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爆雷,行业如何发展
P2P网贷行业回暖趋势渐显 四大安心选择平台P2P退出指引 平台要按照8个流程退出 近日,江西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了《江西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退出指引(试行)》(下称《指引》)。据统计,这是自2017年11月24日山东发布P2P退出指引以来,全国第8个下发清退指引的地区。业内分析指出,网贷整改已进入收官季。 据悉,《指引》适用于江西省辖内主动或被迫终止网贷业务、退出网贷行业的网贷机构,退出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转型、清算注销、依法破产等。目的在于规范指导江西省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良性退出,保护出借人、借款人和网贷机构等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网贷行业健康发展。拟退出网贷行业的网贷机构须按照八个流程开展退出工作: 1、提出退出申请; 2、成立退出工作领导小组; 3、发布退出公告,关闭部分功能; 4、编制业务情况清单,制定退出方案; 5、报送退出方案及其他材料; 6、公布退出方案等相关信息; 7、按计划落实出借人资金,稳妥结清存量项目; 8、退出完成。 10月P2P网贷行业成交量统计分析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P2P网贷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10月P2P网贷行业的成交量为1022.67亿元,环比下降7.65%,同比下降53.17%。本月行业成交量延续上月下降趋势,但下降速度基本趋于稳定。本月成交量下降主要是受国庆小长假影响,再加上合规检查在即,不少平台主动压缩规模。截至2018年10月底,P2P网贷行业累计成交量已高达7.81万亿元,今年有望突破8万亿大关。 何选择网贷平台才能安心呢? 上周(11月12日-11月18日)P2P网贷成交指数上升,升幅为0.53%。网贷行业回暖信号凸显,从侧面也能印证,网贷出借人的信心正在恢复。那么,在监管密集整顿行业肃清时期,广大出借人又该如何选择网贷平台才能安心呢? 1、合理分配家庭财产 风险并不只是来源于平台,有时出借人自身的选择也会为自己带来风险——自身的资金流动风险。那么出借人如何更合理的预防自身的资金流动风险呢,大家要牢记三个关键词,第一个是自身要花的钱,第二个是保命的钱,第三生钱的钱。按照这三个要点合理配置家庭资产,拿出“生钱的钱”进行出借。不要把鸡蛋放到一个篮子里面,这已经是老生常谈的了。 2、平台合规程度 除了看在政策面前平台“落实政策”响应速度,还要重点看平台是否符合政策要求,要求具备的资质必须要有,主要包括银行的资金存管,网址备案,ICP证、信息披露、定位于从事中介业务等等。 3、借款项目的真实性 平台资产端真实性考察是至关重要的。比如,借款项目本身是否优质?抵押贷款还是纯信用贷款?纯信用贷款必须要严格控制借款金额上限;再比如,看抵押物的估值和放款数,是否估值过高,是否超估值放款?包括抵押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抵押凭证?还有看借款人是否有被法院执行记录,抵押物的变现能力等等。 4、控制平台数量,理性选择 上文提到投资P2P要适度分散,但是不能为了分散而分散,一般平台数量在5家左右,出借大户可以控制在10家,切记盲目分散。另外人的精力很有限,平台数量太多不利于后期全面深入的追踪管理。 最好,网贷最忌讳盲目跟风,一定要通过自己的研究进行判断,也不要因为外界的一点风吹草动就患得患失。 互联网金融里面的存管账户都是二类账户吗 蓝蚁财经文章:《网贷平台银行存管不同模费用、合规性等详解》,流程图太多,请查阅蓝蚁财经搜狐公众号图解原文。 蓝蚁财经主页链接:http://mp.sohu.com/profile?xpt=MTMwMTA0OTk5MkBxcS5jb20= 2016年8月24日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截至2017年5月8日,已有广东华兴银行、江西银行、徽商银行和浙商银行等39家银行布局网贷平台资金直接存管及嵌入式存管业务。共有205家正常运营平台与银行完成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占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9.26%。 虽然资金存管发展已颇具规模,但仍有很多人对其中的操作一头雾水。为了避免被不合规银行存管系统带入歧途,本文即通过对资金存管业务所涉及的监管文件、账户体系、业务模式、申请条件及存管费用等逐一解读,以供大家参考。 一、网贷资金存管政策背景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2016年8月17日) 第二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2017年8月16日)。 2、《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银监会令[2017]21号2017年2月22日)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等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及相关资金。 