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的催收手段合法吗 申请贷款业务的条件: 1、年龄在18-65周岁的自然人; 2、借款人的实际年龄加贷款申请期限不应超过70岁; 3、具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征信良好,无不良记录;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贷平台可采取的催收方式和催收技巧有哪些? 一,网贷平台采取的催收方法 1、催收中,最主要的环节就是确定借款人,身份、位置等基本信息,只要能够确定,平台就有足够的施压手段。但是除了部分暂无还款能力的借款人外,部分借款人伪造资料,进行欺诈。 2、数据催收概念,在商业应用中还亟待完善。大数据催收的自动化水平仅达到30%-40%,很多工作依旧需要成本较高的人工。催天下平台有大数据催收工具辅助催收,帮助债权企业合法追讨欠款。 二,网贷催收方式的优缺点: 一般网贷企业都会专门催收的渠道。 第一种直接外包给第三方催收公司: 优点:省事省力。 第二种是使用专门的催收系统聘请催收人员进行催收作业,催天下是欠款催收技术服务平台,主要提供物业费催收,信用卡逾期催收,网贷催收,小贷逾期催收,民间借款产生的借条欠条催收等服务,平台有专业的催款律师和催收公司入驻,大数据催收工具辅助催收,合法为债权人和债权企业清理债权债务。 优点:专业且适用于少量贷款,类似走银行信用卡催收流程。 缺点:要建立专门的催收部门,需要人力。另外如果自己没有能力自建催收系统,如何选择专业的催收系统是关键。 三,催收技巧有哪些? 1.沉默是最高明的说话术。顶尖催收高手只在必要的时刻才开口,对方说话时要懂得保持沉默。西方有句谚语:“你不说话,别人将以为你是哲学家。”你不说话,对方会觉得你高深莫测,肯定不敢低估你,清偿的意愿就会提升不少。千万不要多说无益的话,和客户产生不必要的争执,以免赢了面子,失了银子。 2.为了收回旧欠款,弄得彼此恩断义绝,可谓商场大忌,绝非明智之举。俗话说“和气生财”,又说“人情留一线,日后好相见”。如果你同意债务人提出的偿还方案,同时继续追踪他的行动,直到对方完全偿还为止。 p2p监管细则规定的网贷平台十三项禁止有哪些
p2p监管细则规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归集用户资金、禁止提供担保、禁止对项目进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实名制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禁止发放贷款、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禁止从事股权众筹。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扩展资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新的监管细则出台后对网贷的影响有哪些? 我觉得对网贷行业来说是个好消息,政策监管以后,对平台的运营都有一定的约束力,投资风险也会降低,更加能保障投资人的利益,而且因为有了监管,不会再像以前那样一下子出来好多p2p企业,现在能留下的只有几个头部平台,像玖富人人贷这种 针对网贷,催收所存在的问题,监管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网贷你要选择对的网贷啊,总不能借1万一个月要你还2到3万吧 中国证监会对p2p网贷行业监管细则有明确规定的条例吗? 8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官网公布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该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金融行业行为标准,也进一步升级了监管政策。 该条例对目前的P2P网贷行业总体来说有如下三点影响: 第一,该条例与最近公布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以及《高法》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是一脉相承的,为P2P网贷的细则制定确定 了法律基础。该条例特别说明了网络小额借贷管理需遵照此办法执行,因此对P2P网贷来讲也具有牌照监管含义,可以想象P2P网贷的细则将是非常严格的。 第二,该办法规定所有非存款的放贷组织可以将资产对机构做债权转让和资产证券化,但并没有允许对个人转让,或者有类似吸收存款的行为,这会对现在很多线下吸收资金的P2P网贷机构产生影响,迫使其把线下资金端向线上转型。 第三,该办法强调组织信息的共享和报备,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征信体系,有望结束目前放贷机 构重复授信和混乱经营的局面,对p2p机构的长期稳健发展是一大利好。 资料参考:迪蒙网贷系统百科。 催收流程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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