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整顿文件出台,信贷机构收费标准怎么算?
星星盼月亮,盼着深山出太阳,p2p现金贷整顿文件规范了与社会问题紧密相关的之后正式在无锡落地,光大饱受暴力催收的网友们终于拨开云雾看见了阳光。有人说这不是无锡的的嘛,跟我们有什么关系?道理很简单,当时网贷刚开始监管的时候,许多条例、文件、传闻都是只限制在北上广深几个城市,问题在于:全国98%的p2p现金贷平台都是在这四个城市注册运营的。废话不多说,给大家摘取了本次监管整顿文件的六大细则,预计不出多时全国都会陆续颁布,大家赶紧提前了解一下吧: 一、资质认定,采取准入式管理,未依法取得放贷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套路很明显,如果连运营的规范法则都不能做到,那么干脆你就不要玩了。第一条就是直接对各大半路出家、小团体融资放贷甚至个人都列入其中,把门槛再提一个档次。就像前面说的,私贷、第三方放贷这一类是无底洞,现在整顿文件第一条就强调了必须“依法”取得放贷资质,敢问现在有几家p2p现金贷平台符合放贷资质? 二、收费标准,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上来就强调了“收费标准”单独四个大字,后面着重详细描述“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就是收取的所有费用加上利息折算成年化形式不得高于36%上限!前面一句是“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强制拒绝高于年化36%上限的各种形式的贷款存在。最后更是强调“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也就是说,贷款业务对于借款人满足的条件、借款人逾期后的处理办法必须全部提前、公开展现出来,有问题?投诉搞定你! 三、合格借款人认证,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 门槛和需要展示的内容限定之后,p2p现金贷平台开始筛选优质客户,“各类机构”必须“了解你的客户”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借款人已经变成了一个消费者,发生了质变!借款等于消费,如果你的产品有问题,我身为“消费者”可以举报你。最重要的是最后一句话,“各类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放款平台在放款之前,也要考察借款人的债务情况,并且不能“诱致”其陷入债务过高或者其他贷款陷阱。这难道不是在限制私贷? 四、审慎经营,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这一条解析之前得要知道,p2p现金贷平台也是公司、企业,运营的根本目的也还是上市。这一条规定的是平台的风控必须自己把控好借款人的大数据和征信双重信息,不能够隐藏因此造成的不良资产(坏账率)。这一条或许同某银行近期的处罚原因相关联,同时也是p2p行业两头端平的措施,毕竟坏账率高了对付给融资端的资金便出了问题,大家懂的。 五、催收手段,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这一条恐怕就是网友们的重磅福利了!严格规定“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爆通讯录?p图恐吓?威胁短信?上门骚扰?没有法律法规之前可能没办法整治你,现在法律法规明确了,再犯就是自投罗网! 六、隐私保护,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相信很多网友近期也有所发现,很多所谓的大数据平台、大数据查询平台都销声匿迹了,原因何在?上面已经说过“各类机构”属于所有的放贷一端的合法合规平台和组织,他们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能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当然,这一条可能有一点点漏洞,一个人的信息问题不能说明什么,可能得有团体组织才行吧。 相信饱经现金贷暴力催收的网友看到本文都会非常激动,也会有一部分人觉得“然并卵”,我们要坚信: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无锡的今天,就是广大金融机构的明天!我们期待全国性的整顿文件赶紧下达吧! 国家对p2p网贷整治出台了83号文件的内容是什么? 国家对p2p网贷整治出台了83号文件的内容是什么? 互联网金融 P2P网络借贷平台 互联网 金融 P2P P2P网贷机构压降到3家,这对市场有什么好处呢?