第十二条(八)存管人应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履行安全保管责任,不应外包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进行资金账户开立、交易信息处理、交易密码验证等操作; 整改期不超过6个月(2018年8月21日)。 《暂行办法》和《指引》对网络资金存管业务的实行和双方权利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存管应由商业银行独立完成,且托管人需具备一定的准入标准。为行业设立较高隐性进入门槛,有助于促进行业自清,但同时,《指引》指出,银行只监督资金流转,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可见风控还依靠平台自身。 3、银行Ⅰ类、Ⅱ类、Ⅲ类户对比 根据人行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2015年12月25日)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2016年11月25日)中对Ⅰ类、Ⅱ类、Ⅲ类的说明,整理得出三类账户在功能、限额、开立、变更、销户、功能升级和支付上的异同。
由上述可以看出,Ⅰ类户是一个正常的全功能银行账户,可以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支取现金、转账、消费及缴费支付等,且无限额要求。Ⅱ类户满足日常资金及理财需求,支持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银行自营或代理销售的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Ⅲ类户相当于零钱包,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三类账户设置,兼顾了操作简便和风险隔离。 从上述人行账户系统展示的功能和限额可以看出,采用Ⅱ类户在合规性方面应该强于Ⅲ类户,因为人民银行对于Ⅱ类户的监管明显强于Ⅲ类户,目前占有大部分市场份额的华兴银行、浙商银行、徽商银行都是采用Ⅱ类户。但是从操作性、灵活性、以及限额等问题来看,Ⅱ类户在处理网贷资金存管上要逊色于Ⅲ类户。有的专家说:“银行体系阻隔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需要,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需作为一个全新的账户体系,独立于人行系统之外。”这应该是个伪命题。目前,部分银行选择在直销银行体系内开立资金存管账户系统,将此系统与人行系统相连。 二、资金存管主要模式图解及开户、充提、合规性等对比分析 1、1电子户(直联)的账户体系
电子户(直联)的账户体系思路为,平台在银行开设银行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汇总出借人资金划拨或拆分借款人资金至出借人;客户在存管银行开设个人电子户,同时开立、关联各平台专属子账户,平台专属子账户与平台端账户一一对应,登记客户交易数据、记录余额数据。客户资金留在个人电子户中。电子户唯一,平台端只展示唯一客户电子户,不展示平台专属子账户,平台专属子账户可在银行电子户页面查询到。 电子户(直联)目前是最为合规但是较为麻烦的资金存管账户体系。不仅有力地实现了客户资金与平台资金的分离,且一旦发生需冻结平台账户资金的情况,客户的资金由于存在个人电子账户中,并不会发生同时被冻结的情况。但此账户体系在资金划转和客户操作上都比较麻烦。 1、2大账户(直联)的账户体系
大账户的账户体系思路为,平台在银行开设银行资金专用账户,即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客户资金留在汇总账户,与平台自有资金隔离,防止挪用;客户在汇总账户下开设客户虚拟子账户,登记客户交易数据、记录余额数据,与平台端账户一一对应,日终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大账户虽实现了客户资金与平台资金的分离,但一旦发生需冻结平台账户资金的情况,客户的资金由于存在于汇总账户,会发生同时被冻结的情况。 1、3嵌入式的账户体系
嵌入式的账户体系思路为,客户通过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均可开通银行存管账户,但考虑到便捷性,一般通过第三方支付开通个人存管账户,此账户映射到存管银行上。银行给到个别支付接口到第三方支付,由其进行资金的结算及接受银行指令调配的资金划拨。 嵌入式的账户体系中,客户资金与平台资金的分离,且一旦发生需冻结平台账户资金的情况,客户的资金由于存在个人账户中,并不会发生同时被冻结的情况。同时,此模式结合第三方支付的优势,客户操作上简单,但由于存管业务非完全独立,故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 1、4联合存管的账户体系
联合存管的账户体系表现的比较灵活,既有采用嵌入式的账户体系,也有采用如下图的账户体系。该体系下,银行只负责资金管理,没有相应的账户体系,根本满足不了监管要求,但是对于投资人和不了解账户体系的平台,很难进行分辨,已经发生多起平台上当受骗的案例。 2、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的主要模式对比 自《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正式发布以来,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进程明显加速。目前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主要有直接存管、嵌入式存管、联合存管三种模式。 