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借款管理办法:有关公司内部人员借贷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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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admin 爱卡网总监实名认证 手机认证 发表于 2020-2-26 15:00:03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有关公司内部人员借贷相关规定

属于个人之间的借贷,那是个人的信用。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对于职工因私借款,公司应明确规定一律不借。

小额mgc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如何制定

小额mgc公司的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mgc余额不得超过小额mgc公司资本净额的10%,单户小额mgc(标准分别为:mgc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mgc等结算渠道,第十条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一)监督小额mgc公司执行本制度以及其他的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小额mgc公司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二)指导、督促小额mgc公司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小额mgc公司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小额mgc公司财务行为;(三)加强小额mgc公司财务信息管理,实施小额mgc公司财务评价;(四)监督小额mgc公司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我们公司员工借款很频繁,想mgc一些管理制度,做下规定,大家有什么好的建议吗?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请问各位老师,股东向企业借款,这个借款的管理办法如何写,写些什么内容呢?

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的是: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因此,管理办法的约定内容需包括:一、借款金额mgc,不能超过其出资额;二、还款时间mgc,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视同为股东分红,计征个税。

求私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出纳职责及现金管理第一条:现金出纳会计要认真执行《现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现金的管理规定。要严格控制费用报销和个人借款,个人借款、对外付款等要实行总经理一支笔签字批准制度,要有经办人员签字和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注明用途。总经理外出或因生产经营急需等特殊情况下经总经理授权的人员也可签批,出纳员不得兼管有关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的帐务登记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1、收付款凭证的内容必须完整、合法;报销凭证必须是国家印制的发票及单据,不得使用白条或其他不规范的凭证报销各项费用,凭证经审核后方可逐笔登记现金日记帐。2、日记帐要逐日结出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月末与总帐相核对。短款由责任人赔偿。企业可根据业务大小核定合理的库存现金限额(三天零用量),当日收取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留存超限额的过夜现金,企业职工报销费用时,出纳人员要及时扣除各种借款,不允许职工长期占用企业资金。现金出纳是企业的资金结算中心,营销会计、仓库管理会计应将营业收入、下角料变现,职工罚款等款项及时报交财务科,企业要严格控制内部职工的业务借款和生活借款,健全借款审批制度,职工调离时财务部门应当与其他部门搞好各种债权债务的清算工作。银行存款管理1、要认真执行《银行结算办法的暂行规定》,银行支票等结算凭证和印鉴要由两人分开保管。2、要严格银行存款支出控制,银行付款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因使用支票不当造成企业损失时,3、银行存款日记帐逐笔逐日登记,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仓库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存货的管理第一条:本公司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半成品、产成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将材料验收入库前,应详细核对发票所载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与实际是否相符,经清点查验后方可验收入库,填制材料验收入库单。1、材料验收入库单一式三联,一联留存做为仓库管理人员记帐凭证,一联随发票及采购单等经总经理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处理帐务,2、对于货已到而发票未到的材料,仓库管理人员可以根据供货清单办理临时入库。材料出库管理1、生产车间领用原辅材料由仓库管理人员开具领料单,要有领料人、车间主任签字。领料单是归集成本费用的依据,月底统一报总经理审批。2、月末车间统计根据材料领料单编制材料消耗汇总表,仓库部门编制材料出库汇总表,车间、仓库与财务部门都要对帐并核对相符。产品入库管理,车间产成品生产完毕,仓库管理人员填制产成品入库单,产成品入库单一式三联;一联仓库记帐,一联送车间统计据以核算工资等各项考核指标。产成品出库管理,由仓库管理人员填制产品出库清单,交营销会计开具销货发票,然后交出纳会计结清货款后开具出门证。

如何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第二条 管理机构1.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mgc、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2.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第三条 存款管理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必须在资金部开设存款账户,mgc结算业务,在资金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10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办理,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第四条 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1.借款和担保限额。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资金来源以及各二级公司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总公司及二级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额以及为二级公司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资金管理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各二级公司借款规模,mgc或担保超限额的,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原因,以及新增资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经资金管理部审查核实后,报财委、董事会审批追加。2.集团内借款的审批。凡集团内借款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由资金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借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各二级公司向银行借款需要总公司担保时,担保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由财务总监核准,董事长审批。一律由财务总监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借款担保审批后,由资金部办理具体手续。由资金部审核,财务总监和总裁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第五条 其他业务的审批1.领用空白支票。在资金部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可以向资金部领用空白支票,每张空白支票限额不超过5万元,由资金部办理,必须在资金部有充足的存款。集团内各二级公司的外汇调剂由资金部统一办理,一律报财务审批,审批同意后,凡需要减免集团内借款利息,由资金部审查同意,必须落实弥补渠道,报财委审批。定期向财委、总经理、董事长作专题报告。

