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贷款(保证贷款是什么意思,保证贷款与信用贷款如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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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moderator 爱卡网小编手机认证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21-2-11 11:40:00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保证贷款是什么意思,保证贷款与信用贷款如何区别
保证贷款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贷款本息时,按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保证人为借款提供的贷款担保为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也就是指贷款合同内规定的贷款本息和由贷款合同引起的相关费用。保证人还必须承担由贷款合同引发的所有连带民事责任。
其中,它手续简便,一般不需办理有关登记评估等手续;保证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保证人愿意长期(一年)作保的,可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在最高额保证期限内,不再办理相关的保证手续。
般来说,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一)贷款利率不同。因为保证贷款有抵押物或第三方作为担保人,那么所存在的贷款风险较小,于是银行对这类贷款方式的利率相对较低。
(二)贷款期限不同。如果借贷人是提供抵押物来进行抱枕贷款的话,贷款期限最长可达20年左右,而信用贷款的贷款期限通常在3-5年左右。
(三)贷款额度不同。保证贷款的贷款额度通常取决于担保物的评估价值,如果借贷人是以房屋来进行保证贷款的话,那么贷款额度最高可达房屋估值的70%左右,而信用贷款的贷款额度通常为借贷人月收入的5-10倍左右。
(四)放款速度不同。由于保证贷款有抵押物或担保人的存在,为此在办理过程中手续较为复杂,自然放款时间也就较长,而信用贷款相对手续简单,借贷人在满足贷款条件后,通常一周左右就可放款了。
一般保证贷款和连带责任保证贷款的区别
一般保证是指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给别人担保贷款,一般保证担保对担保人有利,还是连带责任担保对担保人有利??
总的来说,连带保证的法律责任大于一般保证的法律责任.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现在有很多的网贷,可以贷款的,还有些是不需要担保的,你可以去希财网看看。
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无论何时,担保保证人的风险都是非常大的。首先需要从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章节弄清楚何谓保证、保证人;以及保证的方式。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从以上条款不难看出,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保证,一旦被保证人债务人发生经济恐慌,保证人都要承担替被保证人偿还债务的风险。
什么是保证贷款,保证贷款的适用范围
保款是指贷款人担保法》的保证方式以第三诺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按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保证人为借款提供的贷款担保为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也就是指贷款合同内规定的贷款本息和由贷款合同引起的相关费用。保证人还必须承担由贷款合同引发的所有连带民事责任。
保证贷款的适用范围:
1、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
2、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
3、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本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按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核定,原则上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含)以上;
4、已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5、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6、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制度健全,主要经济和财务指标符合银行的要求;
7、申请中长期贷款的项目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商业银行管理学)简述一般保证贷款与连带责任保证贷款的区别?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这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什么是保证贷款啊??性质是什么样的??
保证贷款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按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保证人为借款提供的贷款担保为不可撤消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也就是指贷款合同内规定的贷款本息和由贷款合同引起的相关费用。保证人还必须承担由贷款合同引发的所有连带民事责任。是担保贷款的一种,贷款人与借款人之外的第二人作为保证人,担保借款人返还借款的贷款形式。
  业务优点:
  为客户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币种和期限:
  币种主要有人民币、美元;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年,其中贷款宽限期(指贷款发放后到第一次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
  价格: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政策,坚持公平、合法和按合同办事的原则。中长期贷款利率按借款合同实行一年一定,即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执行,遇利率调整不变;满一年后根据当时的利率进行调整,执行新的利率。
  额度:
  保证贷款必须纳入借款申请人已获我行审批的统一综合授信额度,实行统一管理。
  适用范围:
  1、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
  2、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
  3、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本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按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核定,原则上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含)以上;
  4、已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5、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6、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制度健全,主要经济和财务指标符合银行的要求;
  7、申请中长期贷款的项目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贷款特点:
  手续简便,一般不需办理有关登记评估等手续;保证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保证人愿意长期(一年)作保的,可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在最高额保证期限内,不再办理相关的保证手续。
  法律问题:
  保证贷款合同纠纷应当按照《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处理。
  (1)关于主体问题。保证贷款合同签订时应当特别注意保证人的资格问题,担保法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专门规定了哪些人可以作保证人,哪些人不可以作保证人。一般而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主体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不得担任保证人。
  (2)保证合同的签订。签订保证合同在实践中大致有下列方式:保证人与贷款人专门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人在借贷合同上签字或盖章表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单独向贷款人出具书面的保证书。
  (3)保证人的责任。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贷款保证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由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单方性、无偿性的法律责任,故对保证人尽了义务而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应该免除保证人一定范围内的保证责任。即是保证人在贷款合同履行期满后,向商业银行提供了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银行放弃或者怠于行使追偿权利而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法院在其提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存续的基础是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信任,因而一旦发生债务人变动时,保证人一般不再为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贷款合同发生变更,又未获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时,保证人也不应为此承担责任。担保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了这一点。但担保法解释的一些规定已突破了这些法理,表现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数量、价款、币种和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但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这说明保证债权的安全已成为担保法的首要价值取向,保证人对其承诺的保证义务负责,而不论合同内容是否已改变。
  在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的贷款活动中,常常有协议以新贷还旧贷的情况发生。在此活动中,保证人是否还承担保证责任呢?基于主合同主要内容变更,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的原理,以新贷偿还旧贷属于主合同变更,保证人除该变更协议知道并应当知道外,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旧贷的保证人又为新贷作保的话,那么保证人的责任不能免除。
  在企业破产中,破产企业最大的债权人是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虽然银行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一般都采用担保贷款,但在贷款保证中,商业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破产后,如果不及时申报债权并告知保证人,那么保证人将在该债权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银行不能向保证人追偿,只能自己承受不良债权。
  保证责任期间的问题:
  贷款保证应当是有期限的,这个期限就是保证期间。在贷款担保合同中,当事人对贷款保证期间的约定非常复杂,因而适用保证期间应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律预定的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当期间届满时该权利消灭。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和延长,保证期间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而,担保法所规定的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由于保证责任不同于一般民事责任,保证人实际上是为他人承担责任,因此法律有必要设立不变期间加以限制,防止保证人无限期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届满时,债权人没有及时行使权利,则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实体权利归于消灭,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约定保证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目前法律并未限制保证期间的结束点,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诉讼时效期间,因债权人已对债务人失去胜诉权,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悖于法理,但保证人的保证行为已经成立,不能因此完全免责,应当以约定不明处理。
  第三,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贷款履行期间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应当视为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法定期间,即为贷款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四,约定保证期间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贷款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问题。这种约定的意思是清楚的,但没有明确的保证期间,这与设立保证期间的立法意图相悖,因此应认为无效,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贷款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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