直接存管模式下,银行会为平台开设存管账户、投资人和借款人的独立个人存管账户、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开设的风险备用金账户和担保公司账户。存管银行会监管投借人账户的充值、提现等支付结算和资金流向。 嵌入式存管模式,投资人与借款人都开立了专属的个人银行账户,银行给到个别支付接口到第三方支付,由其进行资金的结算及接受银行指令调配的资金划拨,发挥资金通道作用。 联合存管模式,一般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或网贷平台在存管银行开设存管账户,并根据平台发出的相关指令完成充值、投资、提现等功能,由银行监管资金流向,但不会为投资人开设个人账户。 对于以下情况,希望平台方和投资人进行仔细辨别: (1)除了和银行签订存管协议外,还需要和第三方支付公司签订支付协议; (2)只与唯一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合作的银行存管系统; (3)充值、提现等操作需要通过第三方支付系统画面进行操作; (4)网银转账仍然收取手续费; (4)操作起来感觉和第三方支付的大账户或小账户模式没有太大区别的银行存管系统。 出现以上1-2条的情况下,很可能是联合存管或嵌入式存管,但也不是绝对。 3、开户流程对比 在三种存管模式下,开户所需填写的信息比较相似。主要有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交易密码、绑定银行卡号、开户行信息等。 直接存管模式下,跳转到银行页面填写开户信息,在银行页面完成存管开户。开户过程中的短信验证码由银行发送。合规。签订协议为银行网络借贷交易资金存管业务三方协议。部分银行开户较为麻烦,需要安装控件。 嵌入式存管模式下,跳转到第三方支付和银行共同页面填写开户信息,在第三方支付和银行共同页面完成存管开户。开户过程中的短信动态密码由第三方支付公司发送,有合规风险。签订协议为第三方支付服务协议、第三方支付-银行嵌入式资金存管四方协议。总体开户流程便捷。 联合存管模式下,跳转到第三方支付页面填写开户信息,在第三方支付页面完成存管开户,为第三方存管账户。开户过程中的短信验证码由第三方支付公司发送,且支付公司分配存管账户初始登陆密码。签订第三方支付公司专属账户协议。总体开户流程便捷。 4、充值对比 在三种存管模式下,充值主要流程比较相似,涉及充值申请、选择充值方式、输入交易密码或充值短信验证码。 直接存管模式下,跳转到银行页面实现充值流程,充值方式支持银行卡在线充值、电子账户余额充值和同名银行线下转账。短信验证码由银行发送。合规。支持多种差异化充值方式,特别支持同名银行线下转账,转账额度限制较小。充值需输入交易密码,稍显麻烦,但安全。
嵌入式存管模式下,跳转到第三方支付和银行共同页面实现充值流程,充值方式支持快捷支付和网银支付。短信动态密码由第三方支付公司发送。有合规风险。支持快捷支付和网银支付充值,有额度限制。充值需输入交易密码,稍显麻烦,但安全。
联合存管模式下,跳转到第三方支付页面实现充值流程,充值方式支持快捷支付和网银支付。短信验证码由第三方支付公司发送。有合规风险。支持快捷支付和网银支付充值,有额度限制。部分平台不需输入交易密码,充值便捷。
5、提现对比 在三种存管模式下,提现主要流程比较相似,涉及提现申请、选择提现到账、输入交易密码或提现短信验证码。 直接存管模式下,跳转到银行页面实现提现流程,支持提现至银行卡和电子账户。短信验证码由银行发送。合规。支持提现至电子账户和银行卡,需输入交易密码,稍显麻烦,但安全。部分银行初次提现需要进行人脸识别认证,麻烦。 嵌入式存管模式下,跳转到第三方支付和银行共同页面实现提现流程,支持提现至银行卡。短信动态密码由第三方支付公司发送。有合规风险。支持提现银行卡,需输入交易密码,稍显麻烦,但安全。 联合存管模式下,跳转到第三方支付页面实现提现流程,支持提现至银行卡。短信验证码由第三方支付公司发送。有合规风险。支持提现银行卡,操作便捷。 6、合规性对比 根据《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银监会令[2017]21号2017年2月22日)第十二条(八)的规定,存管人应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履行安全保管责任,不应外包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进行资金账户开立、交易信息处理、交易密码验证等操作。故上述三种模式中,直接存管最为合规,联合存管因未为投资人开设银行存管账户,已被认定为不合规。嵌入式存管模式合规性待定。 7、不同银行资金存管条件对比 每家银行对于平台的准入条件有差异,本文根据银行自主提供及网上信息整理出部分银行的资金存管隐性对接门槛,见下表。
上述十家银行资金存管门槛统计结果显示,银行对实缴资本和高级管理人员最为重视,有要求的平台占比达60%,其次是运营时间,占比50%,注册资本、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含保证金、风险准备金要求)占比40%,背景及交易额占比30%。此外,对财务、风险事件、IT技术、标的利率、客户量、平台人员、坏账率、经营地、实体门店、成立时间、分散度、持续性、业务真实性等也有不同程度的要求。 各存管条件银行占比
除上述隐性门槛要求外,银行还要求诸多材料以审批及上会使用,各家银行要求的资料大同小异,一般银行规模越大,准备资料越多。本文根据一位平台从业人士的经历汇总出以下申请资料。可见银行要求平台提供的资料细而杂,但重点突出,着重关注平台的资产规模、背景、风控、可持续性。
8、不同银行资金存管费用对比 银行资金存管费用主要有系统接入费用、系统维护费用、存管服务费用、充值/交易费用、提现费用、尽职调查费用等。各家银行收取名目不一,部分银行要求平台缴纳业务保证金。总体来看,银行存管价格不菲,一般每年动辄百万,乃至千万。可见,高额的存管费用也成为平台合规的一项隐形门槛。 本文根据银行自主提供、网上信息及询问平台从业人员,整理出17家银行的银行资金存管费用,见下表。
