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吗?
可以的,最高院有过相关司法解释,这属于民间借为, 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属于民间借贷? 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企业向公民出借款项,是其行使财产权的表现。根据最高法院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和第六条,以及法释[1993]3号《关于如何确定公 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民间借贷包括公司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因此,企业与个人之间借贷行为的性质应认定为民间借贷。 拓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显属违法,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借贷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参考资料: 贷款通则_ 企业对外单位放出借款,如何做账务处理 1)事业单位购入各种债券形成的对外投资: 借:对外投资 贷:银行 同时: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2)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 借:对外投资(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同时: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3)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出材料: 借:对外投资 贷: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或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同时: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材料账面价值)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4)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对外投出材料: 借:对外投资 贷:材料 借(或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同时: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材料账面价值)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5)、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入的无形资产: 借:对外投资 贷:无形资产 借(或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同时: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6)事业单位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 借:对外投资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7)事业单位转让债券以及到期兑付的债券本息: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 贷:对外投资(实际成本) 借(或贷):其他收入 同时: 借: 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公司向外借款需要多少股东同意才有效 如果没有经过大多数同意是否可以认同效借侵害了其他股利益也有?一般而言,公司向外借款,小额借款由总经理决定,较大额借款由董事会决定,对于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也可由股东会决定。但这些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完全由公司自己决定内控程序,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即使公司章程规定,至少也应形成股东会决议等有效文件值得指出的是,即使你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文件对公司向外借款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有明确规定,如果贷款人并不知道你公司向外借款需要董事会批准或者经股东会批准的,无论出借了多少,对贷款人来说都是有效的,但你公司内部可以自行追究责任。 法律是否允许公司之间直接借贷,哪些法律法规有规定? 可以 公司能否成其为个人对外借款. 1、企业可以向特定个人借款。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民与企业间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为法律所允许,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为有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又明确规定了几种应当认定为无效借贷的情形: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以上规定为无效的几种情形,都是企业涉嫌非法集资和发放贷款。 对于一般的借贷案件,法院会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贷。 个人与企业间的借贷关系,约定的利息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内,且没有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向不特定人借款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可被处行政、刑事责任。 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都是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法律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如果企业想向社会公众筹集经营资金,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否则,即为非法,行为人甚至可能受到刑法的制裁。 3、企业与企业之间贷款,当前被贷款通则所禁止,且有明确的行政处罚,虽然该规定仅是行政规章、且不合理,但仍有法律效力。 4、企业和企业之间借贷的模式,可以调整为下列模式: 1)通过银行委托贷款。这就给银行增加收入。 2)企业之间签订合作协议,一方支付另一方诚意金或YU付款,约定一定期限无合作进展则退款,退款加利息-这其实也相当于回购条款。这是假合作;真借款。 3)通过个人转借款。企业A把款借给个人甲,甲再借款给企业B。企业B对A承诺提供担保责任,确保甲不向A还款时,B直接还款给A。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条例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外借款是否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
对外借款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上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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