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中介前景(为什么现在网贷这么疯狂,怎么都没有政府去管、而且网贷还害了不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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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1-3-20 21:53:08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做网贷中介的合法性,发展前景,和收益如何?
你好!网贷虽然火爆,但缺乏监管,问题多多,所以不推荐。
P2P行业发展前景和未来趋势?
一、监管细则意见稿出台,行业面临疾速洗牌
  2014年,中国P2P网贷行业明确规定由银监会监管,这标志着国内P2P网贷行业将从散兵游勇逐步编制为正规军。据银监会创新部副主任杨晓军透露,P2P监管细则或将于2015年头出台,这意味着将来将死一大批劣质平台,而优质的网贷平台将成行业宠儿,乃至有些平台将与传统金融组织合并,以得到关联方组织增信、共享关联方客户资源。
  2015年的中国P2P网贷市场,将面临“风停了,猪仍是猪,能飞起来的只有老鹰”的实际。
  二、移动互联时代,得移动端者得天下
  2014年6月运用手机上网人群占比83.4%,手机网民规模首次超越传统pc网民规模。此数据说明一个问题,假如你还在抱着PC端做用户体验升级,而不关怀或仅仅淡淡关怀你的手机端开发,那你将会渐渐流失掉大量甚至是所有用户,这绝不是骇人听闻。
  不少P2P网贷公司也开端觉悟,一位平台的技术总监说:“假如中国网贷公司没有在移动端推出拳头商品,且不说监管之风没等来,就先被移动互联网浪潮拍死。而移动端要处理的先决中心问题是安全和快捷。”可见,2015年手机端的博弈将变成网贷行业的第二战场。
  三、征信体系完善呼声愈烈,大数据金融将成2015年度热词
  大数据年代,中国诞生了BAT三大互联网巨头,推出了阿里信贷、搜索引擎、taobao数据魔方等数据平台,拥有了全球第一的互联网用户量和移动用户量,“数据是新的石油和金矿”被遍及认同。P2P网贷平台一向苦于中国征信体系不完善,无法有效应对信用风险的现状,不少平台选用线上和线下双向组合拳来积累基础数据,树立穿插征信,以求走向正规化。
  征信渠道多元化,征信数据综合化,这说明网贷平台对大数据金融的认识在觉悟,相信2015年P2P网贷平台还将继续发力征信技术、云核算等专业信息化方法对其基础数据进行深度发掘与剖析,因为大数据金融是将来金融的重要发展趋势。
  将来,P2P网贷行业将凭借技术和大数据的底气,树立自己的数据化风控模型,乃至有些P2P平台将向专业征信组织转型。
  四、业务细分差异化,国内P2P网贷突围的关键
  2014年,因为P2P网贷市场化土壤不够结实,各大P2P网贷平台绞尽脑汁探求怎么能在1500多家P2P网贷平台中锋芒毕露,诞生了各式各样的P2P网贷形式:纯P2P中介形式;协作型形式;类ETF形式;债权打包形式。各大网贷平台都在寻求差异化产品,作为行业生存的核心竞争力。
  2015年,P2P网贷行业还将继承差异化理念,行业形式逐步细分,除了以上说的那些形式以外,还有由此衍生出来的网贷第三方垂直门户,网贷垂直查找服务和互联网银行等。但大多数网贷平台还将选用O2O的P2P形式,做精做透,如细分医疗、环保、轿车、拍卖行、旅游等行业融资。
  五、使用互联网平台优势,攻城略地
  传统金融产业链条落后,P2P网贷行业作为互联网金融中的一部分,能够使用交际媒体、电商交易平台、搜索等数据,树立自己的数据库,以此来圈住用户,给用户带来极致快捷的互联网理财体验。
  六、风险控制成核心竞争力
  当前P2P网贷探求最多的仍是在其形式上的千奇百怪,而鲜少有人关系行业抗风险能力还有待经过市场化、风险化手法的加强。理由很简单,形式易复制,风控难拿捏。
  2015年监管细则的出台,相信各大网贷平台不想谈风控也不得不谈了。大数据和支付信用为根底的金融化趋势面前,互联网前端快捷的用户体验和后端科技、数据支持的风险管控技能,将变成2015年P2P网贷平台发力的一部分。
  七、去担保化势在必行
  当前大多数P2P网贷平台没有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打着平台担保或第三方担保公司“兜底”的旗帜,也吸引大批量的投资人。而第三方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用很高,一般都在2%-5%左右,直接提高了融资本钱。国内P2P网贷违反了创建P2P网贷平台的本质,并且越走越偏,2015年“去担保化”将变成P2P网贷平台走向正路的风向标。即使说2015年不能完全实现去担保化,但是这是未来必然的趋势,势在必行!
