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银行监管的p2p网贷平台有哪几家 随着P2P行业规模越来越大,国内多家银行已经涉足到P2P这一领域。而有银行背景的P2P网贷平台可能更会让投资者感到更加放心。但是目前真正实现了银行监管的平台暂时没有见到相关的报道,但和银行或保险等合作的还是不少的。 国内比较著名的银行系平台有以下几家: 1、平安集团旗下陆金所 陆金所,全名为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成员,成立于2011年9月,注册资金8.37亿元人民币。公司的经营团队由金融管理和电子商务等业界一流的国际专业人士组成。 2、国开行开鑫贷 开鑫贷网站是由开鑫贷融资服务江苏有限公司(简称“开鑫贷”)投资并运行的民间借贷居间服务网站,为富余资金借出人和具有融资需求的借入人提供信息登记、信用评级、资金撮合、资金结算等服务。 3、包商银行小马bank 小马bank是包商银行旗下的理财平台,于2014年6月18日正式上线。该平台上线初期包括两类产品债权(千里马)和货币基金(马宝宝)。 4、招行中小企业E家 小企业e家围绕中小企业“存、贷、汇”等基本金融需求而创设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创新开发了企业在线信用评级、网贷易、惠结算、我要理财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并实现了与银行中后台信贷管理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等的对接,形成了从客户接触、跟进营销,商机发掘、产品销售到在线业务办理的全链条“O2O”(online to offline)经营模式。 5、民生易贷 易贷是由传统的贷款衍生而来,是贷款的一种。传统的银行贷款,申请人一般要提供固定资产做抵押,或者需要担保人做担保,手续比较复杂,因为银行发放任何一笔贷款都有严格的风险控制标准,而易贷则相对比较容易。 6、金开贷 金开贷(全称: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是由陕西金融控股集团与国家开发银行陕西分行2012年共同发起设立的。 7、兰州银行e融e贷 兰州银行e融e贷专注于上游的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定位是P2B平台,而且要做成纯粹的融资平台,不想做成类理财平台。 虽然网贷平台在银行监督下风险比较低,但是收益相对来说也是较低的,年化收益大约都在10%以内。从收益上来说比融金所的年化收益18%-22%低的较多,况且目前融金所的风控受到不少投资理财人的赞扬,使广大投资者放心。 P2P网贷运营模式的方法有哪几种 一、纯平台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 根据借贷流程的不同,P2P网贷可以分为纯平台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两种。在纯平台模式中,借贷双方借贷关系的达成是通过双方在平台上直接接触,一次性投标达成;而在债权转让模式中,则通过平台上的专业放贷人介入借贷关系之中,一边放贷一边转让债权来连通出借人(后文也称投资者)和借款人,实现借贷款项从出借人手中流入借款人手中。 二、纯线上模式和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 由于国内征信体系不健全,个人信用情况难以判断,所以大部分P2P网贷平台的线上工作只能完成国外P2P流程的一部分,而用户获取、信用审核及筹资过程在不同程度上已由线上转向线下,P2P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也因此可以分为纯线上模式和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 三、无担保模式和有担保模式 在P2P网贷平台采用的征信手段中,除了直接实地信用审核的线下模式之外,还有一种就是采用担保机制来有效降低出借人可能遭受的借款资金损失的风险。因此根据有无担保机制,可以将P2P网贷平台分为无担保模式和有担保模式。 无担保模式保留了P2P网贷模式的原始面貌,平台仅发挥信用认定和信息撮合的功能,提供的所有借款均为无担保的信用贷款,由出借人根据自己的借款期限和风险承受能力自主选择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贷款逾期和坏账风险完全由出借人自己承担站不进行本金保障承诺,也未设立专门的风险准备金以弥补出借人可能发生的损失。 P2P网贷有哪几种模式 我国P2P网贷平台模式可以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纯平台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
根据借贷流程的不同,P2P网贷可以分为纯平台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两种。
纯平台模式,借贷双方借贷关系的达成是通过双方在平台上直接接触,一次性投标达成。
债权转让模式是指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个人先行放款给资金需求者,再由第三方个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
纯线上模式和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
由于国内征信体系不健全,大部分P2P网贷平台对用户获取、信用审核及筹资过程由线上转向线下,P2P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因此分为纯线上模式和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
在纯线上模式中,用户开发、信用审核、合同签订到贷款催收等整个业务主要在线上完成。
绝大多数P2P公司采取的是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模式,即P2P网贷公司将借贷交易环节主要放在线上,而主要将借款审查和贷后管理这样的环节放在线下,按照传统的审核及管理方式进行。
无担保模式和有担保模式
根据有无担保机制,可以将P2P网贷平台分为无担保模式和有担保模式。
