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法庭剧本:大家帮我找一下一份民诉模拟法庭二审剧本,急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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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_admin 爱卡网总监实名认证 手机认证 发表于 2020-2-24 05:50:24 | 只看该作者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大家帮我找一下一份民诉模拟法庭二审剧本,急用,谢谢

你可以观看一集民事一审开庭直播。

合同法模拟法庭剧本

你可以参照一些法律电影上的片段,杀死一只知更鸟>、<

哪一位好心人提供几件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急需!

(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请主审法官入席(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主审法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有无代理人?原告代理人:可有代理人?委托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海作一般代理人。被告代理人:被告2:住所地:宁安市人民mgc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秦亮与被告张军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司马燕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郭风担任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mgc属;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二、法庭调查阶段)主审法官: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上诉人刘雪娟在被上诉人苏宁中心处购买了由被上诉人乐金公司生产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中复性肌肤适用)一瓶,该化妆品外包装盒底部标注“我购买该化妆品后即开瓶使用“原告在被告苏宁中心处购买了由被告乐金公司生产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没有标注开瓶后的使用期限以及正确的使用方法。原告买到这样的化妆品。乐金公司不在化妆品外包装上正确标注。苏宁中心将这样的化妆品销售给消费者,这种行为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消费者知情权。请求判令被告,1.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外包装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2.说明和标注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下面由被告答辩;被告委托代理人。根据原被告陈述。是否包括开瓶后的使用期限:限用合格日期”是否误导消费者,3.乐金公司对本案化妆品的标注方法;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4.对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外包装上标注开瓶后使用期限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双方当事人围绕此焦点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刘雪娟向法庭提交了购物发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包装盒以及照片4张;用以证明起诉事实,被告对发票有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发票的真实性及内容无异议,被告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对原告刘雪娟提交的购物发票无异议。被上诉人乐金公司的Q330101号《杭州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第64条中明文规定:符合规定的贮存条件“未经启封条件下,以及使用人的使用习惯和卫生条件不同,开瓶后的保质期必将大大缩短,上诉人刘雪娟于2004年1月26日购买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上,应该是指该产品在符合规定的贮存条件、包装完好、未开瓶状况下的保质期”不包括开瓶后的使用期限,该期限应视为开瓶前或开瓶后都应达到的安全使用期限。因此请求mgc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下面由被告作辩论发言。被告委托代理人。消费者购买化妆品:必将对消费者的身体产生伤害。不是化妆品在未启封条件下的保质期。而是启封后的使用期,产品质量法为确保消费者使用产品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外包装上,被上诉人乐金公司仅标注了,同时不说明该日期是指产品未启封状态下的保质期,在正常保管下正常使用。不要超过瓶底的使用期限“作为生产化妆品的专业人员:的真正含义作出正确解释,消费者不是专业人员。理解为其所关心的开瓶后安全使用期”不同时说明该日期真实含义的做法”不能使消费者正确了解该化妆品的安全使用期,对消费者有误导作用。GB5296.3-1995号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质量法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产品质量法只是对限期使用产品的标注方法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限期使用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将该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标注在显著位置。清晰地告知消费者:被上诉人乐金公司只按国家标准的规定标注了“没有按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标注产品的安全使用期,侵害了上诉人刘雪娟和其他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上诉人刘雪娟已了解,仅指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未开瓶状态下的保质期。现仍要求被上诉人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外包装上标注开瓶后的使用期限“对于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开瓶后的使用期限”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均表示难以确定,根据法律规定,作为化妆品的经营者。求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包装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这一诉讼请求虽然合理,却已涉及到不特定的权利主体和标的物,但这一诉讼请求中,包含了刘雪娟希望知道自己购买的这一瓶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开瓶使用期限。该诉讼请求中的这一部分合理合法,判决驳回上诉人刘雪娟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当,依法应予改判。于2005年3月10日判决: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乐金公司、苏宁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上诉人刘雪娟告知其购买的海皙蓝O(2上标)光嫩肤液的开瓶使用期限。三、驳回上诉人刘雪娟关于要求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在与其购买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同样产品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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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2月29日。甲于签订劳动合同当日入职从事销售工作。乙公司为甲缴纳社会保险。乙公司以甲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书面通知甲前往公司办理辞职手续,乙公司关于员工入职后应当遵守哪些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乙公司未设工会。

求一个关于劳动关系纠纷的案例及其模拟法庭剧本

2014年3月1日,甲与乙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2月29日。甲于签订劳动合同当日入职从事销售工作。其间,乙公司为甲缴纳社会保险。至2016年1月,乙公司以甲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书面通知甲前往公司办理辞职手续,甲不允。双方发生争议。经查,乙公司关于员工入职后应当遵守哪些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乙公司未设工会。甲入职时并未收到乙公司的员工手册,规章制度也未经甲签字确认已经知晓且未上墙公示规章制度。甲月均工资为5000元。甲遂申请劳动仲裁。乙公司辩称甲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方解除与甲的劳动关系。而甲则称从未见过规章制度。