  八、P2P网贷的创新仍然是永恒论题
  很多人说互联网金融是对传统金融行业的一种颠覆,提到颠覆不得不说创新。那啥是创新?创新即创造性的消灭,他是属于市场经济中心的一部分。首先包含四个方面:产品创新、流程创新、平台创新以及组织架构创新。中国P2P网贷平台的创新大多局限于产品创新,即形式创新上,极少有人关注后三者,将来, P2P网贷行业想要活着,将不止局限于产品创新。
  九、传统金融机构或将与P2P网贷协作
  马云讲互联网金融要站在用户体验角度,而传统银行首要站在用户安全角度。两个派系犹如鸡同鸭在说话,你瞧不起我,我也看不上你。关于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机构一向持怀疑态度,但2014年这类声响低调了很多,现在传统金融机构也感触到了互联网的竞争力,不断推出宝宝类理财商品,乃至有些银行开始和P2P网贷公司协作,用户数据对接。相信互联网与金融的交融,必将推进金融业将来非常好的开展。
  十、大量资本将涌入P2P网贷行业
  或许是看好P2P网贷行业长期开展的远景,想做财务投资或战略入股,亦或许是为了本身公司现有延伸业务相配合,仍是为了提高上市公司股价,资本市场也开始大力加码对P2P网贷行业的投资。2014年,大约有30多家P2P网贷公司取得风投,2015年,P2P网贷行业的风投和并购、入股等表象将变成一种常态。
  言而总之,2015年的P2P网贷行业将变成一般投资者、平台运营者、风投机构、融资需要者及有关咨询效劳、平台协作及互联网推广效劳平台一起享用的一场盛宴,咱们拭目而待。
  我们有理由相信,2015年P2P行业发展将会朝着,更健康,更靠谱的方向发展,未来这个行业一定是光明的!而对于我们小投资人无疑是一大利好!
清退后的网贷平台还有没有继续存在的空间,或者有没有可能合法合规地发展?
对于网贷平台的未来趋势,我个人觉得它完全消失也不太可能,因为它作为一种信息交换中介的存在,有一定的存在意义。通过互联网手段,会形成一种头部效应。头部效应就是指以后不一定需要有这么多了,可能就是有两三个存在。从信息中介以及理论上来讲,未来并不需要那么多的网贷平台了。我认为,未来会有一些头部企业会保留下来,比如搜易贷(毕竟是我现在投资的平台,还是保留下来让我多赚点钱吧,哈哈哈)政府会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促使它进一步转型规范,更加符合市场所需,这是有可能的。
互联网会对金融中介带来什么样的冲击
当利率市场化来敲门  ——互联网给金融行业带来的冲击(一)
  《红周刊(博客,微博)》作者记者 袁园
  编者按:在一个偌大的房间里,只知道将钱存在银行的人们沉睡着,银行的工作人员悄悄出去把门关严,并喃喃自语道:“傻子才把这些利率2%的储户
叫醒”。由于银行还需要增量来提升存款竞争力,便在房间门口和小商贩做起了小生意,“我给你利率4%,你帮我吆喝吆喝,怎么样?”小商贩盘算着差价满心欢
喜。日子久了,沉睡的人们开始慢慢醒来……
  “小商贩没有投资实体经济和流动性管理的能力,也没有广泛吸收存款的能力,如果一定要做这样的事情,就要受到和银行一样的监管。随着利率市场化,银行就会走进房间进行吆喝。”
  ——互联网金融正在成为一个新的闯入者,加速利率市场化的到来。
  嘉宾简介
  雷曜: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综合政策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互联网时代:追寻金融的新起点》作者之一。
  邓建鹏: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金融论坛互联网金融中心研究员,《互联网金融法律与风险控制》作者之一。
  互联网金融迎合了长尾需求
  《红周刊》: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是否有区别,您怎样理解?
  邓建鹏:互联网金融注重满足个性化和多样化的需求,满足这种需求以技术提升为前提。此前银行贷款以及其它金融产品大多数是标准化产品,银行设计
这些产品时首先是从自身作为思考的出发点。自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机构互联网化即从这种思路出发。互联网金融则主要从客户角度出发推出产品,比如余
额宝。所以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与现在的互联网金融存在区别,将来两者间的差异可能将会越来越小。
  《红周刊》:您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什么?
