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二套房算首套公积金贷款吗?
公积金贷款对于二套房的认定为“认房又认贷”,即只要名下有房或是有贷款的,都将被认定为二套房,将按二套房贷款最新政策执行。 根据《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扩展资料: 认定为二套房的五种情况 1、父母名下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再购房 详解:根据新的政策,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即未成年子女也是被划为家庭范畴的。所以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申请贷款购房时,就会按照二套房政策执行。 2、未成年时名下有房产,成年后再贷款购房 详解:根据目前银行"认贷又认房",如果不出售现有房产的情况下,再贷款购房是属于二套房的,将按照二套房的政策执行。如果按过去政策,未成年时的房产只要没贷款,再申请房贷不算二套。 3、个人名下有全款购买的住房,再贷款购房 详解:过去只"认贷",这种情况不算二套房,但现在加了"认房",虽然没有贷过款,但只要是在房屋产权交易系统中能够查到名下有房产,在不卖掉且申请贷款的情况下,也会被认定为二套房。 4、个人名下有贷款购买住房,结清出售后再贷款购房 详解:目前银行对二套房认定是"认房又认贷",也就是说虽然贷款买的房产出售以后,家庭名下已没有任何住房,但因为其之前有贷款记录,再申请房贷也会被算做二套房。 5、首次购房使用商业贷款,再次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 详解:目前公积金贷款政策也比较严格,只要借款人有过房贷记录,不论房贷是否结清、房产是否出售,即便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也会被算做二套房。 参考资料: -二套房 -《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如何区分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
目前银行均实行严厉的二套房房贷政策,如何区分首套积金贷款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主要遵循的是“认房不认贷”的原则。也就是说只要您名下没有房产那么不管此前您是否在银行办理过商业贷款对于公积金贷款来说都算是首套房过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以前是商业按揭贷款购房,目前已经将房产卖掉,再次购房时申请公积金贷款,却可以被当做是第一套对待。即公积金贷款目前只实行“认房不认贷”的原则。 提醒:组合贷款按二套房计算 目前重庆个人公积金贷款的最高上限是40万元,而两人以上合贷的最高上限是80万元,如果市民想购买总价更高的房子,就得给更多的首付或者申请商业和公积金综合贷款了。但一旦市民申请组合贷款,经过商业银行确认过以前曾经有过贷款记录的话,无论是商业贷款还是公积金贷款都就只能按照第二套房来申请按揭了。 提醒:公积金贷款要审核信用记录 一:借款人或夫妻双方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之一的,不准予贷款,因此个人要留意这些以下注意事项: (1)有逾期贷款(含担保人代还)的; (2)近两年内贷款连续逾期(含担保人代还)超过6期的; (3)准贷记卡透支180天以上未还的; (4)贷记卡逾期一年或近一年内贷记卡连续逾期超过6期的; (5)近两年内贷款有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情况的; (6)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在运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注意三个方面:一、消费者应当充分注意自身的征信情况,防止因车贷、房贷、信用卡的征信记录不良而导致公积金贷款不能顺利办理。 二、公积金贷款具有区域性的限制,不能够跨越省市,如天津市的企业员工在北京购房则不能够动用公积金贷款。 三、在同一区域内,公积金贷款业务并不局限在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所在地附近的建设银行办理,贷款者可以选择办理业务最为便捷的建行进行办理。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4-12,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搜狐焦点为您提供全面的新房、二手房、租房、家装信息
公积金贷款首套房和二套房怎么认定 自己名下,或者夫妻两人共同名下没有买房记录,就是首套房。 自己名下或者夫妻两人共同名下有过买房记录,就是二套房。 能否公积金贷款买房,跟是否首套房没有直接关系,只跟能贷到的额度有关系。 第一套房是公积金贷款,第二套商业贷款算首套还是二套房
算第二套房,解释原因如下: 依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
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将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所以,只是名下有贷款,再次贷款都算第二套房。 扩展资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4日晚间在其网站上公布《 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通知指,各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以下是通知全文: 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建房[201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参考资料来源:-二套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