降低了金融市场的风险,保护了消费者不受网贷机构的,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从最新的政府数据显示,中国的P2P金融机构已经从最高五千家压缩到现在只有三家,从P2P机构借贷的人数连续两年下降,金融风险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在银保监的媒体会议上,负责人表示经过漫长时间P2P的清理,目前金融风险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尤其在中央政府多管齐下的政策出台后,行业得以很好的规范,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该负责人也表示,除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以外,中国影子银行现象也得以收敛。其实从三年前,政府就开始整治不规范,不合理的表外影子银行现象,经过三年来的努力,影子银行的规模压缩了接近二十万亿,整体的金融风险得以控制。一些海外专业机构也积极评价,他们认为中国影子银行规模的大量缩减,将中国金融行业最大的威胁清除掉了,未来金融行业得以更加快速的发展。 而在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理方面,也在不断大步迈进。截止到三季度,中国商业银行境内的不良贷款率得到了缩减,而对不良贷款的认定,也更加规范,部分严格的银行甚至把逾期六十天以上的贷款额度,也纳入到了不良贷款序列,整体的不良贷款率得以下降,银行业的风险也得以稳定下来。 此外今年前三季度内,新增的房地产贷款与银行的贷款总额比例下降了3%,银行持有了的房地产不良贷款资产也大幅降低,房地产企业的杠杆率也处于下滑阶段。最后负责人谈到了地方政府债务,他表示目前地方政府的存量债务还在化解当中,整体风险在可控范围。 p2p监管细则规定的网贷平台十三项禁止有哪些
p2p监管细则规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融、平台归集用户资金、禁止提供担保、禁止对项目进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实名制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禁止发放贷款、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禁止从事股权众筹。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扩展资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P2P网贷平台清盘是什么?P2P清盘主要清什么?怎么清 清掉一些不正规的公司呗,来避免中小投资者被骗
网贷平台怎样清理整顿存量违规业务 一、禁止资金池模式P2P 特点: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和管理出借的资金; 法律解析:目前,大多数的P2P平台声称资三方托管,一种方式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托管,平台与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平台用户开设托管账户,用户资金充值后,直接进入自己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托管账户,而且享有一定的收益。但是,这里存在一个问题。用户资金虽然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托管,资金并未实现“独立性”,平台能够随时管理这笔托管资金,而不需要平台用户独立输入密码。可见,用户资金的“自由性”。当然,有的平台,用户资金划转都需要独立输入密码。这要看平台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具体合作协议。 另一种资金托管方式是由银行作为托管方,合作银行为平台每个用户开设一个二级子账户,资金全部存放在银行的二级子账户,每次资金划转都需要用户独立输入密码,平台不经手用户资金。 根据最新的监管草案第十三条,该项草案直接规定由商业银行托管,要求用户资金由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托管,而未提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目的很明显,限制平台直接或间接控制出借人资金,保护出借人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池模式P2P,但这不符合大多数平台的资金托管方式。其可行性有待进一步商讨。 平台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和管理出借的资金,会给平台无限地操作空间,有的平台卷款跑路与此有很大关联。严重会触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 禁止发放贷款 法律解析:P2P网贷平台无相关金融资质,违规放贷,涉嫌非法经营罪或者高利转贷罪。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修正)第1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由此可见,无论公司还是个人向不特定多数人放贷属于金融业务,从事相关的活动需要经过特别的资质批准。而P2P网络借贷平台定位于信息、交易中介性质,在工商局注册的投资咨询公司,金融服务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信息咨询等,负责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搭建起信息桥梁,在满标以后收取信息咨询及服务费,并不包含对外借贷等金融资质。如果面向不特定多数人放贷,轻则收到工商处罚,重则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由此可见,P2P平台直接或者间接将公司自有资金放贷给平台用户,牟取非法利润,情节严重,会触犯刑罪。 同时,有的P2P平台通过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平台作为借款人以其他名义低息借款,然后发放贷款给平台借款人,提中间利差。此种模式涉嫌高利转贷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提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P2P平台以转贷牟利为目的,提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给平台借款人,涉嫌高利转贷罪。 三、 禁止将单一融资项目设立为多个项目分别独立融资;或者将融资项目期限进行拆分; 法律解析:拆标包括金额拆分和期限拆分,易引发庞氏骗局,涉嫌集资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集资诈骗罪需要满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借款潜逃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