  雷曜: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众筹等等都是互联网金融,它们仍是现有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改进与延伸。互联网一些新理念、商业模式、技术给金融行业发展带来新的机会。金融是一个服务行业,对消费者而言,不管谁来提供,最终的需求是好的服务。
  邓建鹏: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运用互联网思维和互联网技术提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包括了分享、平等、民主和协作的理念。互联网金融发展动力来自于民间金融,互联网金融之所以有生命力,其重要原因是它迎合了民间80%被传统金融所抛弃的长尾客户的需求。
  《红周刊》: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经济格局中将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邓建鹏:一是促进利率市场化;二是为金融业的改革带来巨大动力;三是弥补传统金融机构的不足,尤其是为传统金融机构不重视的人群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
  《红周刊》:请二位简单概括一下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模式有哪些?
  雷曜:目前暂时可以总结为三类比较典型的产品和服务:第一,传统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第二,电子支付以及其延伸服务,非金
融机构在银行卡单、互联网支付等细分领域市场逐步成熟,交易渠道也从网络支付延伸至移动支付、电视支付、电话支付等;第三,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等新兴形式
正在兴起。
  邓建鹏:互联网金融各产业领域尚在不断分化组合及高速发展之中,尚未定型,以模式论未必适合。互联网金融关键要把握两个要素:第一是货币虚拟
化、电子化;第二是支付的网络化、移动化。在技术上,这两者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根基。互联网金融产业领域包括第三方支付、“宝宝类”互联网直销基金、
P2P网络借贷、第四种互联网金融的产业领域——众筹、第五种互联网金融产业领域——互联网保险。除此之外,还有其它的产业领域,不便分类。这包括供应链金融(如京东“京保贝”)、网络虚拟货币,比如比特币、瑞波币,其中的瑞波支付极具市场前景;金融信息服务网站,比如挖财网、铜板街等免费记帐与理财的网站。
  颠覆?只是补充!
  《红周刊》:很多人使用“颠覆”这个词来形容互联网对金融的影响,您认为准确吗?
  雷曜:非金融机构电子支付及延伸服务,更多是基于互联网以及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创新,这也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提供了新思路。同时互联网金融对银行业提供的支付、结算等服务形成了市场挤压,冲击了现有的竞争格局和经营理念。
  但我们要清楚认识到,金融实质并未改变。长期以来,金融业都是信息技术推动的主要行业之一,传统金融机构在数据集成、应用以及供应链金融服务市
场具有独特优势。面对互联网的浪潮,传统金融业务和互联网金融本质上可以看做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冲突在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下的放大。其实,传统金融机
构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劣势并非因为技术或者创新能力不足,而是对非传统客户的服务覆盖方面缺乏主动性。
  邓建鹏:近5年还谈不上互联网颠覆金融,主要是运用互联网技术,使得金融业态在近年有了重大改观,如余额宝以及其它宝宝类产品成为全民理财意识
觉醒的启动器;如P2P网贷为过去几乎无法从银行融资的客户(三农、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提供了巨大的融资便利。但也要看到,这些改变更多是弥补性的,
比如主要是服务那些被传统金融业所抛弃的客户。但随着移动互联网金融、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成熟与运用,将来互联网金融会进一步蚕食传统金融的固有的领
域。在这个过程中,将迫使传统金融业自我革新。因此,最终结果是两者共存。