大学生模拟法庭剧本

有关经济纠纷的大学生模拟法庭剧本。模拟法庭(经济纠纷)主持人:而张喜寿也就一张诉纸将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告能否获得被告的赔偿,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请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原被告是否到庭?原被告: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原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4、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7、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庭案件的审判有意见或建议的,书面想法庭提出。以上法庭规则,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依次进入)(四)(走到审判长面前)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已到庭,现在可以开庭(回到座位)审判长:审判长: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原告: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原告委托代理人:全权代理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被告: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被告委托代理人: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没有审判长: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敲法槌)审判长:武汉市新洲区人民mgc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喜寿与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担任审判长,()担任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下面告知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以下诉讼权利和义务:1、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由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3、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4、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刑事诉讼权利,遵守诉讼规则,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擅自发言;5、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6、双方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万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5928万元、一次性伤残津贴21.12万元、一次性辅助器具费42.24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8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950元、劳动能力检查费228.22元、交通费500元,同时终止劳务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09年2月16日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雇请原告张喜寿到其单位上班,约定月工资为1100元,未办理工伤保险。原告在被告清花车间上班过程中,原告立即被送往武汉市普爱医院治疗,医院建议继续对症治疗,2009年5月14日新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新老社工(2009)第010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为工伤。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09年7月9日作出武劳鉴结字(2009)0780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审定张喜寿的致残程度为三级,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09年7月10日作出《关于对张喜寿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认定张喜寿可配置国产普及型假肢。2009年6月1日武汉艾格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作出鄂假肢评估(2009)第15号伤残人员辅助器具装备评估意见书,1、可以装配国家普及适用型三自由度上臂感应手假肢;2、假肢使用期限为3年;3、假肢维修费为假肢价格的20%;4、初次装配时间需30日,再次装配时间需2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不闻不问,连最基本的生活费都不发给。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您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予以公证的裁决!原告对诉讼内容有无补充?原告: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答辩人因原告张喜寿诉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一案,提出答辩如下:1、被答辩人在本公司工作过程中并未与本企业签订协议办理工伤保险。从法律程序上来说,本企业并没有义务为没有自愿办理工伤保险的职工提供工伤保险赔偿。2、被答辩人此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其本人在工作过程中经验不足、又没有及时询问相关工友注意事项而违反操作导致事故发生,被答辩人在导致事故中存在更多过错,应该承担主要责任。3、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求偿的487056.22元不应该由答辩人承担。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发生事故后已支付了其住院医疗费,并每月800元支付被答辩人三个月的工资薪金。在被答辩人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答辩人已经尽到了作为企业该尽的责任,而本身在事故中答辩人是主要事故导致方,也应承担一定责任。4、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应该保留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且答辩人只需支付被答辩人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武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答辩人的工伤致残等级为三级,按照《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4条规定:工伤人员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因此答辩人不需要一次性赔偿被答辩人所要求的赔偿金额。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被告?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案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传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的载明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有异议:对于证据2中的证人证言的采信度存在质疑。请求法官传唤证人王蓉到庭接受双方质证,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被告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有异议的待后予以确认,原告申请王蓉出庭作证。请证人王蓉到庭,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住址,王蓉:1968年10月18日出生,三兴棉纺厂有限公司职工,家住阳逻吴家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必须对你所知道的事实情况如实提供证言和回答问题,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现在请原告代理人进行发问:你们厂的名称是什么:三兴棉纺有限公司:你和原告是什么关系:同事关系原告诉讼代理人:张喜寿是怎样到你们公司上班的:今年春节前:我公司全面负责的甘红球厂长对我说要我介绍熟练的档车工到公司上班,说公司缺人,2009年2月15日我把张喜寿带到公司里与甘厂长见面。因为张喜寿原来做了四年的档车工,见面后。甘厂长召集档车工开会,张喜寿也参加了会议,他们见面前甘厂长打电话跟我说要我告诉张喜寿每月工资将近1100元。第二天(即2009年2月16号)张喜寿就开始到公司里上班。工种是清花车间档车工,受伤时张喜寿在公司里上了十几天班。原告代理人。法官,我已询问完,审判长。现在请被告诉讼代理人进行发问被告诉讼代理人:我想问一下:你和原告除了工作外,平时关系怎样,平时就是同事关系:但私下关系也还可以被告诉讼代理人,就你了解原告是一个怎样的人:平时不怎么说话:但工作很老实被告诉讼代理人,那你们俩主要负责什么工作呢:证人王蓉?主要是清花车间档车工种被告诉讼代理人:我已询问完审判长,原被告双方还有什么需要向证人发问的吗:原被告?