由上表可见,系统接入多为一次性收取的固定费用,一般在10-30万元;系统维护费用为按年收取的固定费用,一般在10万元/年;存管服务费用按年收取,有固定计费和按交易额计费两种方式,采用分级费率,即交易额增大,费率递减,一般在0.02%-0.1%;交易/充值费用按交易额和交易笔数按年分级收费;提现费用按交易额和笔数按年分级收费。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对接工作任重道远,希望此篇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解读能为各方带来一定的参考。 火眼熙熙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之后,银行存管很重要么? 银行存管后网贷存在的必要之一,2016年8月24日,会正式发布了《借贷信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第二十八条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处理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所以,接下来的12个月,网贷平台应该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入银行存管,今日捷财与江西银行合作的资金存管系统已经进入了最后的测试阶段,预计最快可以在本月上线。 谁有银监局印发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附件--分类标准??只要分类标准!急急急 给你推篇关于防止上当受骗的文章!多学学,这个行业经过了一段痛苦的挣扎后才能有高额的回报! 一、P2P网络借贷的现状
P2P 网络借贷自2005年在中国产生以来,发展迅猛,呈现出经营主体成倍增加,涉及面不断拓展,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参与人数骤增的发展趋势。根据现有的P2P 网络借贷运营模式,可将其大致归为三类:第一类,单纯中介型。P2P网络借贷运营主体仅充当借款人与贷款人的中介,负责对借贷者的信息进行审核,但不分担 借款者还款不能的风险。第二类,复合中介型。借款人与运营商共担风险,借款人的本金有保障。运营商通过加强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核以保证其及时还款,降低自身 坏账率。第三类,复合中介兼公益性。这类运营商在借款主体上具有特殊之处,主要针对在校大学生,带有扶贫帮困的色彩。
二、P2P网络借贷中经济犯罪发生的五种类型
P2P网络借贷有先天性的“硬伤”(如性质不明、监管缺失),加之其自身具备的独有特征(隐蔽性强、涉及面广),以传统民间借贷领域的经济犯罪活动为鉴,不免使人担忧P2P网络借贷是否会成为经济犯罪活动的又一“重灾区”。
(一) 主体定位不明确,游走在灰色地带。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活动。刑法第174条第1款规定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P2P网络借贷并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网络借贷虽然不具有 商业银行性质,但运营主体大都由自身负责管理出借者的资金,对贷款人的条件进行审查之后将资金借出,该行为类似于商业银行的储蓄借贷业务,难免有沦为经济 犯罪行为之虞,可能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二)资金来源无法核实,为洗钱犯罪提供便利。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洗钱罪,该罪要求行为 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网络借贷的现金流循环于银行资金监管体制之外,成为 不法分子隐秘、安全、快捷的洗钱通道。但P2P网络借贷运营者仅注重借款者资金用途的审查,对于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无法核查,难以认定其洗钱罪的主观故意, 故无法以洗钱罪对运营主体及贷款人的行为加以定性。
(三)借款人征信核实体系不健全,诈骗犯罪时有发生。网络借贷运营者履行了出借人对 借款人资信审查的职能,现有的审查内容多局限于个人的身份信息、工作证明、银行流水、资金用途、联系方式等,但以上信息在网络中极易被伪造,而信息审核者 并不具备完全的辨识能力,很可能导致借款者凭借伪造信息,骗取借款后卷款而逃。同时,网络借贷运营者亦会出现侵吞出借人资金,出现“人去楼空”的结果,投 资人利益也无法保障。
(四)容易引发涉众型犯罪。网络借贷涉及人员多,地域范围广、隐蔽性强、监管真空、资信审查不完善等特征为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了保护屏障,同时加大了公安机关查处、打击犯罪的难度,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不特定 对象以超过法定利率的方式吸收资金数额较大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将非法募集资金挥霍、逃跑、用于违法犯罪目的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构成集资 诈骗罪。