  《红周刊》:有一种观点认为,随着制度的放开、互联网的平等特性将使得传统金融中介的功能逐渐被摒弃,即互联网金融能够实现金融的“去中介化”?
  雷曜:金融本身就是服务行业,先天具有中介的属性,去中介化就是去金融化。金融行业为什么会存在?就是因为大量的资金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存在信
息的不对称,需要一个平台有效整合信息形成定价,以及风险评估。我们很难想象去掉这个中介,“能够去掉”意味着这个中介是非常简单的,这是不可能的!无非
是中介的机制跟此前有一个改变,但是这种改变一直存在,这只是金融行业进化过程中的其中一步,而不是最后一步。
  邓建鹏:互联网金融能使金融的“中介”性质大大弱化,但是完全去中介化估计很难。互联网金融很多产业领域本身就是中介,比如P2P网贷平台,本质上就是借贷信息服务中介。
  互联网金融挑战传统银行
  《红周刊》:对传统银行业而言,互联网金融是危,还是机?
  雷曜:互联网金融主要在支付、信贷、客户基础三个方面给传统银行带来了严峻挑战。互联网提供了一些新的技术、商业模式和客户体验,银行不是没有
这方面的意识,但为什么还是被民间机构抢了先机?因为银行状况很好,不需要去改变,或者说也在改变,但步子不会那么大。对银行来说,最大的冲击是意识上的
改变,不要因为支行开得多,就可以不重视小额;不要以安全第一,就忽视了便利。这都是对传统金融机构的提醒,是以一种拿走市场份额的方式在提醒。传统金融
机构的力量和优势还是很明显,当然其中也存在很多难点,比如对小微企业服务的问题,在符合金融监管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应该更多鼓励民间机构和传统机构一起
来解决问题,而不是对立的。
  邓建鹏:目前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而言还谈不上危险。互联网金融的爆发,让银行看到了改革的方向和动力,或者说潜在的压力。但是,如果传统银行不借势自我改革,在5年以后,互联网金融发展壮大,并且必将出现若干互联网金融巨头,到那时曾经的机会将变成危险。
  《红周刊》:互联网金融对券商、银行、保险有多大的冲击?影响有限还是致命打击?影响主要体现在哪些业务模式上?
  邓建鹏:近5年,券商、银行的中介性质弱化,其传统盈利将下降。券商近年降低佣金即是表现之一,因此他们不得不提供其它增值服务。保险业逐渐互
联网化,线下保险销售中介人员减少。在理论上,互联金融发展的未来将演变成人人金融,每个人成为自主金融,对中介性质的传统金融机构依赖大大减少。
  《红周刊》:怎样定位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互联网之间的竞争关系?
  雷曜: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的规模不断提高,过去7年年均增速达到111%,其中支付宝凭借电商平台的优势占据50%的市场份额,财付通市场占
有率约20%,银联10%,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走细分市场专业化道路。这打破了传统商业的格局,也彻底打破了旧有的支付和交易格局。
  传统银行的网络化,比如手机银行在用户体验上面临第三方支付的巨大竞争,在账户开立、非本行客户跨行交易上,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相比处于弱势;在B2C结算业务中不直接掌握客户信息,一定程度上沦为第三方支付的后台服务。
  但是从本质上来说,部分非金融机构支付具有类似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功能,沉淀资金相当于吸收的存款,而且沉淀资金由于没有类似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其信用扩张的能力要远远强于商业银行,这就存在了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支付安全等问题。
  《红周刊》:第三方支付也是一片红海,现在很多电商有自建或者意图收购支付公司,如支付宝、财付通、百度钱包等,未来这个市场的竞争格局将会怎样?
  雷曜:互联网的技术发展很快,现在规模小的未必将来就是小的,现在尝试的一种商业模式将来未必就不会成功,互联网金融的时代不是比大小,都有机会。
  分类监管成为大方向
  《红周刊》: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监管。未来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政策导向倾向于什么方向?