无担保模式中,平台仅发挥信息撮合的功能,提供的所有借款均为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有担保模式又可分为第三方担保模式和平台自身担保模式。
第三方担保模式是指 P2P网贷平台与第三方担保机构合作,其本金保障服务全部由外在的担保机构完成,P2P网贷平台不再参与风险性服务。 P2P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有哪几种
P2P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 1、无担保线上交易模式,即网贷平台只充牵线人”,不承诺保障出资人的本金。 2、有担保线上交易模式,即网络借贷平台 不是单纯的中介,其通过与担保机构合作,贷前核实借款人信息以保障平台上出资人的本金,同时还负责贷中、贷后的资金管理,同时扮演担保人和联合追款人的双重角色。 3、线下交易模式,即网络借贷平台只起到传播消息的渠道,有意愿交易的双方需当面洽谈,类似于民间借贷方式,要求借款人抵押,对出资人提供担保。 4、线上线下相结合交易方式,即设定一个额度参数,交易额在参数以下的完全实行线上模式,超过参数界定范围则可选择实行线下交易模式,注重实地考察并要求实物抵押。 扩展资料: 关于对借款提供担保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参考资料来源:-网贷
P2P网贷平台都有哪些主要的运营模式 P2p火展的同时,出现了行业的洗牌和自我循环,国家监管政策即将出台,整个行业日益规范起来。 那么,P2P网贷运营模式主要有哪几种? 一、纯平台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 根据借贷流程的不同,P2P网贷可以分为纯平台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两种。在纯平台模式中,借贷双方借贷关系的达成是通过双方在平台上直接接触,一次性投标达成;而在债权转让模式中,则通过平台上的专业放贷人介入借贷关系之中,一边放贷一边转让债权来连通出借人(后文也称投资者)和借款人,实现借贷款项从出借人手中流入借款人手中。 纯平台模式保留了欧美传入的P2P网贷本来面貌,即出借人根据需求在平台上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平台不介入交易,只负责信用审核、展示及招标,以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为收益来源。 债权转让模式是指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个人先行放款给资金需求者,再由第三方个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其中,第三方个人与P2P网贷平台高度关联,一般为平台的内部人员。P2P网贷平台则将第三方个人债权打包成理财产品供投资者选择,并负责借款人的信用审核以及贷后管理服务。 二、纯线上模式和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 由于国内征信体系不健全,个人信用情况难以判断,所以大部分P2P网贷平台的线上工作只能完成国外P2P流程的一部分,而用户获取、信用审核及筹资过程在不同程度上已由线上转向线下,P2P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也因此可以分为纯线上模式和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 三、无担保模式和有担保模式 在我国P2P网贷平台采用的增信手段中,除了直接实地信用审核的线下模式之外,还有一种就是采用担保机制来有效降低出借人可能遭受的借款资金损失的风险。因此根据有无担保机制,可以将P2P网贷平台分为无担保模式和有担保模式。 无担保模式保留了P2P网贷模式的原始面貌,平台仅发挥信用认定和信息撮合的功能,提供的所有借款均为无担保的信用贷款,由出借人根据自己的借款期限和风险承受能力自主选择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贷款逾期和坏账风险完全由出借人自己承担,网站不进行本金保障承诺,也未设立专门的风险准备金以弥补出借人可能发生的损失。 国内经营P2P网贷平台需要什么资质
个人经营P2P平台在经营类别中属于民营系,也是目前数量最多,起步最早的经营类别。 在国内经营的P2P网贷平台,一般只需要注册成立一家合法的公司法人,就可以经营。 据不完全统计,经营P2P网贷的公司大概有以下类型:投资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科技公司、金融服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实业公司、商贸公司、网络科技公司等等,这些公司注册均不需要特殊的资质或者前置审批,与普通公司法人的行政管理完全是一样。 考察一个P2P网贷平台是否合规,以下的资质证书可以作为参考: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开户许可证 以上四项资质,能判断此平台对自身的详细信息方面是否有信息,是否愿意与投资者“坦诚相待”。 扩展资料: “民营”是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个词汇,它是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并且曾经非常流行。而现实却很有讽刺意味,概念流行的民营企业,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 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这些法律对相应的企业在各方面都做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涵盖了现阶段我国各种类型的企业,但没有“民营企业”。 所有的非公有制企业均被统称为民营企业。在“公司法”中,是按照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来划分企业类型的,主要有: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 参考资料来源:-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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