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五级分类标准 1998年5月,中国人民银照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国情,制定了《贷款分类指导原则》,要求商业银行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贷款质量的五级分类,即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 贷款五级分类标准: 1、正常类 (1)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借款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约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 2、关注类 (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 (4)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借款人的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8)违反行业信贷管理规定或监管部门监管规章发放的贷款;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 (10)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11)借款人处于停产或半停产,但抵(质)押率充足,抵质押物远远大于实现贷款本息得价值和实现债权得费用,对最终收回贷款有充足的把握; (12)借新还旧贷款,企业运转正常且能按约还付息的; (13)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较差,但担保人代为偿还能力较强; (14)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15)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以内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含)以内。 3、次级类 (1)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数; (2)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 (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4)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的; (5)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6)借款人处于半停产状态且担保为一般或者较差的; (7)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 (8)可还本付息的重组贷款; (9)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10)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可疑类; (1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发放的贷款; (12)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含)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1天至90天(含)。 4、可疑类 (1)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2)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 (3)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 (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5)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6)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 (7)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8)贷款重组后仍然不能正常归还本息;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 (10)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91天以上。 5、损失类 (1)借款人因依法解散、关闭、撤销、宣告破产终止法人资格,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2)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或者产品无市场,严重资不抵债濒临倒闭,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3)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4)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贷款,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或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刑罚,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农村信用社依法追偿后无法收回的贷款; (6)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农村信用社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帐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农村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农村信用社承担的净损失; (10)助学贷款逾期后,农村信用社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1)农村信用社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2)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 (13)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条件之一的信贷资产; (14)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85%。 贷款五级分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各有什么特征
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款分类指导》,要求商业银行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进行贷款质量的分类,即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种即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为不良贷款。 (1) 正常贷款: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2)关注贷款: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3)次级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4)可疑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5)损失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须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收回极少部分。 如何评价贷款的质量?什么是贷款的五级分类? 你达的应该是贷款的五级分类这个通过查询征信信上有显示,具体分类如下: 贷款信用五级分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 人民银行2002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的贷款五级分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贷款中,次级、可疑和损失可以归于不良资产。损失是指义务主体不复存在或完全没有履行义务的可能。可疑和次级是指存在或明显将存在违约可能的资产,但未来仍有全部或部分收回权益的可能。次级相对可疑来说,流动性要好,保全的可能性大,违约程度轻。 贷款种类有几种? 按贷款经营属性划分 1.自营贷款。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3.特定贷款。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按贷款使用期限划分 1.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主要有6个月、1年等期限档次的短期贷款。这种贷款也称为流动资金贷款,在整个贷款业务中所占比重很大,是金融机构最主要的业务之一。 2.中、长期贷款。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 按贷款主体经济性质分 1.国有及国家控股企业贷款。 2.集体企业贷款。 3.私营企业贷款。 4.个体工商业者贷款。 按贷款信用程度划分 1.信用贷款。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2.担保贷款。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指按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指按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指按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3.票据贴现。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按贷款在社会再生产中占用形态划分 1.流动资金贷款。可分为工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商业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流动资金贷款。 2.固定资金贷款。大中型项目的固定资金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办理。中小型项目的资金,除企业自筹、社会筹集外,也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一项重要的贷款业务。 按贷款的使用质量划分 1.正常贷款。指预计贷款正常周转,在贷款期限内能够按时足额偿还的贷款。 2.不良贷款。不良贷款包括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 呆账贷款,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 呆滞贷款,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并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账贷款)。 逾期贷款,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按国际惯例(风险度)对贷款质量的划分 在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下,我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资产分类方法作了探索和试点,自1998年起,将陆续对商业银行贷款质量按国际金融同业标准分类评级,即将银行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等级,后三类贷款称为“不良贷款”或为“有问题贷款”。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典:应用版》 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是什么?