  雷曜:第一,互联网金融本身需要门槛,不能说只要是互联企业就可以随意从事金融;第二就是针对不同的子行业,门槛应有高低,对不同的资本应该更
公平一些。现在有一个误解,即对于互联网金融不应该监管严格。但金融是一个中介,首先应该考虑的是风险,而不是服务的对象是谁,这是问题的起点。另外,监
管也有成本的考虑,产品、资金的来源、接受监管的程度是一一对应的,这个规律不会因为互联网企业而改变,所以不管什么机构都应回归金融的本质。
  具体来讲,互联网金融对于网络安全有更高的监管和评估要求,其所蕴含的系统风险不同于传统金融体系。借鉴国际上对不同金融机构的监管思路,我们
倾向于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制与商业银行有一定差异。另外,改变传统的分业立法模式成为共识之一,转而适应金融综合化经营的发展趋势,从消费者角度横向立
法。同时,打破传统的按行业分类标准,如银行、保险、证券等,对相同性质的金融产品采用总括性的概念,在适用法律上不应存在根本差异。
  邓建鹏:综合目前监管机构官员表态以及我个人的研究,未来政策导向更倾向于:新的业态监管要转变既有思路,要鼓励行业自身规则的引导,也即我称之为的“软法治理”;监管机构设置一些底线法则,如不非法集资、不设资金池、要有信息披露等。
  《红周刊》:有人认为,互联网企业做金融现在风声水起是因为其游离在金融监管之外,即享受着“管制红利”,一旦统一监管,互联网企业所有的优势也就同步消失了,您怎么看?
  雷曜:现在新兴互联网金融业务处于监管套利超常发展阶段。以余额宝为例,表面上,余额宝们把钱从银行账户转走,通过货币基金绕一圈,又以大额存
单的形式返回银行,对整个银行体系而言存款没有减少,但余额宝们转出的是银行储蓄存款,转入的是同业存款,在准备金等基础性金融管理制度上,显现出明显的
监管套利问题。同样P2P网贷平台能否真正按照“信息平台”模式运行,完全不涉及资金归集,在商业上否有持续发展的可能,还有待证明。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体现出他是特殊时期的产物,第一,我国金融体系市场化改革未完全到位,比如银行存款上限管制带来明显利差空间,另外我国对
银行存款仍存在隐形保障,人们同样认为互联网金融的理财产品也有政府兜底;第二,我国金融体系仍采用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而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管
明显放松;第三,传统金融监管法律和手段明显滞后于互联网金融在技术和商业模式方面的发展。现在一些没有金融牌照的企业在从事金融活动,并不是没有一点规
矩和管理,一些活动是由法律来限制的,比如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不能非法集资等,法律是底线。
  邓建鹏:互联网企业做金融部分游离在监管之外,存在“管制红利”问题。但是,其与传统金融介入金融的性质不完全一样,比如网贷,本质上是金融信
息服务中介,不经手资金,与银行不同,所以统一监管是错误的,也是不可能的。完善合适的监管,正当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反而会正常成长起来。
  《红周刊》:我国目前P2P行业的模式有三类,平台模式、担保模式、销售模式,但绝大部分是担保模式,如何看待这类公司风险——注册资本很少,但业务规模很大?带了担保的P2P其本质是否就是没有牌照的金融机构?
  邓建鹏:P2P本质是借贷信息服务中介,现在国内许多网贷多少与这个本质存在差异,部分公司由信息中介变成信用中介,在这一点上,近似于没有牌照的金融机构。将来的监管要让网贷回归其本质。目前,网贷做信用中介,就算带了担保,风险仍较大。
  《红周刊》:随着监管的落地,哪类新金融模式您觉得机会更大?您对新金融发展方向的看法是?  雷曜:阿里小贷摸索了一套新的风险管理的办法,非常有价值的一点是大数据。我们需要真正地利用大数据为普惠金融提供更好的服务,这是未来一个大
的方向和商机。大数据技术是互联网金融发挥独特优势的核心环节。随着金融供应链的发展,大数据和金融体系更加紧密联合,投资者通过上下游信息挖掘出核心企
业和卫星企业往来关系,评估企业财务状况;金融机构将客户消费行为、金融活动和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匹配,实现对客户“量身定制”个性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利
于信贷风险控制;提供支付、结算、投资、融资等金融服务的新型信用中介和数据的结合更为灵活和主动
为什么现在网贷这么疯狂,怎么都没有政府去管、而且网贷还害了不少人
原因:

一、监管环境

克强总理指出:互联网金融,P2P要倒逼传统金融机构改革,显然监管环境对P2P是日渐支持的。

二、舆论环境

今年CCTV大规模正面报道P2P等互联网金融领域,P2P行业前景更趋明朗。

三、资本环境

大量机构资本、传统金融资本和上市公司资本正加速进入P2P领域。

四、创业者环境

更多拥有金融背景和互联网背景的复合型人才正加速行业的推陈出新。

五、员工环境

越来越多年轻人正选择加入P2P就业领域。

六、投资者环境

互联网金融日益成为部分80后投资的主要理财方式。

补充:

1、网贷的最终目的是做到普惠金融,网贷门槛低,收益相对较高,能够让更多人参与到理财,国内股票期货风险太大且要求高,银行理财收益不高且流动性不足。网贷的普惠金融就能让更多人参与到理财之中,这对发展国内理财市场十分有必要。

2、有市场、有需求,网贷平台作为信息服务中介,把投资人和借款人通过互联网链接起来,国内14亿人口,有庞大的市场也有很强的需求,网贷不是高利贷,如果一旦禁止网贷,民间会有更多的高利贷私下活动交易,到时候给社会治安带来影响。

3、网贷市场潜力大,国内越来越多的有钱大佬纷纷瞄准这一市场,想分得一块蛋糕,近年来行业监管整改还是有效果的,行业准入标准越来越高,
网贷的前景怎么样
P2P网络借贷(100%本金保障)(最高20%年转化率)(最低50元起步)
即Peer-to-peer lending,或称点对点信贷,是指社会主体利用中介机构的网络平台将自己的资金出借给资金短缺者的新型商业运营模式。它是民间借贷由“线下”发展到
“线上”的结果,是公民行使自身财产权利的体现。网络技术日益发展,正规融资渠道受限,熟人社会的解构,通货膨胀率日益高企,投资方式限缩,个人征信体系
的不断完善,皆助推了P2P网络借贷的产生与发展。
网贷投资具有一下特点:
1. 投资门槛低。
除陆金所最低投资需要1万元以外,大部分的网贷平台投资门槛低至50元。相比信托和银行理财产品的高门槛,网贷投资是低门槛的大众理财产品,适合所有阶层的投资者。
2. 投资收益稳定。
作为约定利率的借贷产品,网贷投资的收益是比较稳定的,参照中国网贷五年来的借贷利率水平,平均而言整体的收益率水平大约在20%左右。当然近期随着营销活动较多的新平台的不断涌现,整体的收益率水平有上升的趋势。而主流的网贷平台的利率水平则是稳中有降。
3. 投资期限可自由规划。

