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对房地产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出自什么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3]121号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9月27日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商业性房地产信贷政策进行了调整。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扩展资料
《通知》主要对以下政策进行了调整:一是进一步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条件。《通知》规定,对经国土资源、建设主管部门查实的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 二是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并提高了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同时严禁发放贷款额度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贷款。 三是明确提高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四是加强房地产信贷征信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做好贷前查询、贷后录入相关信息等工作,充分利用信贷征信系统防范信贷风险。 五是要求所有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按照《通知》及通知精神和相关政策,抓紧制定或完善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操作细则,并向监管部门报备。 参考资料来源:-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房地产开发贷款开发商要有二级资质是银监哪条规定的? 这应该是银行内部的一般规定,一般都要求二三四即二级资质、30%以上的自有资金投入,四让齐全(土地证、用地规划证、建设规划证、施工许可证) 现在很多银行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申请经营性物业贷款(固定资产支持融资),想请问银监会哪好文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管管理委员会以印发[2007]359号文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指出》,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 房地产贷款管理办法 既然是房地产贷款的管理办法,要审核贷款人是否符合申请买房贷款的条件,需要征信良好,没有不良记录,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发放房地产的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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