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方式分为几种,各是什么?
按照担保方式分类,可以分为信用贷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共计四种类型。 一、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指的是凭借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在这种贷款方式下,借款人不需要提供自己的财产作为抵质押,只是凭借银行对自己的信任就可以发放贷款。在个人贷款方式下,如果个人有较为稳定的职业、稳定的收入来源,发放此类贷款的可能性大一些。 不过,此种方式对发放贷款的银行来说,风险较大。 二、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就是指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发放的贷款。 借款人可以以自己的财产抵押,也可以用别人的财产进行抵押。如果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抵押物就起了作用。银行会行使抵押权,处置抵押物,来收回贷款。 都有哪些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呢?物权法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5、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个人客户主要有以下几种: 房产、车辆、生产设备、船舶。 三、质押贷款
质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的范围广泛,没有明确; 权利质押物权法规定主要有以下种类: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其它财产权利。
个人可以出质的都有哪些财产权利呢?
主要有:储蓄存单;国债、理财产品、保险单、应收账款、商铺承租权、存货等。
四、保证贷款
是指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保证贷款中,以连带责任保证较为常见。
拓展资料: 贷款担保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在贷款事中风险控制方面,银行不愿在小额贷款上投放,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银行此类贷款的管理成本较高。而收益并不明显,对于这类贷款,担保机构可以通过优化贷中管理流程,形成对于小额贷后管理的个性化服务,分担银行的管理成本,免去银行后顾之忧。 参考资料:——贷款担保 去银行贷款一万需要抵押和担保吗? 抵押贷款的贷件: 1. 身份; 2. 有的经济收入,还贷款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3. 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4. 以新购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且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 5. 已购且办理了房子抵押贷款的,原房子抵押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10年以内; 6. 能够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7. 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什么区别? 区别在于 贷款方 没有能力还款是 银行对其行驶处理的方式 房产抵押 到时候直接把你房子收走 担保贷款 找担保人啊 就这么简单 贷款担保的种类都有哪些呢? 贷款担保是信保机构的主要业务,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分散银行放贷、企业融资可能产生的风险,起到保证信用贷款安全、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贷款担保种类 一、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抵押物是否移转占有,各国民法规定不一,在中国,凡以动产作抵押的,一般移转占有。国外民法中将对动产或移转占有而设立的担保称为质,而将不动产或不移转占有所设立的担保称为抵押,中国未有此区别,统称为抵押。抵押一经设立生效,即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产生权利义务:抵押权人除了享有优先受偿权外,有权占有或监督抵押物,有权请求抵押人偿付自己保管抵押物所支出的费用,并有权限制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但抵押权人不取得对抵押物的使用权。抵押人则享有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但须事先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并有义务妥善保管自己占有的抵押物。就同一抵押物剩余的担保价值,抵押人有再设定抵押的权利。抵押由于主债履行,抵押物灭失、抵押权实现而消灭。 二、质押:质押,也称为“质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根据《担保法》,按照质物的不同种类,可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三、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责任的内容包括代为履行和承担赔偿责任两种,具体应由当事人约定。代为履行即双方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其履行。只有在保证人履行不能时,才可以承担赔偿责任替代债务的实际履行。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破产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四、信用:是以偿还付息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如赊销商品、贷出货币,买方和借方要按约定日期偿还货款并支付利息。马克思说:“这个运动——以偿还为条件的付出——一般地说是贷和借的运动,即货币或商品的只是有条件的让渡的这种独特形式的运动。”。信用与商品买卖不同,商品买卖是商品价值与货币价值双向等量转让运动,信用是定期的单方面转让有价值物,到期再偿还。 贷款担保方式有啥?有什么区别 担保的方式为四种: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保证。 1、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 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2、质押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3、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4、保证担保: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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