网贷投资,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以及未来的实际情况,选择投资的期限,而许多平台也允许让投资者用未到期的投资做担保在平台上借款,以满足不可预测的资金
需求。这让网贷投资的流动性得以释放。投资者既可以参照未来的资金需求情况来选择投资期限,也可以在平台上借钱来暂时迅速提现。满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资金
需求。
4. 系统风险是网贷投资的主要风险。
网贷投资作为民间借贷的网络化形式,信用风险是主要的风险,也就是如果
借款人不还钱,那么投资者就有损失本金的可能性。但是在中国,许多作为资金中介的网贷平台充当了担保人的角色,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款,那么网贷平台会先行
垫付本金或者本息,这让投资者规避了借款人逾期不还款的信用风险,而所有的风险只在于网贷平台本身是否可靠,平台自身是否能够承受逾期的压力。只要平台存
在,投资者就没有损失本金的风险。
在通胀依旧,经济形势复杂而投资者可赚钱的投资渠道不多的大背景下,网贷投资的优势就显现了出来。
首先,相比于低迷的中国股市,随之消沉的开放式基金和各种私募产品,以及与CPI拉不开距离的低收益的储蓄和银行产品,网贷投资的收益率稳定而且保持较高水平。
其次,网贷投资的流动性可以通过合理的规划而增强,变现能力比有许多相似之处的信托产品要强的多。在一些可以净值借款的平台,早上提出提现申请,中午或者下午资金就可以到达投资者的银行卡里,实际的流动性比货币型基金都要强。
第三,最低的投资门槛,让所有人都可以享受投资的收益,这是其他大部分投资工具尤其是高门槛的信托以及银行理财产品所无法实现的。
第四,相比期货等保证金交易产品,网贷投资的风险适中,而通过分散投资,风险完全在普通老百姓的承受范围之内。
最后,对投资者的要求较低。网贷投资无需太多的投资技术和经验,在大部分平台都保本的情况下,只需要选择安全的投资平台,就可以实现稳定的收益。而一些平台有自动投标功能,设置后无需在线就能自动投标,适合没有时间上网的投资者。
【网贷平台在中国属于新兴的阶段,才刚刚开始,要谨防上当受骗!现在缺少法律法规的保护,理财人的权益很难保障,所以要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

给你推荐几篇关于防止上当受骗的文章!多学学,这个行业经过了一段痛苦的挣扎后才能有高额的回报!
一、P2P网络借贷的现状

P2P
网络借贷自2005年在中国产生以来,发展迅猛,呈现出经营主体成倍增加,涉及面不断拓展,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参与人数骤增的发展趋势。根据现有的P2P
网络借贷运营模式,可将其大致归为三类:第一类,单纯中介型。P2P网络借贷运营主体仅充当借款人与贷款人的中介,负责对借贷者的信息进行审核,但不分担
借款者还款不能的风险。第二类,复合中介型。借款人与运营商共担风险,借款人的本金有保障。运营商通过加强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核以保证其及时还款,降低自身
坏账率。第三类,复合中介兼公益性。这类运营商在借款主体上具有特殊之处,主要针对在校大学生,带有扶贫帮困的色彩。

二、P2P网络借贷中经济犯罪发生的五种类型

P2P网络借贷有先天性的“硬伤”(如性质不明、监管缺失),加之其自身具备的独有特征(隐蔽性强、涉及面广),以传统民间借贷领域的经济犯罪活动为鉴,不免使人担忧P2P网络借贷是否会成为经济犯罪活动的又一“重灾区”。

(一)
主体定位不明确,游走在灰色地带。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活动。刑法第174条第1款规定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P2P网络借贷并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网络借贷虽然不具有
商业银行性质,但运营主体大都由自身负责管理出借者的资金,对贷款人的条件进行审查之后将资金借出,该行为类似于商业银行的储蓄借贷业务,难免有沦为经济
犯罪行为之虞,可能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二)资金来源无法核实,为洗钱犯罪提供便利。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洗钱罪,该罪要求行为
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网络借贷的现金流循环于银行资金监管体制之外,成为
不法分子隐秘、安全、快捷的洗钱通道。但P2P网络借贷运营者仅注重借款者资金用途的审查,对于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无法核查,难以认定其洗钱罪的主观故意,
故无法以洗钱罪对运营主体及贷款人的行为加以定性。