小额mgc公司管理办法 印发

小额mgc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mgc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mgc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mgc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mgc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mgc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经营小额mgc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小额mgc业务的小额mgc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管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小额mgc公司是企业法人,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mgc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 第四条小额mgc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省小额mgc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小额mgc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小额mgc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审工作和日常监管、风险处置。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六条 小额mgc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我省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设立小额mgc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股东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三)单一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四)新设立小额mgc公司,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且业务范围仅限于县域的小额mgc公司可适当调低注册资本,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应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应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五)小额mgc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六)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业务经验的业务人员。(九)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建立小额mgc公司股东信用征信制度。小额mgc公司设立和变更股东时,应聘请专门的信用征集评估机构,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股东间关联关系及遵守法律法规等信用情况进行征集和评价。股东信用评价合格并符合小额mgc公司投资人要求的才能成为小额mgc公司股东。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股东信用评估报告,应真实反映股东的信用情况,第九条 设立小额mgc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程序。(六)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七)法人股东相关资料。提交的材料须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上年度工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未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mgc本息情况及所处行业现状、纳税记录及企业信用评估报告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mgc公司的决议;经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八)自然人股东相关资料。包括自然人股东姓名、个人简历、mgc复印件、资金来源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十)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筹建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第十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程序约谈拟筹建小额mgc公司股东,严格审核股东信用情况和持续出资能力,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自批准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向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开业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筹建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拟设小额mgc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开业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开业小额mgc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性等信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包括股东名称(自然人股东应提供mgc号码,企业法人应载明注册地址和组织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持股比例;(五)内控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六)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资料。须提供拟任职人员或经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任职申请书、任职承诺书、基本情况登记表、个人信用报告、从业资格证书和其他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mgc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七)小额mgc公司承诺书和行业联合自律声明;(八)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须核对原件);(九)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十一)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开业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第十三条 建立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前约谈制度。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开业申请材料30个工作日内,依程序约谈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审核其任职资格,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经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开业的小额mgc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第十四条 拟任小额mgc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三)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能力;(二)变更组织形式;(四)变更公司住所;(七)变更股东和股权结构;依程序约谈拟变更股东和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审核股东信用情况、持续出资能力及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八条 小额mgc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mgc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mgc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小额mgc公司解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小额mgc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小额mgc公司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缴回批准开业文件,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九条 小额mgc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按照中国银监会发布的《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1]。第三章 股东资格及义务第二十条 小额mgc公司的股东应为境内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其中最大股东应为小额mgc公司所在地区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不得成为小额mgc公司股东。第二十一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小额mgc公司股东的,(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能按期足额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mgc本金和利息;入股前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法人股东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第二十二条 境内自然人作为小额mgc公司股东的,(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第二十三条 境内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入股小额mgc公司的,应符合国家对其他社会组织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具备投资主体资格,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第二十四条 小额mgc公司不得以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小额mgc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持有的股份。第四章 资金来源第二十五条 小额mgc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资金来源。小额mgc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第三十二条 mgc合同参照银行mgc的标准化合约,由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一)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mgc、使用非法手段催贷;(二)向本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mgc;(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第六章 公司治理第三十四条 小额mgc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小额mgc公司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小额mgc公司董事会应对总经理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须进行离任审计。第三十七条 小额mgc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小额mgc公司负有忠实守信和勤勉尽责义务。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小额mgc公司章程,致使小额mgc公司形成严重损失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做出决策,应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 小额mgc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专业评审委员会,第三十九条 小额mgc公司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第七章 内部控制第四十条 小额mgc公司应根据各类mgc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相应的mgc管理制度,应针对mgc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批、授权授信、贷后检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违规处罚等内容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规则。第四十一条 小额mgc公司的金融服务创新应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周密考虑业务创新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和经济后果,严格控制新业务潜在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第四十二条 小额mgc公司应当按照我国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逐笔记录和保存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交易相当于20万元人民币数额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现金mgc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记录。第四十三条 小额mgc公司应当依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并实施本公司的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小额mgc公司在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备案,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接受会计监督。第四十四条 小额mgc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须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并根据上述规定的修订及时调整财务管理制度。第四十五条 小额mgc公司可自建或依托具有一定资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也可租用相关共享服务中心进行系统和数据备份。第四十六条 小额mgc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公司股东、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人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大额mgc、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发生突发事件和突发业务风险等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小额mgc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向小额mgc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mgc。第五十一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小额mgc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谈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整改。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及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第五十二条 小额mgc公司应按要求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等文件和资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汇总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小额mgc公司报送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小额mgc公司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上年度经营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年度信用评级报告等文件资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汇总后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第五十三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于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对小额mgc公司进行年审,年审结果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前置条件。小额mgc公司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年审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且年审合格的小额mgc公司予以公示;对年审不合格或连续两年未开展业务的小额mgc公司限期整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五十四条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负责对小额mgc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mgc监测,并将小额mgc公司信用情况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mgc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mgc金额、mgc担保和mgc偿还等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要求的业务信息。小额mgc公司应委托一家提供农村金融服务范围广、网点多、实力强并能为小额mgc公司提供相应服务支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作为小额mgc公司资金托管银行,并为其统一提供支付结算业务。托管银行应切实履行资金安全监督责任,如发生任何资金支付结算等资金使用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小额mgc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第五十六条 成立小额mgc公司行业协会,维护小额mgc公司合法权益,促进政府、小额mgc公司和企业沟通协调,推动小额mgc公司行业有序、规范、健康发展。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从事小额mgc公司监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规定批准小额mgc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二)违反规定对小额mgc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五十八条 对小额mgc公司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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