(五)高额的投资回报率诱发高利转贷行为。刑法第175条规定了高利转贷罪。网络借贷双方通过协商,最终确立的利率水平大多超 过了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高额的投资回报不免会诱使资金短缺但又想投机取巧之士提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将资金转贷以谋取利 益,从而构成高利转贷罪。
三、P2P网路借贷中经济犯罪防控对策
(一)改变管理思路,重视市场经济的自循环体系。直 接的政府管制并不必然带来比由市场和企业来解决问题更好的结果。因此,通过法律手段而非粗暴的行政干预来调节民间借贷行为,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尽量 减少公权对私权运行的过度干预,以使其在摸索中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
(二)加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制定“放债人条例”、 “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等,对网络借贷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监管主体、运营规范、进入与退出机制等加以具体规定,引导该行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同时还可以为执法机关提供判断依据,做到有法可依,避免行政权的滥用。同时应修改现行法律,指明民间融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打击重点。
(三) 建立行之有效的用户识别机制。准确核实用户的个人信息是网络借贷做大做强的必要前提。网络借贷运营商应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在力所能及范围内承担防范违法 犯罪活动的义务。对用户的身份信息,资金来源,借款用途,社会关系,信用记录,利率水平,还款情况进行准确核实,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 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网络借贷过程中会涉及到用户个人隐私,且多关涉个人的财产权益,为此,有必要提升网络借贷中 客户资料的保密技术,对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个人信息安全做到专人负责,及时销毁,制定客户信息泄露的应急预案,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及时处理,力争将损失降 到最小。
(五)重视电子证据的收集。网络借贷活动大多通过虚拟的网络平台完成,因此电子证据成为支持诉讼证明活动的关键证据类型。又因为电子证据所具有的易销毁、易变更、难提取的特点,所以要提高电子证据的提取、保护意识,网络借贷运营商应对相关交易记录做好备份工作。
(六)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公安机关利用其既有的网络监管优势,设定科学合理的监管指标,构建非法金融活动打防并举的长效机制,对网络借贷运营网站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会同其他部门核实,将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扼杀在萌芽状态。
(七) 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揭露犯罪分子的常用伎俩。社会大众基于牟利心理可能会忽略相关行为的违法属性,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就犯罪的常见类型、惯 用手法和动态特征开展多层面、多角度宣传,提升人民群众和有关单位的辨别、防范能力,促使他们自觉抵制犯罪活动。
(八)开拓更为广泛、 多元的投资渠道。房地产市场的高压调控政策令众多欲投资者望而却步,股市低迷使得大众投资群体心灰意冷,通货膨胀率上涨,实业投资利润回报率低,其他投资 产品亦远离大众视野,使一些投资者进入网络借贷领域。因此,开创新的投资渠道,营造良好的投资氛围亦是分散民间借贷领域的风险、改善投融资环境的可行举 措。
——粒粒贷客服竭诚为您服务—— 银监会近日向各家银行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不知这个政策是否会影响我在99贝才富的投资 你好,会下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意见稿)要求在半年时间试行存管业有一定资质的银行才能开展,并且存管银行必须在官方指定的网站公开披露包括网贷机构的交易规模、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等数据的报告,存管银行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未来网贷的运营真实情况将掌握在银行手中,容易掌握网贷平台的真实情况,有利于有关部门对于网贷行业整体的监管。而现在绝大数第三份支付平台是不符合银监会征求意见稿的,99贝才富资金托管平台是双乾支付,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是需要更换托管平台,需要和银行进行合作的,并接受银行对其监督的,但这个征求意见稿最终是否落地执行还未可知,现在只能是等待具体规则的出台,才能对下一步规划,在规则出台后也会有一定的时间给平台进行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普通投资客户应该没有什么太大或明显影响的。 网贷跑路存管银行有责任吗?