没有审判长:证人可以退庭:证据3张喜寿病例:上面显示,出院诊断:1、左上肢碾压伤“①左上肢毁损伤②失血性休克 2、左颈部软组织挫伤:证据4《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上写明:根据调查并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张喜寿于2009年3月3日在工作中因机械事故所受到的伤害属工作原因所致: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现认定为因工受伤“被告方。证据5《武汉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书上写明。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的国家标准。经我委审定:被鉴定人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等级程度为叁级,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证据6《伤残人员辅助器具装配评估意见书》。对原告的诊断结果表明原告可以配置国家普及适用型三自由度上臂感应手(五指抓握)假肢?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证据7《关于对张喜寿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武汉市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张喜寿的伤残程度为三级?可以配置国产普及型假肢:请原告继续举证。证据8 劳动能力鉴定费、假肢鉴定费、劳动能力检查费、交通费发票。共计金额1050元?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告对被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没有异议。被告还有没有其他证据?被告诉讼代理人:下面出示由本庭依职调查的证据。经原告张喜寿申请,经本庭委托,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原告工伤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现在宣读鉴定结论通知书:新洲区阳逻工业园 根据你(单位)于2009年6月25日向我委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对你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后提出的诊断意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结论通知书后15天内向本省劳动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09年7月9日。请法警将证据交给原告和被告。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经过法庭质证,本庭对以下证据予以认定:原告出示的三组证据,被告出示的证据1、2。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被告诉讼代理人:经过法庭调查,本庭对以下事实给予认定:口头约定月工资为1100元,未办理工作保险。医院建议继续对症治疗,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被鉴定人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等级程度为叁级。《伤残人员辅助器具装配评估意见书》,对张喜寿的诊断结果表明张喜寿可以配置国家普及适用型三自由度上臂感应手(五指抓握)假肢。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支付了其医疗费,并以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了张喜寿三个月的工资。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根据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基于对事实的认定,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论焦点为:2、被告是否应该赔偿原告所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金额及赔偿的具体内容。原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3、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综合性发言。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在法律范围内尊重客观事实,不应涉及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下面由原告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是否应该保留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发表辩论意见”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原告。我方发表以下三点辩论意见:张喜寿是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的正式职工:这在上述的证据1和证据2已经阐述,公司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公司应该承担其生活保障基本需求。《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有的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统筹:一旦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保险实施办法》中第34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下面由原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该赔偿原告所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金额及赔偿的具体内容”发表辩论意见。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我方主要有以下辩论意见:已经可以证明原告遭受了严重的身体损伤,已经鉴定为三级伤残。其是在为被告武汉三兴纺织公司工作时受伤,理应由公司承担所有治疗费用,包括配制义肢的费用。根据原告村委会的调查笔录,原告的父亲中风在床,属于无劳动能力者,出事前原告的工资是家里的唯一来源,原告因公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公司应该提供应有的经济保障。现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我方坚持原告费用中到武汉市第一医院做检查的费用不属于工伤伤残中包含的费用。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法庭辩论阶段结束。现在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请原告方作最后陈述。自从我2009年2月16日在公司车间上班出事后,家里为了给我治病已经负债累累。虽然公司垫付了医疗费,但是配制义肢的费用对于我来说实在是太高昂。公司在我出院后的冷漠态度,为了我今后成家和一家人的生活保障。我要求用算断的工伤保险金敬爱那个房屋改建成一栋四间七层的楼房。房屋租金的收入应该基本可以保障全家生活来源。所以这笔钱关系到我一家人的生存和我的将来生活。希望法庭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做出合理判决。被告:我认为原告要求我公司赔偿的487056.22元实属不和情理,原告在工作中出现事故,我公司已经垫付了医疗费。如果继续提供其要求数额的保障金,企业利益将受到损害。而且原告工作中出现事故,也由一部分责任是由于其操作失误导致的,怎么能让公司全部承担后果呢?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是否同意调解?原告:不同意审判长: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十五分钟进行评议。下面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敲击法槌)。请合议庭退庭。休庭时间到,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坐定后):(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张喜寿在武汉三兴纺织公司上班期间出现事故,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原告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致残被鉴定为壹至肆级的,应保留劳动关系,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告是叁级伤残,被告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新算断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本庭不予支持。原告因左上肢毁损,经武汉市几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本庭支持原告配置国产普及型假肢,因被告未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因此上述各项费用均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第三十三条、《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7号)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现在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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