1、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 (1)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借款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约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类: (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 (4)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借款人的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8)违反行业信贷管理规定或监管部门监管规章发放的贷款;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 (10)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11)借款人处于停产或半停产,但抵(质)押率充足,抵质押物远远大于实现贷款本息得价值和实现债权得费用,对最终收回贷款有充足的把握。 (12)借新还旧贷款,企业运转正常且能按约还本复息的。 (13)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较差,但担保人戴维偿还能力较强 (14)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15)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以内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含)以内。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次级类: (1)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数; (2)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 (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4)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的; (5)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6)借款人处于半停产状态且担保为一般或者较差的; (7)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 (8)可还本付息的重组贷款; (9)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10)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可疑类; (1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发放的贷款; (12)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含)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1天至90天(含)。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可疑类: (1)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2)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 (3)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 (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5)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6)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 (7)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8)贷款重组后仍然不能正常归还本息;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 (10)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91天以上。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损失类: (1)借款人因依法解散、关闭、撤销、宣告破产终止法人资格,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2)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或者产品无市场,严重资不抵债濒临倒闭,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3)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4)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贷款,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或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刑罚,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农村信用社依法追偿后无法收回的贷款; (6)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农村信用社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帐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农村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农村信用社承担的净损失; (10)助学贷款逾期后,农村信用社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向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1)农村信用社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2)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 (13)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条件之一的信贷资产; (14)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85%。 扩展资料: 一、贷款五级分类制度的局限性 1、过度依赖主观判断。在依赖主观判断的贷款分类体系中,同类贷款的分类结果基本上正确,但是不同类贷款之间的界线比较模糊,分类结果难以保持一致性。 2、重在贷款事后检查,不能提供资产质量恶化的早期预警。如对借款人的合同执行情况、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提醒借款人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对逾期贷款本息进行催收工作等。虽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做到对贷款进行动态监测,但是对资产质量恶化早期预警发挥不了作用,只能在贷款不能还本付息时才能发现其恶化。 3、商业银行也难以利用五级分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贷款限额有多大、贷款的利率水平及对抵质押、担保的要求等。 4、分类结果是粗线条分类。五级分类对正常类贷款划分过粗,仅划分为二级,不能区分其风险。贷款余额在这两级上过于集中,然而其风险大小并不一样。完善的银行内部风险贷款评级体系应该对五级分类进一步细化,将正常贷款分类5-7类,并从风险管理的角度采取不同管理方法。 4、5利用贷款五级分类计提贷款准备难以覆盖银行的信用风险。按照我国监管部门的规定,五级分类在很大程度上涵盖的仅是贷款余额,而且不是商业银行整个的风险暴露或敞口(loan exposure)。 5、所谓信贷风险暴露或敞口不仅包括借款人已提取的贷款,还应包括部分未提取的贷款,即承诺未贷部门。而且,对于如何计量表外或有负债项目的信用风险缺乏明确的规定。 6、五级分类不能区分借款人风险和债项风险。五级分类综合考虑借款人和贷款的风险要素,在很大程度上既不是客户评级,也不是贷款评级。这也从另一侧面反应出贷款五级分类主要的用途是仅帮助监管当局了解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 二、贷款的还款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即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之和采用按月等额还款的一种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多数银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都采用了这种方式。这种方式每月的还款额相同; (2)等额本金还款:即借款人将贷款额平均分摊到整个还款期内每期(月)归还,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到本次还款日间的贷款利息的一种还款方式。这种方式每月的还款额逐月减少; (3)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即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期限一年以下(含一年)贷款适用〕,贷款按日计息,利息按月归还; (4)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即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金额,一般金额为1万或1万的整数倍,偿还后此时贷款银行会出具新的还款计划书,其中还款金额与还款年限是发生变化的,但还款方式是不变的,且新的还款年限不得超过原贷款年限 (5)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即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可以提前偿还全部贷款金额,偿还后此时贷款银行会终止借款人的贷款,并办理相应的解除手续。 (6)随借随还款后利息是按天计算的,用一天算一天息。随时都可以一次性结清款项无须违约金 参考资料来源:-贷款五级分类
参考资料来源:-贷款 贷款五级分类是指什么?
1、正常贷款 借款人履行合同,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银行对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有充分把握。贷款损失的概率为0。 2、关注贷款 尽管借款人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这些因素继续下去,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受到影响,贷款损失的概率不会超过5%。 3、次级贷款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处分资产或对外融资乃至执行抵押担保来还款付息。贷款损失的概率在30%-50%。 4、可疑贷款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损失金额的多少还不能确定,贷款损失的概率在50%-75%之间。 5、损失贷款 指借款人已无偿还本息的可能,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和履行什么程序,贷款都注定要损失了,或者虽然能收回极少部分,但其价值也是微乎其微,从银行的角度看,也没有意义和必要再将其作为银行资产在账目上保留下来,对于这类贷款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应立即予以注销,其贷款损失的概率在75%-100%。 扩展资料 贷款五级分类制度是根据内在风险程度将商业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这种分类方法是银行主要依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即最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实际能力,确定贷款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其中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此前的贷款四级分类制度是将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四类。 五级分类是国际金融业对银行贷款质量的公认的标准,这种方法是建立在动态监测的基础上,通过对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实力、抵押品价值等因素的连续监测和分析,判断贷款的实际损失程度。也就是说,五级分类不再依据贷款期限来判断贷款质量,能更准确地反映不良贷款的真实情况,从而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参考资料 -贷款五级分类 贷款五级分类详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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