目前参与网贷平台资金存管的银行有50余家,其中以城商行为主,存管方式有三种,分别为银行直直接存管和联合存管,采用直接存管方式的网贷平台超过了700家。 近日,多家网贷平台出现逾期、平台高管跑路事件,其中,许多网贷平台在出事前称已与银行签署网贷平台存管协议,因此,有部分投资者认为,银行应对平台负有一定责任。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表示,存管银行存管行为并非对网贷交易行为提供银行信用背书。为隔离相关风险,保护存管银行的合法权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明确了存管银行的免责条款。 在签署存管协议后,存管银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存管银行对存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履行安全保管责任,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表示,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存管银行与网贷机构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即存管银行接受网贷机构的委托,授权保管和划转客户资金;网贷业务当事人(出借人、借款人等)与网贷机构之间也构成委托代理关系,但不直接与存管银行构成委托代理关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指引》未要求存管银行承担“共同受托”责任。 事实上,虽然存管银行不承担“共同受托”责任,但是许多网贷平台却借存管为由加以宣传,例如在投之家7月13日发布公告称股东跑路的三天前,还在一些媒体上刊登存管银行前来做尽职调查的新闻。 此外,《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规范》规定,存管人有义务按资金存管合同要求,协助委托人完成全量客户数据、资金的迁移,迁移周期应不超过3个月。然而,许多平台在与银行签署协议后,并不进行数据迁移,使得银行不得不与网贷平台解除存管协议,但是在签署协议后的一段时间内,平台以银行存管为名的宣传效果却达到了。 上海银行今年年初就陆续暂停了大丰收金融、橙旗贷等多家网贷平台的存管协议,重庆富民银行暂停了北京市有利金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存管协议,上饶银行发布了关于解除与深圳市中金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服务协议的公函。 卜祥瑞表示,存管银行的存管行为并非对网贷交易行为提供银行信用背书。为隔离相关风险,保护存管银行的合法权益,《指引》明确了存管银行的免责条款。第一,《指引》第二条规定:存管银行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第二,《指引》第二十条规定:存管银行不承担借款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审核责任,不对网络借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三,《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存管银行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第四,《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网贷机构不得用存管银行做营销宣传。 深圳对网贷平台退出事宜有什么规定?
9月29日下午,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下称《指引》),对网贷平台的退出程序和相关事项进行明确规定。 根据《指引》规定,退出是指网贷平台终止经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清算注销、业务转型等。网贷机构退出时,应遵循市场化、积极稳妥、协作配合和分类处置以及三个“不可”五条原则。《指引》规定,网贷平台退出期间,其经营地址、网站不可搬迁、关闭,高级管理人员不可失联。
此外,启动退出计划后,网贷平台应制定明确的出借人资产清偿方案,妥善清理存量项目,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将项目到期时间、还款金额、项目是否逾期等相关情况告知出借人。对于存在不良资产漏洞的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将不良资产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出借人出资额比例予以清退。同时,网贷平台应加强与第三方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公司合作,将不良资产整合打包出售,最大限度填补资金漏洞。 而具有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集团等背景的网贷贷平台,《指引》提出,国资或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承担起资金援助责任,协助网贷平台尽量缩小不良贷款余额和待偿余额之间的差额。 对于不良资产压力过大的网贷平台,《指引》建议,可通过并购重组、债权转让、破产清算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同时建立出借人权利保护委员会,公平、公开、透明地补偿出借人损失。 希望网贷平台都能够按照规定退出。 |