 解决,不足 部分 由银行采取财政收支 轧差 的办法提?Font color="red">贷款。 商业贷款 由 中国人民银行 直接向商业部各专业总公司办理(即上贷下拨,下缴上还)。1953年,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定额由 财政部门 核定拨足,银行对工业企业超过流动资金 定额 的流动资金需要,开办超定额贷款和季节性贷款。1958年,为解决定额内30%的资金需要,开办了定额贷款。1959年,实行“全额 信贷 ”,银行信贷资金基本实行充分供应的原则。1961年7月1日取消全额信贷,工业企业除超 定额流动资金 由银行解决外,定额内20%流动资金也由银行贷款解决。1962年1月10日取消定额贷款。1973年6月,商业信贷实行“存贷合一”的贷款办法。1979年,全国实行清产核资,由于财政困难,定额 内国 拨流动资金不足部分,由银行从超定额贷款中划出160亿元转为企业定额贷款。此后,对定额内不足部分由银行提供低息贷款。1983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向国务院提出了《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同年6月,这个报告经国务院同意,批转各部门、各地执行。该报告对流动资金的 贷款原则 、贷款种类、管理方式作了原则性规定,具有法规性质,是目前 工商 信贷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报告》精神,中国工商银行于1984年11月30日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商业、 服务业 贷款试行办法》,取消了“存贷合一”,实行存贷 分户 ,对批发企业开办了 商品周转贷款 、 临时贷款 、专项储备贷款。1986年8月25日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国营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其主要贷款种类为工业 周转贷款 、 流动基金 贷款、临时贷款。取消了定额、超定额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和“以销定货”的原则。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实行 差别利率 。对鼓励发展的行业可降低贷款利率;对于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要提高贷款利率。 流动资金贷款的申办条件
根据《贷款通则》,贷款对象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⒈ 恪守信用,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⒉ 除自然人外,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⒊ 已经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⒋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⒌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⒍ 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商银行不对其发放贷款: ⒈ 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 ⒉ 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⒊ 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⒋ 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 ⒌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 ⒍ 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⒎ 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