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方被出借方骗了,居间人有何责任? 陈与妻子用岳父的车贷款,如果岳父不同意,是不合法的。 林与陈签订的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林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A应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贷款居间服务费合法吗 某天在地铁上,听到有人在议论,A:“你贷款干嘛不去银行,而去找信贷服务平台呢?还要付大笔的手续费。值得吗?” “想贷款,就去银行!”这个念头一直深深的扎根在我们的心里。事实上我们也是这样做的,但是最后大多数都是铩羽而归! 然后将目光投向了信贷服务平台!但是对于贷款居间服务费一直都受到大家的争议,那么贷款居间服务费是否合法?很多人持怀疑的态度。 所谓服务平台是一种以向客户提供中间代理服务的机构,它本身并不能直接提供相应的物品,但是它能够替你寻找并安排这些物品,供你选择并决定。 一些平台本身不提供贷款,但是它与各大银行和金融机构有合作,能替你解决贷款难的问题。 既然向你提供了服务,而在服务期间产生的劳务费、代办费等则需要你来负担,毕竟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所以收取一定的费用是必须的。 所以贷款居间服务费是合法的收费项目,只要不是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法律就会给予支持。 我通过中介从银行贷了20万,中介向我要2万居间费用,这符合法律的最高限价吗? 符合 通过中介从银行贷款20万,中介索要2万居间费用,符合法律的最高限价吗?
中介索要2万居间费用,属于贷款总额的10%,是低于法律的最高限价18%的。
若贷款人逾期,居间人负法律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若贷款人逾期,居间人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居间人可以从事向银行贷款的居间服务吗? 可以的,中介方都提供该项业务。
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所谓居间服务,就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媒介的中间服务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贷款时,人家让签订的居间合同是什么意思?
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合同的主要特点是: 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注意事项: 一:支付条件 只有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居间活动费用承担的问题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来负担。 但是,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居间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后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保密约定 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间人的保密约定 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 此时,居间人就负有对委托人信息保密的义务。 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保密的义务。 居间人如违反该义务致使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