(三)借款人征信核实体系不健全,诈骗犯罪时有发生。网络借贷运营者履行了出借人对
借款人资信审查的职能,现有的审查内容多局限于个人的身份信息、工作证明、银行流水、资金用途、联系方式等,但以上信息在网络中极易被伪造,而信息审核者
并不具备完全的辨识能力,很可能导致借款者凭借伪造信息,骗取借款后卷款而逃。同时,网络借贷运营者亦会出现侵吞出借人资金,出现“人去楼空”的结果,投
资人利益也无法保障。

(四)容易引发涉众型犯罪。网络借贷涉及人员多,地域范围广、隐蔽性强、监管真空、资信审查不完善等特征为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了保护屏障,同时加大了公安机关查处、打击犯罪的难度,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不特定
对象以超过法定利率的方式吸收资金数额较大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将非法募集资金挥霍、逃跑、用于违法犯罪目的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构成集资
诈骗罪。

(五)高额的投资回报率诱发高利转贷行为。刑法第175条规定了高利转贷罪。网络借贷双方通过协商,最终确立的利率水平大多超
过了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高额的投资回报不免会诱使资金短缺但又想投机取巧之士提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将资金转贷以谋取利
益,从而构成高利转贷罪。

三、P2P网路借贷中经济犯罪防控对策

(一)改变管理思路,重视市场经济的自循环体系。直
接的政府管制并不必然带来比由市场和企业来解决问题更好的结果。因此,通过法律手段而非粗暴的行政干预来调节民间借贷行为,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尽量
减少公权对私权运行的过度干预,以使其在摸索中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

(二)加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制定“放债人条例”、
“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等,对网络借贷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监管主体、运营规范、进入与退出机制等加以具体规定,引导该行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同时还可以为执法机关提供判断依据,做到有法可依,避免行政权的滥用。同时应修改现行法律,指明民间融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打击重点。

(三)
建立行之有效的用户识别机制。准确核实用户的个人信息是网络借贷做大做强的必要前提。网络借贷运营商应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在力所能及范围内承担防范违法
犯罪活动的义务。对用户的身份信息,资金来源,借款用途,社会关系,信用记录,利率水平,还款情况进行准确核实,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
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网络借贷过程中会涉及到用户个人隐私,且多关涉个人的财产权益,为此,有必要提升网络借贷中
客户资料的保密技术,对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个人信息安全做到专人负责,及时销毁,制定客户信息泄露的应急预案,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及时处理,力争将损失降
到最小。

(五)重视电子证据的收集。网络借贷活动大多通过虚拟的网络平台完成,因此电子证据成为支持诉讼证明活动的关键证据类型。又因为电子证据所具有的易销毁、易变更、难提取的特点,所以要提高电子证据的提取、保护意识,网络借贷运营商应对相关交易记录做好备份工作。

(六)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公安机关利用其既有的网络监管优势,设定科学合理的监管指标,构建非法金融活动打防并举的长效机制,对网络借贷运营网站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会同其他部门核实,将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扼杀在萌芽状态。

(七)
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揭露犯罪分子的常用伎俩。社会大众基于牟利心理可能会忽略相关行为的违法属性,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就犯罪的常见类型、惯
用手法和动态特征开展多层面、多角度宣传,提升人民群众和有关单位的辨别、防范能力,促使他们自觉抵制犯罪活动。

(八)开拓更为广泛、
多元的投资渠道。房地产市场的高压调控政策令众多欲投资者望而却步,股市低迷使得大众投资群体心灰意冷,通货膨胀率上涨,实业投资利润回报率低,其他投资
产品亦远离大众视野,使一些投资者进入网络借贷领域。因此,开创新的投资渠道,营造良好的投资氛围亦是分散民间借贷领域的风险、改善投融资环境的可行举
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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